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常生活中,绝大多数被害人是完全的无辜者。也有一部分被害人虽然也是受害人,但就其被害情况来看,他们本身存在于一些能够或可能成为被害人的过错,具有一定的可责性。所谓被害的可责性,是指被害人因自身的某些原因,而促使了被害的发生,从而对自身的被害负有一定的伦理或法律责任。卖淫女靠出卖肉体获取金钱的行为,不仅为道德所不容,而且极易引发其他案件发生,危害社会的治安秩序,历来都是法律规制的对象和公安司法机关打击的重点。
首先,在对卖淫女性的背景分析中,我们发现贫困不是卖淫的根本原因,现实社会中的卖淫者绝大多数是自愿的,是贪图金钱和追求享乐而主动实施卖淫行为的。[27]有的女性甚至把卖淫作为快速“致富”的捷径,不以为耻,反以为荣,毫无人格和尊严可言,为社会公众所唾弃。事实上,她们的尊严不是社会剥夺的,而是被自己的行为或“职业”所葬送的。卖淫女性自甘堕落的行为方式,可以使犯罪人有意无意地贬低卖淫女性的存在价值,否定她们的固有人格,摆脱犯罪过程中的自责感和自责心理,强化犯罪意念。嫖客们购买服务,同时鄙夷服务者的人格。一些人强暴、抢劫卖淫女性,多半没有负疚感和犯罪感。在广西发生的一个杀害卖淫女性的案件中,犯罪嫌疑人的杀人动机就是“小姐”举止放荡,自己要为社会铲除“残渣”。[28]
其次,卖淫女性出于对金钱的迫切需要和急切的欲望,以致注意狭窄、判断力减弱,对自己所处的危险或面临的风险视而不见。现实生活中,很多涉及侵害卖淫女性的案件,“包夜外出”都是犯罪嫌疑人“请君入瓮”的最佳手段,卖淫女性认钱不认人,对“客人”的警惕性不高,也不汲取她人被害的经验和教训,盲目出台,最终落入罪犯设计的圈套,造成财色双失甚至更为严重的后果。(www.xing528.com)
最后,卖淫女性大多是单独活动,频繁出现于被害的高危时间和空间,如街头、歌舞厅、KTV、酒吧、出租屋、小发廊、城市小旅馆或城中村等治安防控薄弱的场所,且多在夜间活动。处于这样的一个易受害情境,也导致其被害机会多,被害几率高。据《中国新闻周刊》对20起性工作者被杀的案例的统计,绝大多数发生在城乡结合部等缺乏监管的地区,其中70%以上的案件发生在城乡结合部的出租房里。晚上是她们“交易”最活跃的“工作时间”,同时80%以上的“小姐”被害案件也发生在凌晨。[29]可以说,卖淫女性在容易发生某类犯罪的时间内处于有利于犯罪侵害的空间时,即其所处的环境对保护自己不利,反而增强了犯罪人的安全感时,就越能促使其犯罪行为产生,其被害的几率也会大大超过社会其他人。可以说,自身过错是卖淫女性被害最为显著的特征和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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