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犯罪的控制和治理而言,主要涉及三方即国家、犯罪人和被害人。从国家角度而言,加大打击相关犯罪的力度可以抑制犯罪;对于犯罪人而言,应当抑制犯罪的发生原因以减少犯罪;对于被害人而言,则应提高其安全防范意识,实现被害预防。在犯罪学中,被害预防是指社会和个体为免遭犯罪侵害、防止被害现象发生而采取的一切阻遏、减少被害可能性的对策总和。[48]实践证明,被害预防是防止犯罪发生的重要途径和手段,改变被害人和潜在被害人的行为比改变犯罪人或潜在犯罪人的行为也要容易得多,预防被害的举措比预防犯罪的举措也更有效,因而预防被害比预防犯罪更可行。具体到湄公河流域所发生的犯罪而言,笔者认为,应当从如下两方面来实现被害预防:
1.提高潜在被害人的防范意识
所谓的潜在被害人,是指已经步入或正在步入被害情境,因而具有受害的现实可能,但尚未真实被害者。包括因自身某一素质,如年龄、职业、精神病理学的状态、社会状态而容易被害的人,和因为自身的整体人格倾向而容易被害的人。防范意识是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在对可能遭受不法侵害及严重后果认识的基础上表现出来的一种警觉性意识和行为。如果具有某些特征的人比他人更有可能成为犯罪被害人,某些场合比其他场合更容易发生犯罪,而这些特异性能够得到充分确认,对犯罪的控制以及被害预防将会更有成效。在“10·5”惨案发生以前,湄公河流域过往船只被劫、船员被害事件多发不止,常常成为各大报刊和媒体的头条,使得不少人士担心这条黄金水道大有变成东南亚“亚丁湾”之态势。较之于社会上的其他人,在湄公河流域内作业的船员们和潜在犯罪人之间的接触机会更多,因而具有相对更高的被害风险,其最终的被害率也远远高于社会平均水准。与此同时,金三角地区错综复杂,警戒力量不足,本身就是一种被害情境。因此,提高潜在被害人的防范意识,加大对潜在被害人的保护和处遇是进行被害预防的重要环节。鉴于此,公安、边防和海事等部门应当做到以下几点:首先,要加大信息量的发布以拓宽公众对犯罪与被害的认识渠道。例如,通过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新闻媒体对犯罪状况进行及时的报道,让过往船员第一时间了解流域内犯罪的特点和规律,从而提高他们对于被害的敏感度,以减少被害的诱发性。其次,应当将所获取的湄公河流域犯罪和被害的数据资料进行统计和整理,在综合分析被害人的行为表现、心理状态、职业背景、教育背景及所处社会、自然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对原本潜在的被害可能以及未来的被害态势作出被害预测。科学、权威的被害预测可以起到事先预警的作用,在风险尚未来临前,提醒过往船员时刻保持高度警惕,切勿疏忽大意,不给犯罪的发生提供自身方面的条件,从而避免自己成为理想被害人。最后,通过定期组织案情通报、安全防范意识培训等各种形式的安全教育,让政府部门、群众性组织以及具有相关性的个人都参与其中,形成多元参与、形式多样、齐抓共管的安全教育局面,切实增强潜在被害人的安全防范意识。
2.增强潜在被害人的防卫能力
对于具有较高被害性的群体和个人,消除被害的易感性,提高他们在遭遇被害时抵御侵害的能力和求救的能力主要体现在两点:一方面,加大防卫措施的投入,提高自身防卫技能。例如,在船上安装自动报警装置、GPS全球定位系统和自救装置。自动报警装置直接跟当地的警局指挥中心连接,一旦发现险情可以及时报警并通过GPS准确定位,从而得到相关部门的迅速救援。自救装置可以在被害人受到犯罪分子侵袭时,通过预设的自救系统,保护自身免受犯罪侵害。例如,在船只上安装具有保护性、安全性的隔离装置(房间),当犯罪嫌疑人侵入船只时,潜在被害人可以躲进该隔离装置,保护自己或者延缓遭受侵害的时间,从而降低被害系数。此外,可以考虑在船上装备专业的自卫防御器械,如激光远射电子防暴器、防身电击棍、防身喷雾剂等,以提高自身防卫的效果。在犯罪行为发生时,只有拥有防卫技能或器械的被害人才可以和犯罪人进行有效的对抗,这样不仅可以保护自己,而且还可以打击犯罪人的嚣张气焰。另一方面,在犯罪高发区域内从事特定职业的潜在被害人应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购买一定的安全服务,以防患于未然。安全和风险之间的合理平衡最终还是个私人选择问题,总体来讲,更多的花费会获得更多的保护,如果个人和群体愿意付出这些代价,危险是可以降低的。[49]例如,针对社会上“两抢”案件高发的态势,很多老百姓会购买保安服务公司推出“镖的”式有偿护款业务,以获取存取款安全的保护。而一些名人或商界人士雇用保镖为其提供安全保护也是购买安全服务的例证。因此,在被害风险巨大、被害利益重大的情形下,在湄公河流域航行的船舶公司、船主或船员应该考虑向专业的保安公司购买安保服务,为航行安全构筑一张安全防护网,从而将被害风险降至最小化。
