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国际合作:流域内执法安全机制落实全面

国际合作:流域内执法安全机制落实全面

时间:2023-08-1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10·5”惨案发生后,在中国的推动下,2011年10月31日举行了中老缅泰湄公河流域执法安全合作会议,发表了《关于湄公河流域执法安全合作的联合声明》。针对湄公河当前复杂的犯罪形势,与会各国同意建立中老缅泰湄公河流域执法安全合作机制。11月26日,中老缅泰四国决定成立中老缅泰湄公河联合巡逻执法指挥部。

国际合作:流域内执法安全机制落实全面

如前所述,湄公河流经多国,金三角地区更是处于多国交界处,地理环境复杂、犯罪猖獗,已经对在湄公河进行航运的各国公民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构成严重威胁。与此同时,流域内各国对这一地带的管控力却很是薄弱。因此,在该领域建立起国家层面的安全执法合作刻不容缓。在“10·5”湄公河惨案发生前,也多次发生过类似的案件,其结果都是因为各国“主权不相容”,缺乏联合执法合作机制,使得追查、缉拿凶手的工作困难重重,不仅无法适应防范和打击该地区跨国犯罪的需要,反而让犯罪分子觉得有机可乘。“10·5”惨案发生后,在中国的推动下,2011年10月31日举行了中老缅泰湄公河流域执法安全合作会议,发表了《关于湄公河流域执法安全合作的联合声明》。针对湄公河当前复杂的犯罪形势,与会各国同意建立中老缅泰湄公河流域执法安全合作机制。《联合声明》的发表以及执法安全合作机制的建立,凸显了湄公河流域四国共同打击跨国犯罪、维护湄公河航运的安全航行、维护湄公河流域各国公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决心和愿望。11月26日,中老缅泰四国决定成立中老缅泰湄公河联合巡逻执法指挥部。12月10日,联合巡逻执法首航,终于从会议上的讨论变成了现实。此后,中老缅泰四国组织了多次围捕行动,先后抓获了伞康、依莱等一批糯康武装贩毒集团及“10·5”案件主犯,收集掌握了该集团的大量犯罪证据。2012年4月25日,在中老警方合作下,该集团首犯糯康被成功抓获,并于5月10日被正式依法移交中国警方。2012年11月6日下午,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对“10·5”案件进行了一审判决,糯康以故意杀人罪、运输毒品罪被判两个死刑,以绑架罪、劫持船只罪被判两个无期徒刑,数罪并罚判处死刑。糯康集团的其他成员也相应地被判处了死刑、死缓和无期徒刑。[46]直到2013年3月,对糯康执行死刑。可以说,湄公河四国联合巡逻的开启和对糯康集团成员的定罪量刑,开创了中国与周边国家警务执法合作的新模式,对于我们更好地开展国际执法合作具有积极的意义。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应该重点将工作放在落实联合声明方面,主要在于促使联合巡逻执法常态化、制度化,建立流域内的情报信息交流中心,建立共同应对突发事件机制等。但是,现有的中老缅泰湄公河联合巡逻执法指挥部能否是有效承担四国合作打击跨国犯罪协调机构、能否切实维护湄公河流域的安全,还有待实践的检验和完善。笔者认为,要保障上述合作能够长期有效实施,在操作层面就需要形成一个实体存在的治理机构。我们有必要构建类似于上海合作组织地区反恐怖机构执行委员会(反恐机构执委会)的常设执行机构,执行湄公河流域联合执法合作的日常工作联系、信息共享、跨国缉捕和其他行动的协调等任务。在这个合作机构之中,在尊重主权平等的基础之上应当确立中国的主导地位,这既是基于中国国力以及在该领域的政治经济影响力,也与中国籍船舶和居民屡遭侵犯是该流域最大的被害群体密切相关。具体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首先,在中老缅泰湄公河联合巡逻执法指挥机构中,中国应担任召集、组织和具体方案的制订者,在联合执法指挥中起着主导作用;其次,在具体的执法过程中,中方应成为安全执法力量组成的主导部分,执法指挥首长应当由中方人士担任。当然,发挥主要作用也意味着承担更多责任,比如人员的组成、装备的提供、资金的支出等中方应当承担主要部分。最后,对于违法犯罪者责任的落实尽管由于主权关系多数是由本国进行追诉和惩罚,但应当相互通报责任追究情况,并接受以中方为首的联合执法机构的监督,对影响恶劣、民愤极大的案件必要时应当移送被害国进行处理。(www.xing528.com)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