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高等学校学生知情权:保障学生权益与信息公开

高等学校学生知情权:保障学生权益与信息公开

时间:2023-08-1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六条规定:“学生在校期间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从上述的法律规定可以看出,高等学校应一定程度上的校务公开,以保证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依法获取高校信息的权利,积极主动地保障学生知情权的实现。高校学生是参与高校管理的利益相关者最主要的主体之一,高校学生的知情权既是一种实体性权利,也是基本的程序权。这是保证高等学校权力在学生的“知情”之下行使的前提。

高等学校学生知情权:保障学生权益与信息公开

(一)学生知情权的内涵与相关法律规定

我国现行宪法没有直接规定公民的知情权,但我国已经加入的国际公约,如《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十九条规定了公民的知情权,《世界人权宣言》第十九条也把知情权作为一项人权予以确认。2003年,教育部制定的《关于加强依法治校工作的若干意见》,明确规定各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据合法,符合规定程序;建立校内学生申诉制度,保障学生申诉的法定权利。高等学校依法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应当经过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保障学生的知情权、申辩权,并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六条规定:“学生在校期间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第七条规定:“高等学校应当主动公开以下信息:(一)学校名称、办学地点、办学性质、办学宗旨、办学层次、办学规模,内部管理体制、机构设置、学校领导等基本情况;(二)学校章程以及学校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三)学校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四)各层次、类型学历教育招生、考试与录取规定,学籍管理、学位评定办法,学生申诉途径与处理程序,毕业生就业指导与服务情况等;(五)学科与专业设置,重点学科建设情况,课程教学计划,实验室、仪器设备配置与图书藏量,教学与科研成果评选,国家组织的教学评估结果等;(六)学生奖学金助学金、学费减免、助学贷款与勤工俭学的申请与管理规定等;(七)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数量、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岗位设置管理与聘用办法,教师争议解决办法等;(八)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与投诉方式;(九)财务、资产与财务管理制度,学校经费来源、年度经费预算决算方案,财政性资金、受捐赠财产的使用与管理情况,仪器设备、图书、药品等物资设备采购和重大基建工程的招投标;(十)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预案、处置情况,涉及学校的重大事件的调查和处理情况;(十一)对外交流与中外合作办学情况,外籍教师与留学生的管理制度;(十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八条规定:“除第七条规定需要公开的信息外,高等学校应当明确其他需要主动公开的信息内容与公开范围。”从上述的法律规定可以看出,高等学校应一定程度上的校务公开,以保证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依法获取高校信息的权利,积极主动地保障学生知情权的实现。

高校履行信息公开的义务是依法治国、依法治校的体现和内在要求,是高校自身的战略发展需要。高校公共治理是社会公共治理的有机组成整体的一部分,使高校利益相关者参与高校事务,使有关利益者有效地参与公共决策过程,并对公共管理过程行使监督权。高校建立一个完善的信息公开制度和体系,使得利益相关者及时获得学校的教育管理等信息,促进高等教育的积极发展。

高校学生是参与高校管理的利益相关者最主要的主体之一,高校学生的知情权既是一种实体性权利,也是基本的程序权。在维护学生受教育权利的过程中,程序性权利的保障决定了实体权利的实现。高等学校作为行政主体,在信息资源方面拥有充分的优势,与学生在信息的取得上存在明显的不对称,学生有权获知学校所为的和自己权益相关行为的有关高校事务,高等学校有必要建立公开、透明的信息交流机制,将高校事务及相关决定的程序、依据、结果和主体等事项公开,包括学校作出该行为的事实、法律依据以及进行自由裁量时所考量的因素等,高等学校应该主动告知,使学生合法权益得到切实保障。

为了保证学生知情权的充分实现,高等学校应该落实信息公开制度,使广大学生能通过各种组织形式参与学校的发展、改革和学生管理等重大事项,有利于学生知情权、监督权、民主管理权的实现,利于调动学生参与学校管理的积极性,使他们在参与过程中产生自主性和主体意识。同时,高校信息公开是制约和监督学校权力的有效途径,它通过“自下而上”对学校领导班子和有关职能部门进行群众监督,将学校的权力运行置于广大学生的有效监督之下,有助于更好地规范学校权力的行使,从而有效地制止权力的滥用。

