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高校学生的财产权概述
财产主要依赖于生产劳动、交易、创作、赠予、继承等方式获得,财产对于一个人而言至关重要,并非仅仅是满足衣食住行等最基本的生存之需,还是维护人格尊严的保障。
生活在现代文明法治社会,人类形成了普遍而统一的价值判断与生活方式,私有财产制度旨在实现个人自由,发展人格及维护人的尊严,并有效使用社会资源。
财产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私人依法享有不动产、动产及其他财产权,可自由使用、收益和处分,并排除他人干涉。除非维持社会秩序或增加公共利益的必要,不能逾越法律的界限对财产权加以限制。由此可知,人的生命、自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乃现代民主、法治国家普遍而不可动摇的价值共识。
在我国的宪法中明确规定,保护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侵占、哄抢、破坏。”也就是说,公民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其生产资料所有权,利用其生活资料满足个人的需要,受法律的保护。
(二)侵害学生财产权的具体情形
目前,在我国的高校教学管理中,侵犯学生财产权的现象不同程度存在。
学生在高校的受教育阶段,有时学校会以不同名义下达收费的通知,这种乱收费的现象不进行有效管制,将会进一步侵犯学生的合法权益。侵害学生的财产权的主要形式是没有经过有关权威机构部门的同意而向学生“乱收费”,或没有任何依据地提高学生在校使用的生活用品的价格。当然,也存在着个别高等学校为了筹措办学经费和提高教职工的福利待遇,想方设法不顾国家的禁令和学生的权益巧立各种名目以各种形式向学生收费,有些高等学校为宿舍美观大方,强行为学生统一代购被褥、杯碗、瓢盆等生活用品,使在校学子背负更加沉重的经济包袱。
有的高等学校有不合理罚款成风及无故没收学生财产的现象,严重侵犯了学生的财产所有权。如某大学为整顿考试纪律,规定作弊一次,交纳200元罚款。同时,高校为了校园的安全管理行使自主管理权时,也常见对学生的财产权进行侵害,如有些高等学校检查宿舍时看到有“热得快”或电饭煲之类的电器,不管是否使用,全部予以没收。学校对学生宿舍中的大功率电器进行没收,旨在保护宿舍用电安全,但电器作为学生的财产,学校没有经过法定程序不得对其大功率电器进行没收。而我们一些学校的管理部门一旦面对学生违纪行为中的相关学生个人财产就用“没收”这一简单粗暴的方式处理,殊不知在处理学生违纪的过程中,自己的行为也没有法律依据。从法理上讲,高校对学生的管理属于具体行政行为,而这种“没收”属于一种行政处罚,应当有法律的明文规定作为依据。或许个别学校将这种“没收”写进了学校的管理规章制度之中,但是这种校纪校规已经违反了《立法法》规定的立法权限。同时,相关教育法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也没有可以对学生的财产予以没收的明文规定。因此,这种“没收”行为应认定为违法。(www.xing528.com)
学生宿舍或公寓的财产安全得不到保障,一些高等学校保卫工作松散,无法正常地保障学生财产安全,致使盗窃案件时有发生,使得学生的财产权受到侵害。
(三)高校学生财产权的有效保护措施
1.健全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在高校的教育管理活动中,为减少学生财产权与高校管理的冲突,在高校进行教育管理的同时,高校的相关管理权应受法律规定的约束。在法律上健全和完善,学校才能依照相关法律进行管理,对学生财产权的处理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并针对学生具体享有的权利及履行的义务进行明确的规定,对其相关的法律救济途径及程序进行明确化的法律规定,使得学生在维护自身权益的过程中有法可依。
同时,针对高校的教学管理太过于随意化,为提高其管理的规范性,通过对其教学管理行为进行严格规范,并完善相关责任追究法律制度,有效地实现学生财产权的有效保护,以保证高校管理活动的顺利开展。
2.完善学生财产权的具体救济措施
在高校管理中,在面对学生的财产权受到侵害时,畅通完善的救济措施,有利于合法保护学生的自身权益。一般其救济途径主要有复议、诉讼及仲裁,一般高校通常设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其性质与其行政仲裁机构的性质具有一定的相同性,而且其申诉处理委员会的人员组成具有一定的合理性,除此之外,学生可以通过行政复议,严格依照相关《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对符合其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事项进行复议。且救济途径还包括行政诉讼的手段,即学生对其行政复议的结果不接受时,可以按照相关程序进行诉讼,切实维护好自身的财产权益。
综上所述,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保护学生的财产权,为有效解决高校管理与学生财产权之间的纠纷,就需要对其高校管理中的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完善,并对其学生的法律救济途径进行明确规范,保障学生合法权益的同时,推动高校教育教学管理活动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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