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是保护儿童免于侵犯的最后一道防线,它须对一切侵害儿童权益的行为说“不”。在域外一些国家,由于对儿童受害案件的极度重视,儿童被害案件往往成为对该国儿童保护法律系统性反思的导火索,新的保护儿童法律得以创制或者旧的法律得以修改完善。例如,美国历史上最严厉的反性侵法律——《梅根法案》,得名于一位被自己的邻居(一名猥亵儿童惯犯)杀害的幼女。根据这个法案,如果获释的性罪犯入住社区,社区的居民应得到通知,以便家长能够采取措施保护自己的子女免受潜在的危险陌生人的荼毒。而有的州更明确规定了此类人员不得在有儿童集中的场合出现,他们的住所必须离最近的学校或其他儿童聚集地至少150米以上,违反者立即逮捕。该法案的目标很清楚,在于阻吓犯罪者再犯,提供司法警察有利的调查工具以及增强社会及居民区的防卫意识和机制。韩国则从2011年开始,对性侵16岁以下未成年人的成年罪犯处以“化学阉割”,对性侵儿童的色狼进行严打和震慑。除此之外,对于受虐儿童的保护,美国联邦政府通过了《儿童虐待预防与处理法》。美国每个州都有儿童保护服务局,专门负责案件调查、儿童安置、起诉施暴父母、剥夺监护人资格并寻找收养家庭等。
相比较而言,我国现有的关于儿童保护的法律主要是《未成年人保护法》,其条文涉及儿童权利的很多方面,但最大的缺陷是比较笼统、粗放,可操作性不强,以至于在司法实践中,很难根据该法条来有效保障未成年人的各项权利。因此,构建一系列成熟的法律和政策保护体系,在儿童面临紧急危险时赋予相应机构紧急介入的权利,尽可能地将儿童利益置于高强度监视之下,打掉那些伸向儿童的“邪恶之手”,势在必行。具体来说,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儿童具有与成年人不一样的身心特征,对其进行保护的措施和制度应该更加具体和严格。创设保护儿童权益的专门性法律、法规,如《防止儿童受虐法》、《儿童失踪搜寻援救法》、《儿童福利法》、《儿童保护法》等,改变现有单一的法律现状,构筑起层次分明、可操作性强、覆盖面广的儿童保护法律体系,这不仅是政府的责任,也是法治完备国家的通行做法。(www.xing528.com)
其次,对于侵犯儿童权益的行为,应当制定特别规定予以严惩。例如,对于故意伤害、拐骗、拐卖、性侵犯、猥亵儿童等行为,我国《刑法》都规定了相应的法定刑。但是,这些刑事司法制度是以成年人为导向的,并不能满足受创儿童情感和身体的需要,也并未体现出儿童保护的特色。在笔者看来,针对侵犯儿童权益的严重犯罪行为,除了进行刑事处罚,还应建立特别制度进行制裁。比如,禁止接触儿童,禁止从事与儿童相关的工作,禁止居住在儿童学习、生活的范围,定期向公安机关报告自己的行为;将性侵儿童的犯罪人的信息向公众发布,对多次性侵儿童的惯犯进行化学阉割等。
最后,应当建立起个案→立法的应急反应机制,针对新出现的侵犯儿童权益的行为进行法律规制。在现实生活中,侵犯儿童权益的行为总是层出不穷。以往对儿童的侵害主要是拐卖、虐待、性侵犯等,现今出现了强迫儿童乞讨、盗窃乃至抢夺等新类型。因此,对于具有时代特征的新型侵犯儿童权益的行为,立法机关应当从具体的、典型的案例出发,建立快速反应机制。要么创制新法进行规制,要么对既有法律予以完善,将新型的侵害行为纳入到法律规制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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