虐待儿童,是指危害或损害儿童身心健康发展的任何行为(作为或不作为),包括实际的或潜在的伤害,不仅发生在子女与父母之间,任何受委托照顾及管教儿童的人士,例如儿童托管人、亲戚、教师等,都可能会因为他们对儿童的不恰当行为而被指控为虐待儿童。虐待儿童不仅包括身体或精神虐待,而且包括儿童忽视,即严重或长期忽视儿童的基本需要(例如足够饮食、衣服、住宿、教育及医疗照顾),以致危害儿童的健康或发展,或在本来可以避免的情况下令儿童面对极大的危险。[3]近年来,我国虐待儿童案件是层出不穷,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一方面,父母虐待孩子案件仍不鲜见。在当今社会,至今仍有父母或者老师热衷于采用野蛮方法“教育”不谙世事的儿童。在这些案件中,受虐的儿童一般都会因为怕指责、被怀疑或害怕遭到报复而不敢将被虐待、被伤害的事件告诉他人,进而导致其反复、持续的受到伤害。事实上,在我国一般的殴打、伤害儿童的行为很少受到相应惩处,只有当造成儿童永久性伤害或者死亡后果时,成年人才因过于严重“伤害儿童”而承担责任。更糟糕的是,如果被虐待的孩子长大成人后,用他们受到过的虐待方式来伤害自己的孩子时,不良的教育方法就实现了两代间的“遗传”。如果孩子适应了暴力亚文化(很大程度上体现在他们自己的家庭环境中)下长大成人,成人后就会用从其他人身上学到的非常相似的暴力方式来解决争端。另一方面,也出现了诸如幼儿园等儿童护理机构对儿童的虐待。如2014年轰动一时的湖北宜昌幼儿园给儿童喂食“病毒灵”事件是该类虐待的典型。该类虐待一般是在家长不知情的情况下,幼儿护理机构基于私利的驱使,置儿童的身体健康于不顾,实施的损害儿童身心健康的行为。由于儿童的年幼无知加上有效监督的缺失,导致该类侵害易于实施且容易逃避处罚,行为被发生时往往损害已经形成,故对儿童损害极大。
此外,近年来发生的直接针对儿童实施的暴力伤害案件值得关注。2010年3月到5月,在短短两个多月的时间内,我国福建、广东、广西、江苏、山东和陕西等地方,先后发生一系列主要针对幼儿园儿童、小学生的恶性伤害案件,造成数十名儿童的伤亡。凶手与被害儿童并不相识,也与其父母并不存在纠纷,却直接选择中小学或者幼儿园作案,以杀死、伤害儿童作为直接目的,是这一系列案件的主要特征。由于案件的连续发生,案件之间具有高度的相似性,儿童死伤众多因而引发极大的关注。可以说,对该类案件的发生进行反思、总结,实现中小学、幼儿园这些特定区域的儿童被害预防,是新情势下面临的新任务。(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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