总而言之,任何事物的产生都有内因外因之别,犯罪的发生亦不例外。对跨流域和领域的犯罪而言,外部打击和治理尽管重要,但根除犯罪发生的内部土壤才是治本之道。在湄公河流域的犯罪治理中,各国首先应当抑制和防范好自己所属领域的犯罪,大力治理乃至根除诱发各种犯罪的毒品贸易,这是铲除湄公河领域犯罪的根本渠道。此外,过往的经验表明,各自为战、“一事一治理”的临时应对方式已经无法满足湄公河流域犯罪治理的需要,建立行之有效的联合执法常态机制才是长远之策。我们相信这种内外兼顾、标本兼治的治理方式和应对策略最终会让澜沧江——湄公河这条黄金水道走出阴霾,迈向阳光。
【注释】
[1]参见乔东平:《虐待儿童:全球性问题的中国式诠释》,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2年版,第31~32页。
[2]麻国安、余菲:《对儿童被害人的援助》,载《青少年犯罪问题》2002年第3期。
[3]乔东平:《虐待儿童:全球性问题的中国式诠释》,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2年版,第40页。
[4]《中国儿童失踪案每年超20万件》,http://v.ifeng.com/society/2009 05/e08a53c0-d835-480a-bce0-318e4317dec7.shtml,最后访问时间,2013年7月11日。
[5]参见李春漫:《怎样预防儿童性侵害》,中国青年出版社2014年版,第12~13页。
[6][美]安德鲁·卡曼著:《犯罪被害人学导论》,李伟等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303页。
[7]斯蒂芬·E.巴坎:《犯罪学:社会学的理解》,秦晨等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11年版,第3页。
[8]斯蒂芬·E.巴坎:《犯罪学:社会学的理解》,秦晨等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11年版,第379页。
[9]许章润:《犯罪学》,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214页。
[10]郭文君:《东莞通报7起虐童伤童案,造成4死2重伤》,载《南方日报》2013年2月28日。
[11]张远煌:《犯罪学原理》,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85~86页。
[12]姚建龙、颜湘颖:《校园性侵犯的现状与抗制》,载《青少年犯罪问题》2006年第3期。
[13]亚当警报的命名是为了纪念一个叫亚当的孩子(Adam Walsh),6岁的时候他在佛罗里达的一个商场走失并被人杀害。“亚当警报”系统规定,如果家长在超市等地发现孩子不见时,可立即求助于此系统,该建筑物的所有出入口将全部封闭,工作人员立即进行搜寻,如果10分钟内找不到孩子,将立即由警方接手。
[14]《是什么给了校长带幼女开房的胆量》,.http://view.news.qq.com/zt2013/hnyn/index.htm,最后访问时间:2013年7月18日。
[15][美]安德鲁·卡曼:《犯罪被害人学导论》,李伟等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107页。
[16]《洛阳性奴案:谁来保护边缘人?》,载《凤凰网》http://news.ifeng.com/opinion/special/sexworkers/
[17]《中国女性性工作者安全调查:暴力猛于艾滋病》,http://news.ifeng.com/opinion/special/sexworkers/detail_2011_09/25/9460206_0.shtml,最后访问时间:2011年9月25日。
[18]《道德与法律之外 底层性工作者生存安全调查》,载《南方周末》2008年5月15日版。
[19][德]汉斯·约阿希姆·施耐德:《国际被害人学现状》,载《国际范围内的被害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4~5页。
[20]许章润:《犯罪学》,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121页。
[21]迟夙生:《关于从立法上解决卖淫嫖娼问题的建议》,http://www.acla.org.cn/program/article.jsp?ID=38467,最后访问时间,2011年10月2日。
