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害倾向性,是指被害人所具有的足以使自己陷入被害情境的那种心理或生理、内在或外在的趋力、趋向或可能。被害的倾向性几乎为一切被害人所具有,落实到具体的被害人,只不过存在着程度、类型和显隐之别。具有被害倾向的人步入被害情境,将具有成为犯罪被害人的可能。但是,只有当外在的加害因素发现、利用这一特性时,被害的倾向才会转变为被害的现实。[20]可以说,在许多情形下,犯罪行为之所以发生,正是由于被害人的行为态度或生活反方式客观上营造了(有意或无意)一种现实的便利犯罪的情境。
从我国目前卖淫活动的现状来看,从事色情服务的女性绝大多数来自贫困的农村或下岗失业问题相对突出的地区。她们选择从事色情行业,是因为进入色情行业的门槛低,利润大,通过卖淫等色情交易可以轻松地获得大量金钱。而事实也证明,卖淫女性的经济收入大大高于当地社会从事其他的正当职业的收入。正是由于卖淫女性高额的收入以及与众不同的“工作方法”,在某种程度上诱使和刺激了思想意识不健康寻求刺激的“客人”,使自己成为潜在的被害人,步入或正在步入被害情境,具有被害的现实可能。在这种情形中,卖淫女性自身无意于或者根本没有意识到自己行为的诱惑性或者过失性,是在一种不自觉的情境中被侵害。
首先,卖淫女性穿着暴露和性感的衣服,披金戴银、浓妆艳抹以及轻佻的举止,往往使得某些居心叵测的“客人”潜意识地认为这是向他发出的信号,是一种所谓的“性诱惑”。事实上在人们的社会交往中,服饰表情属于最为敏感的信息指示器。正是由于被害人实施的引诱、暗示刺激强化了犯罪人的犯罪动机,促使其最终实施了针对自己的犯罪行为。犯罪行为不过是对于被害人“催化”、“刺激”或“推动”行为的一种还击或过当反应。从这个角度来分析,不难发现:正是由于卖淫女性自身的“原因”,刺激产生了加害者,或者促使潜在的加害者变成了攻击者。实际上,他们是“犯罪——被害”过程中的积极参与者,一方面,他们的行为诱发了犯罪,另一方面他们的行为也招致了自身的受害。(www.xing528.com)
其次,由于卖淫行为的非法性和长期以来的被歧视,卖淫女性受害后不愿或不敢向公安司法机关报案,无法借助国家司法力量维护自身的利益。有些卖淫女性甚至为了逃避警方的打击,频繁变换其活动地点,即使她们遇害或失踪后,也很难得到司法部门的关注,导致此类案件隐案多,犯罪暗数高。犯罪黑数高意味着有更多的受害者没有浮出水面,从而造成“被害暗数高”。从犯罪学的角度来说,这进一步加重了被害人被害的倾向。
最后,卖淫女性被害的案件多发且破案成本投入高,破案周期相对较长的案件特点,使得犯罪嫌疑人针对卖淫女作案时风险较小而获利极大。如此恶性循环,导致从事非主流边缘职业的卖淫女越来越成为易受犯罪嫌疑人攻击侵害的作案目标和诱发犯罪因素。[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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