传统的对高校管理模式的研究均是注重学生权利保护方面,往往忽视了学生在校期间应尽的义务。但随着社会的进步,法治体系不断健全和完善,学生法治意识也随之提高,学生学会了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学生与高校之间因颁发学位证书等发生的行政案件、学生在校期间发生的侵权等民事案件呈逐年上升趋势。再加之社会舆论呼吁注重学生权利的声音一浪高过一浪,而学生受此影响,认为学校存在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情形发生,动辄通过法院起诉的方式进行维权,从表面上看是正常维权,但剖析实质则系矫枉过正,人为地造成了学校与学生之间管理混乱的局面。因此在关注学生权利保护的同时,还必须关注学生义务的履行。
从法律层面讲,民主社会的法律义务与法律权利是相对应存在的。义务和权利的关系可从三个方面理解:其一,义务与权利对应产生,有权利即有义务,有义务必有权利。这种对应关系充分体现了权利与义务既对立又统一的特性。其二,权利与义务的对应性,也相应地产生了权利主体与义务主体之间产生对应,即某个人享有权利的同时,意味着与他相对应的人负有相应的义务。其三,从权利和义务的总量对应方面相比较,一个人享有的权利与其履行的义务是等量的,不存在一多一少,更不存在只享有权利而不履行义务或者只履行义务而不享有权利的现象。否则,权利与义务的关系即失去平衡性、稳定性。权利和义务作为构成法律关系的内容要素,二者之间紧密联系,相互依存,不可分割,共处于法律关系的统一体中。
“没有无义务的权利,更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任何法律关系都是在法律关系主体间形成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因此,权利和义务构成了法律关系的内容。离开了特定的权利和义务,任何法律关系都不可能存在。我国宪法和法律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合法财产和其他权益,免受任何人、任何组织和团体、任何机关的非法侵害。(www.xing528.com)
同时,宪法和法律又严格规定了公民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依法履行尊重社会公德、保守国家秘密、遵守公共秩序、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以及服兵役、纳税等义务,这些都充分体现了公民依法享有权利与依法履行义务的统一性。在我国,公民的权利与义务的高度统一,是由国家利益和人民根本利益的一致性决定的。公民享受权利与履行义务,反映着国家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密切结合、密不可分。公民正确地行使自己的权利,忠实地履行应尽的义务,体现了法律关系中权利和义务的相对应性。
就社会层面而言,存在着众多个社会群体,而每一个群体都因其分工、性质、功能不同而单独具有特有的社会属性,不同的群体的社会属性决定了一个群体中独特的权利和义务。高校学生作为公民一员首先要履行宪法义务,同时作为受教育者,还要履行教育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随着学生自身维护权利意识的增强,尊重学生合法权利依法维护学生合法权益,已成为立法的基础价值。同时,由于学校教育的特殊性,为维持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法律也赋予学校教育教学权和对学生的管教权,学生行为必然要受到国家法律的约束,学生必须遵守学校纪律,履行法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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