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高等学校学生的民事权利研究

高等学校学生的民事权利研究

时间:2023-08-1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高校与学生之间存在民事法律关系,学生与学校之间作为民事主体应是平等的法律关系。在校大学生作为中国公民中的特殊群体,除了享有大学生这一特殊身份衍生的权利外,不能忽视他们作为公民所享有的基本权利以及作为民事主体享有的民事权利。民事权利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并受法律保护的利益及进行一定行为的自由,是由民事法律规范规定或确认的民事主体的权利。

高等学校学生的民事权利研究

有人将高等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单纯地归结为民事法律关系或者归结为行政法律关系,这种单一的法律关系的定性立场都仅认识到了高等学校与学生之间多重法律关系的某一关系,有失偏颇。

民事法律关系说否定高等学校具备行政主体资格,无视高等学校具有现代社会国家公权力,在高等学校与学生之间的关系中高等学校也充当行政主体角色的地位,并且高等学校与学生双方之间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法律关系,双方法律地位的不平等性,高等学校职权的非私权性,对这些民事法律关系说都无法作出合理的解释。

如果仅认为学校与学生之间存在行政法律关系说,又忽视了高等学校与学生之间基于平等法律主体的地位发生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情形。双方之间基于各自的人格利益而发生的人身关系,因各自的财产权益而发生的财产关系,以及双方之间造成权益侵害而产生的损害赔偿关系,另外还有高等学校与学生之间因餐饮服务、宿舍使用等产生的若干契约关系,对这些主张行政法律关系说的论者不能视而不见,分析高等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时不能对这些民事法律关系置之不理。单一地认为高等学校与学生之间仅存在“民事法律关系说”或“行政法律关系说”均不能涵盖双方之间的复杂的法律关系,必须将两者综合考量并分别从不同的视角进行分析讨论,忽视其中任何一方面的关系都难以真正揭示高等学校与学生之间复杂法律关系的全貌。所以,比较分析的结果是“民事法律关系与行政法律关系兼有论”。(www.xing528.com)

高校与学生之间存在民事法律关系,学生与学校之间作为民事主体应是平等的法律关系。我国《教育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在民事活动中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从该条可以看出,学生与学校既有上下级、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也有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关系。学生在进入高校后应向学校缴纳学费,购买教育资源,是典型的民事法律行为,基于这一行为形成的法律关系是民事法律关系,而任何民事关系主体之间都是平等的。

在校大学生作为中国公民中的特殊群体,除了享有大学生这一特殊身份衍生的权利外,不能忽视他们作为公民所享有的基本权利以及作为民事主体享有的民事权利。民事权利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并受法律保护的利益及进行一定行为的自由,是由民事法律规范规定或确认的民事主体的权利。民事权利可分为人身权和财产权,其中人身权又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人格权又包括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等;身份权又包括配偶权、亲权、监护权等。财产权包括物权、债权等,物权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