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高校大学生所享有的权利及权利主体地位,不管是在宪法、法律,还是规章制度方面均予以了认可,高校学生作为具有独立属性和主体意识的公民,不仅同其他公民一样享有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同时作为受教育者,还会享有基于其特殊身份所享有的受教育者的特殊权利。
完善构建高校学生权利法律保护体系,是实现高等教育现代化的重要标志,同时也是高等教育法律制度日渐完善、全面推行高校管理“法治化”的关键。对高校学生权利的尊重,是现代社会人的主体性得到尊重的重要表现,也是教育的应有之义。因此,研究高校学生所应享有的各种权利,并通过各种途径加以保障,能够有效解决学校和学生之间冲突矛盾,推动高校现代化发展,促使大学生健康成长。
(一)概念
法律意义上的“权利”,是从英文“right”翻译而来的。法治社会,“权利”这一概念被广泛地运用到各种不同场合,其含义呈现出多样化的趋势。权利的内涵是指法律规定的作为法律关系主体具有自己这样行为或不这样行为,或要求他人这样行为或不这样行为的能力或资格,即法律规定对法律关系主体可以自主决定作出某种行为的许可和保障手段。从法理学上讲,权利的结构包括三个部分:一是权利主体自己实施某种行为的可能性,即积极行为的权利;二是请求对方履行义务的可能性,即要求他人作为或不作为的权利;三是在义务人不履行义务时,权利人诉诸法律要求权利保护的可能性。
高校学生作为公民中的一类特殊主体,我们认为:高校学生权利的内涵是指法律规定的,高校学生在受教育过程中具有的自己这样行为或不这样行为,或要求他人这样行为或不这样行为的能力或资格,即法律规定的高校学生可以自主决定作出某种行为的许可和保障手段。高校学生权利在结构上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①高校学生自己实施某种行为的可能性,即学生积极行为的权利。例如,学生有参与国家、学校组织的考试,以通过平等竞争进入高等学校学习或获得公正评价的权利。②高校学生请求对方履行义务的可能性,即要求他人作为或不作为的权利。例如,高校学生有权要求学校提供教学设备、参与学校的教学管理。③在义务人不履行义务时,高校学生可以诉诸法律,要求保护自己相关权利的可能性,即当权利受到侵害而要求保护的权利。例如,高校学生认为自己人身权利受到学校或学校教师的侵害,有通过行政的途径或诉讼的途径以寻求保护,请求停止侵害和获得补偿、赔偿的权利。
(二)高校学生权利及其法律依据
高校学生首先是一个国家的公民,高校学生应依法享有宪法赋予的公民权利,即宪法规定的公民权利,高校学生也平等享有,不能对学生有所差别。公民的宪法权利亦称公民的基本权利,它是由宪法所确认的首要的、根本的、具有决定性意义的权利,是每一个公民最基本的权利,也是高校学生可以享有的基本权利。尊重并保护高校学生的基本权利,是高校培养学生树立尊重人权观念的前提,是高等教育活动本身不可缺少的内容,也是高等学校完成大学教育任务所必须承担的义不容辞的神圣职责。
作为接受高等教育的大学生,除享有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还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的权利:“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权利:(一)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三)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四)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这是作为高校学生都享有的一般权利,也是基于高校学生身份享有的法律地位。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第六条明确了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六)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七)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www.xing528.com)
除了上述法律的规定,对于高校学生的权利保护,其他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学校章程中也有相关规定。
(三)高校学生权利保护的意义
第一,有利于高校学生的健康发展。关心、爱护学生并采取应有手段保证其身心健康发展,为高校学生创造一个安全健康成长的环境,把他们培养成为具有健康人格的公民,是国家、社会、政府、学校及学生家长应当承担的历史性共同责任,预示着一个国家和民族的未来和希望。
我国的教育体制中不能仅强调高校学生应尽的义务,而忽视了高校学生的权利。尊重和保护高校学生的合法权益,也是依法治教、依法治校的应有之义,同时,对于学校管理者、教师的法治观念的培养,对减少学校与高校学生纠纷具有重要意义。
高校学生正处于身心发展阶段,健康发展对于学生权利来讲是基本需求,1948年的《世界人权宣言》第二十二条规定:“每个人作为社会的一员有权享受社会保障,并有权享受他的个人尊严和人格的自由发展所必需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方面各种权利的实现。”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也指出:“21世纪最成功的劳动者,将是最全面发展的人,是对新思想和新的机遇最开放的人。”世界各国为了迎接21世纪的挑战,纷纷调整培养目标,把实现青少年的整体发展作为教育的基本目标,通过各种途径以提高受教育者的综合素质。
第二,法律有关学生权利的规定,可以影响学生、教师及教育管理者等主体的行为和思想,提高他们的权利意识、义务观念、责任感等法律意识。其一,通过立法把国家或社会对学生的基本要求转化为普遍的、确定的行为规范,从而影响学生的思想、意识,对学生进行法治教育;其二,通过司法途径,对违法犯罪行为进行惩戒或制裁,对学生进行法治教育,促进其健康发展。
第三,保护高校学生权利有利于依法治校的理念得以落实。法治社会是以宪法和法律作为管理社会的工具,通过利用法律法规技术性手段,建立良好的社会秩序,通过对公共权利的授予和控制实现对公民人权和自由的保障,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从中国教育法律变迁的发展阶段来看,它是一部中国教育法制现代化发展史,中国教育法制是从人治向法治的转变历程。法制现代化是一个从传统型的人治社会向现代型的法治社会的历史创造性的变革过程,是从人治型的价值—规范体系向法治型的价值—规范体系的转变过程。在这一转变过程中,国家教育法律制度及教育法治运转机制都将发生重大的质的变化,教育法治更加适应发展和变化了的各种教育实践的需要,并且能够充分体现现代教育的各种价值目标和价值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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