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高校学生管理语境下的学生权利是以学生的个体权利为核心的,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政治权利角度
高校学生除了《宪法》赋予的选举权、言论自由、出版自由、结社自由以外,还具有高校领域内的法律法规的特殊权利,如《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四十条规定:“学校应当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民主管理的组织形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高等教育法》第五十七条规定:“高等学校的学生,可以在校内组织学生团体。”以上规定表明高校学生具有学校管理参与权与学生社团组建权,这些权利虽然必须经由集体或他人协同行使才能实现,但仍属于《宪法》或高等教育法律法规给予学生个人享有的权利。
(二)社会经济权利角度
在经济权利方面,高校学生个人享有财产权,如《教育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权利:(一)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这表明,学生拥有对自己的财产或公共资源的占有、使用等权利,同时奖学金、贷学金等的规定正是体现的法律给予学生个人的社会保障权。
(三)文化教育权利角度
高校学生个体主要具有受教育权和文化权。《教育法》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高等教育法》第九条:“公民依法享有接受高等教育的权利。”《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学校应当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校环境安全、稳定,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这些规定说明高等学校学生个人不仅享有平等受教育的权利,而且涉及受教育环境、学术及文体活动等诸多方面的权利保障。(www.xing528.com)
(四)人身权利角度
此角度上,高校学生具有人身权,这种权利是指与人身直接相关而没有经济内容的权益,是公民基本权利的重要部分。比如高校学生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生命健康不受侵犯,名誉权、隐私权等人格权不受侵犯,还包括婚育权、亲权、荣誉权等身份权。这些都是与人身不可分离的,属于个体所有的权利。
(五)财产权利角度
财产权是人身权的对称。它具有物质财富的内容,我国《宪法》第十三条明确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财产权包括以所有权为主的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等。
(六)救济性权利角度
如《教育法》第四十三条第四款中规定受教育者享有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可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申诉或者依法提出诉讼的权利。《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不仅进一步明确了学生的申诉权利,而且第五十九条至六十五条对高等学校学生申诉的受理机构、申诉范围、提起申诉的条件和申诉的时效等做出了具体规定,充分体现法律对高校学生个体在权利受到侵害时的救济途径。以上说明高等学校在其教育教学管理过程中必然涉及学生各方面的权利,高等学校管理法治化则必然要求学校保障有独立主体意识的学生个体的各项权利,在建构起科学有效的法律规则和管理秩序的同时,有效地保障人权,以学生为本,以学生自由全面发展、完善为教育之根本,这样才能达到学校教育的良性秩序与循环,从而优化各种教育资源,达到和谐校园的建构,实现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的最高价值和根本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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