[22]彦欣编:《卖淫嫖娼与社会控制》,朝华出版社1992年版,第29页。(www.xing528.com)
[23]许章润:《犯罪学》,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141页。
[24]《卖淫女屡遭侵害不敢报警》,http://www.66law.cn/news/35070.aspx,最后访问时间:2011年9月20日。
[25]张赛宜:《论被害性、犯罪动机与被害预防》,载《政法学刊》2011年第2期。
[26]《洛阳性奴案:谁来保护边缘人?》,载《凤凰网》http://news.ifeng.com/opinion/special/sexworkers/,最后访问时间,2011年9月21日。
[27]张纯琍:《中国社会转型时期的卖淫嫖娼问题研究》,载《国际预防犯罪学术研讨会论文集》,第376页。
[28]《道德与法律之外——底层性工作者生存安全调查》,http://news.ifeng.com/society/5/200805/0515_2579_542346_1.shtml,最后访问时间:2011年9月10日。
[29]《中国女性性工作者安全调查:暴力猛于艾滋病》,http://www.aids-china.com/info/31708-1.htm,最后访问时间:2011年9月25日。
[30]沈俐君:《当自己身体的捍卫者:谈性侵害的预防》,http://www.ccunix.ccu.edu.tw/~deptcrc/NO3/4.pdf,最后访问时间:2011年9月20日。
[31]迟夙生:《关于从立法上解决卖淫嫖娼问题的建议》,http://www.acla.org.cn/program/article.jsp?ID=38467,最后访问时间:2011年10月2日。
[32]罗婕:《犯罪被害预防若干问题研究》,吉林大学2006年硕士学位论文。
[33]张远煌、吴宗宪著:《犯罪学专题研究》,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269页。
[34]迟夙生:《关于从立法上解决卖淫嫖娼问题的建议》,http://www.acla.org.cn/program/article.jsp?ID=38467,最后访问时间:2011年10月2日。
[35]王良顺:《论被害预防》,载《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4期。
[36]狄小华主编:《刑事司法前沿问题》,群众出版社2005年版,第43页。
[37]张远煌、吴宗宪:《犯罪学专题研究》,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229页。
[38]孙峰华、朱传耿、高鑫:《犯罪场地理论》,载《辽宁师范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2006年第1期。
[39]熊云武:《犯罪心理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91页。
[40]章迪禹:《执法湄公河——武装护航的意味》,载《世界知识》2012年第3期。
[41]王君祥:《湄公河惨案提示建立次区域联合执法区》,载《法制日报》2011年10月17日。
[42]尹鸿伟:《湄公河上的中国困局》,载《大经贸》2011年第10期。
[43]许福生:《资讯社会下两岸跨境犯罪问题与对策之探讨》,载《刑事法杂志》第55卷第4期。
[44]许福生:《资讯社会下两岸跨境犯罪问题与对策之探讨》,载《刑事法杂志》第55卷第4期。
[45]《湄公河治理,立足国家,超越国家》,http://news.sina.com.cn/pl/2011-11-01/071523394305.shtml,最后访问时间:2013年5月10日。
[46]《湄公河惨案主犯糯康数罪并罚被判死刑》,http://world.huanqiu.com/exclusive/2012-11/3250983.html,最后访问时间:2012年5月16日。
[47]方可成、钱昊平:《“教父”末路》,载《南方周末》2012年5月17日。
[48]许章润:《犯罪学》,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151页。
[49][美]安德鲁·卡曼:《犯罪被害人学导论》,李伟等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10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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