学校信息公开主要内容包括:一是关于学校发展的重要事项,如学校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学期工作计划和总结,涉及学校全局性的重要改革举措和有关政策等。二是关于学校建设的重要事项,如专业、学科、学位点建设情况;招生计划、政策、录取情况;毕业生就业政策及就业情况;教学改革、管理、评估情况;科研与科技开发情况;实验室建设情况,对外合作交流情况等。三是关于学生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事项,如学杂费和其他管理费用收费标准及依据,学生管理制度及奖惩事项,评优评先条件及结果,奖学金、助学金、贷学金的评定、发放情况,毕业生推荐情况,大学生就业、研究生录取等情况。总而言之,凡是与学校教学、科研、管理、教育改革发展等密切相关的重大问题和涉及学生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除党和国家规定的在一定时期需要保密的事项外,均应在一定范围内以适当的形式和程序予以公开,努力做到政策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这是保证高等学校权力在学生的“知情”之下行使的前提。

(二)高校学生的知情权的主要范围

高校学生参与高校决策活动的范围和领域不断扩大,要求高校提高透明度和公信力的呼声不断提高,高等学校的中心任务是培养人才,其教学管理及其他管理、决策都与学生的利益息息相关。同时,学生也是推进教育教学改革的重要动力,凡涉及教学、科研、后勤等方面的改革,都必须保障学生的知情权,学生对高等学校管理活动的有权了解,即学生有权获知学校学籍管理和其他影响自己合法权益的有关资料和信息,有权了解高等学校管理的依据和范围,有权了解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教学计划、教育培养经费的使用情况,以及其他与自己学习生活有关的情况等。尤其对违纪学生作出处分决定时,学校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当事人受处分的事实、理由和根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具体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

1.对高等学校的有关管理规章制度拥有一定的知情权

高等学校规章制度是高等学校为了组织和管理各项校务工作,按照一定程序制定的,在全校范围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教育法》《高等教育法》中明确“按照章程自主管理”和“依法自主办学”是赋予高等学校自主管理权的体现。即高等学校为了维护教学秩序、落实对学生监督管理,有权制定约束学生学习与生活行为的内部规范。而由其制定的内部规范,按照地位和性质的不同而区分为章程和一般规则。第一,章程是连接国家法律和学校其他规则之间的桥梁,是学校自主管理、自律及接受监督的基本依据,在学校规章的体系中处于最高地位,是学校的“小宪法”,对学校内部机构活动具有确定的规范性;章程是一个学校内部的基础性规范,规定了学校的组织原则、机构设置、权限划分等基本事项,是在遵守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学校进行内部管理的总原则,是法律、法规在学校内部的自然延伸和组成部分。第二,学校制定的章程外的一般规则,范围广泛、数量众多。依据学校管理的事项和职责的标准,可以分为学习规则、管理规则(包括校园管理秩序的维持、学生校园生活、公共设施的使用等事项)、奖惩规则、学位授予规则、教师聘任和晋升规则等。同时依据适用的主体对象的标准可以分为针对学生、教师、研究人员、行政人员的规则。按照其性质和效力可以进一步划分为条例性的规则和非条例性的规则。条例性的措施是指规则的内容对于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影响,如学生贷款条例、学生奖励条例、学生纪律处分条例等。其他的规则仅是对于学校的运行进行规范,不涉及相对人的权利和义务,因此,不产生实际的法律效果,称为非条例性的规则,如关于班车时间的通知、专项奖学金的通知、学生办事指南等。

在实践中,高等学校在管理规章方面的公开一般涉及以下事项:一是在校内不同范围内公开的事项,包括学校事业发展规划、学校年度工作计划与工作总结、学校学科建设、师资队伍建设与专业设置的规划、学校重大改革方案、学校管理的规章制度、教育经费的投入和使用管理情况等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必须公开或学校认为有必要向校内公开的事项。二是向社会公开的事项,具体包括学校招生计划、程序、政策,考试的规程和纪律,以及录取的结果,收费的项目、标准、依据、程序,学生管理制度和办法,奖学金和助学金的发放,学生转学、转专业、休学办法,毕业生就业信息,接受社会及公民个人捐赠钱物的使用和管理情况,其他依照法律和政策规定必须公开或学校认为有必要向社会公开的事项。

《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高等学校应当将学校基本的规章制度汇编成册,置于学校有关内部组织机构的办公地点、档案馆、图书馆等场所,提供免费查阅。(www.xing528.com)

高等学校校务公开的主要形式一般包括党代会、教代会、学生大会等有关会议,学校文件等书面公文,校园网等各种媒体等。

目前,许多高校在新生入学教育环节中专门安排宣讲学校规章、学生行为规范,并对规章内容进行考试考查,这种做法可以视为学校规章的公开,这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高校规章的公开性问题。

