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童由于其体格、智力不成熟,加上缺少经济来源而成为弱势群体,而且可能是最为弱势的,这就使得他们成为犯罪人心目中的理想被害人。刑事古典学派的学者早就指出,犯罪是个人自由选择的结果。具有自由意志的人之所以选择犯罪行为而不选择守法行为,是由人们的功利主义原则决定的。人人都有趋利避害的本性,都想以最少的付出获得最大的利益或享受。[11]在2010年震惊全国的福建南平校园凶杀案中,凶手郑民生就认为“成年人不好杀”,从而把目光锁定在孩子身上。在行凶时,他专门“挑最年幼的小学生下手”。原因很简单,就是年幼的孩子毫无反抗能力,容易下手,容易得逞。显然,凶手在选择作案对象时进行了“理性”的选择——选择最为容易的对象下手。
由于儿童年龄太小,辨别是非善恶的能力差,自我保护能力弱并且缺乏安全防范意识,他们易轻信他人,容易受到犯罪人的引诱或者诱惑,对行将发生的被害毫无感知,往往陷于被害情境而毫无知觉,甚至被害已经发生却仍一无所知。更让人难以置信的是,侵犯者很可能就生活在孩子身边,与受害者相识,甚至看起来温文尔雅、受人尊敬。美国的一项调查证实,大部分的受害儿童被认识和信任的人所侵犯。在我国最近发生的多起儿童性侵案件中,教育场所成为犯罪的多发地带,呈现出熟人作案的特点。“性侵犯发生之前,都是犯罪者利用教师这个令人感到‘熟悉’和‘安全’的身份诱骗被害人,使被害人放松警惕,事后又利用被害人未成年的特点对其进行威胁和欺瞒。”[12]受性侵儿童经常被心理专家形容为“没有嘴巴的孩子”,因为她们面对加害者的权威、胁迫恐吓和利诱以及自己不能判断的性侵行为,不知如何抗拒与表达,反而会转向自责和羞耻。这些因素无形中强化了加害者的犯罪心理而增加被害人被害的可能性。这些因素犯罪人有恃无恐,也使得此类案件的隐蔽性强,犯罪黑数多,而这正是导致儿童遭受重复或多次被害的一个重要因素。(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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