2.对处分过程拥有完全的知情权

我国近年发生的高等学校学生处分权案例,多数存在程序性缺陷,忽略学生知情权的情况。由于高校对学生作出不利处分时,没有给予程序性权利,比如学校在对学生作出处理决定之前,未充分听取学生的意见,没有给予当事学生申辩的机会;学校事先未告知当事学生将作出处理决定的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且在处分决定书中未告知学生救济的途径,或未将处分决定书直接送达学生本人。高校作为被告的案件愈来愈多,败诉的原因往往是在作出对学生不利的处分时没能给予当事人足够的程序性保障权利。因此,2017年9月1日起施行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亦对高等学校行使学生处分权行为制定了具体的程序规则,这些程序就包括:学校在处分的过程中应让学生充分参与,对自己的合法权利享有充分的知情权。

学校对学生所作的处分是以直接的方式侵害了学生的合法权益,甚至影响学生受教育权利的享有,所以学生应当对处分过程拥有完全的知情权。学校因学生违法违纪行为、身体疾病等原因剥夺学生的学籍权、学位权、考试资格权时,学生有权要求学校告知作出相关决定所依据的事实和法律的依据;在学校依照规章制度对学生进行纪律处分时,学生有权要求学校提供纪律处分依据的事实与证据,有权进行申辩。对学生的申辩与异议,学校必须进行重新审查与核实,并将重新审查与核实的事实与决定告知学生。如果学校不能向学生履行明确告知义务或提供不出相关依据,学生有权要求学校撤销相关决定。

3.对与教育教学相关的内容拥有知情权

学生对教育教学相关内容的知情权,其内容是学生受教育权的体现,如《教育法》第四十三条中规定,受教育者享有“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的权利,具体主要包括:有权了解知情学校有关教学和活动设施、设备、图书资料等物质资源,奖学金、助教、助研、课题等的申请,国际国内的学生交流机会,讲座、校园活动等无形信息资源;了解学校的教学和科研状况,包括课程及其相关内容、师资学校管理状况及管理人员的职责;学校的评价制度(包括学生参与的各类竞赛的评分标准及评比结果,各类评优、评奖的评价标准和结果公示,学生干部的选拔标准及方式)等。另一方面,对于学生来说,对课程计划、专业培养目标、教师概况、教学设施及设备情况、教学管理制度等与学习相关的内容有了解的必要和需要,应该对与教育教学相关的内容享有相应的知情权,具体了解专业教学计划及重大教学决策内容,从而提高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学生获得合理评价的权利以学生知情权的保障为前提,老师对学生的评定可能会存在问题,从而直接影响学生的权益。学生有权了解教师对自己作出评价的结果,对自己在学习上和生活上的情况,有向教师提出咨询的权利,针对教育教学活动中的疑点,有提出问题并要求得到答复的权利,如学生提出的了解奖学金发放标准等要求,教师应给予明确具体的答复。

(三)高校学生知情权的行使方式

知情权的行使方式是指将法定的知情权落实为现实的知情权的具体途径选择。高等学校学生知情权的行使方式多样化,可以通过高等学校的校园网络、广播、报纸、公示栏、宣传窗、发放专题资料等途径知悉学校的规章制度、学校新闻、学术动态;通过专门的管理人员负责与学生进行信息沟通,如召开学生全体大会,或通过辅导员介绍、说明、讲解学校情况;高校学生在学习和生活中经常会遇到各种各样的个别问题,可以采取向教师询问等主动方式行使知情权。

高等学校学生对学校应公开的信息范围享有知情权,但不表明学生对学校的一切事务均享有知情权,因此知情权的行使应该遵循关联原则,凡是与其利益密切相关的内容有权知情,无关的内容不得要求学校告知,如学校的机密、核心技术等不属于每个学生知晓的范围。而在高等学校教育管理服务过程中,有一些规章制度是要求每个学生必须知晓的,如学籍管理规定、考试纪律、学位授予条件等。还有一些信息学生可以有选择地知情,学校不必强制学生知道,如转专业的条件和办理程序,那些不想转专业的学生就不必了解。

当然,高校学生应按程序行使知情权,以防止没有秩序和效率低下,要告知信息的主管部门和信息获取的程序,尽量保持信息渠道畅通,以便学生及时获取信息。如高校学生学籍与成绩的信息,学生一般先到院或系学籍管理教师处了解,遇到疑难才到校教务处核査,否则,每个学生都直接到教务处,就容易造成信息需求者拥挤而耽误时间。有些问题涉及多个部门,相关信息的提供需要收集、整理的过程,合理的、必要的预留时间是需要的。确立知情权行使的基本原则,既是为了保证学生达到知情的目的,也是防止滥用知情权的需要。遵循原则有利于保证知情主体和信息掌握者双方的合法权益不受对方的侵犯。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