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害预防本质是以被害人为核心开展的犯罪预防,因而被害人自身的预防至关重要。在社区之中,社区居民均是潜在的被害人,故应当积极参与到与自身利益密切相关的犯罪预防之中,以实现被害预防。可以说,改变社区居民被动参与犯罪预防的现状,实现居民主动实施被害预防措施,是社区犯罪预防的重要组成部分。
首先,社区治安力量的有限性决定了社区居民参与治安联防的必要性。在既有的社区治安模式下,社区治安力量通常由“社区民警+社区保安”组成。众所周知,我国警察人员的配备与人口数量的比率远未达到一个合理的标准。“案多人少”是警察工作的常态,更何况警察通常还需要完成许多未必是职责范围之内的事情。以社区民警为例,通常一个社区民警是要负责好几个社区的,管辖的人口少则几千,多则上万。这就造成了尽管几乎每个社区均有社区民警管辖,但似乎形式意义大于实质意义:社区民警难以做到实质性维护社区治安,事实上也不可能做到。这种状况导致社区保安成为维护社区治安的主导力量。同样,在绝大多数社区,社区保安力量相对于要管辖的区域而言,人员总是面临着极度不足的窘境。显然,社区既有治安力量的不足需要新的力量进行填充,在既有的条件之下,社区居民无疑是最可行也是最直接的后备力量。
其次,社区居民自身也应当具有参与社区治安联防的主动性与能动性。最为直接的道理是,社区治安与每个居民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社区犯罪预防就是保护居民自身利益,“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态度只会导致居民自身利益受损。由于各种各样的原因,社区居民参与治安联防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不高。很多社区的治安防范,要么将希望寄托于社区民警与保安,要么采取单打独斗的形式,往往事倍功半。因此,居民转变社区犯罪预防意识,认识到社区里每个人都可能是潜在的被害人,自己参与到社区治安联防实际上就是实现被害预防,这对于社区治安联防的组织以及治安状况的改变极为重要。(www.xing528.com)
最后,良好的治安联防组织,是实现治安防范与被害预防的关键。仅有参与治安联防的热情还不行,还需要对居民参与治安联防进行合理的组织。由于居民参与社区治安联防是“公益”事业,故需要更为良好的组织。根据目前的现实状况和相关经验,治安联防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其一,社区工作人员应是社区治安联防的组织者。由于居民参与治安联防的“兼职”性决定了其只能是“被组织者”而不能是“组织者”。社区工作人员应当动员居民参与治安联防,对于愿意参与的居民应当进行专业的培训,告知其参与的时间、注意事项等等。其二,居民社区治安联防的力量应以“居委会大妈”式的身体健康的中老年人为主,这也是立足现实情况的无奈之选。在社区之中,尽管青壮年参与治安联防作用或许更为明显,但这显然是“不可能完成的任务”,这也决定了居民参与社区治安联防的“老年性”。通过鼓励身体健康的中老年人积极参与到社区治安联防当中来,是符合当前现实状况的务实之选。其三,既然是“联防”,就不能否定社区治安力量的“主导性”。也就是说,社区居民参与治安联防是对社区治安力量不足的一种弥补,是“辅助性”的,而非“主导性”的。因此,社区治安联防应当由具有一定专业知识的社区保安具体组织实施,由其分配联防任务、制定巡防任务以及安排紧急情况的处理。进一步来说,居民参与治安联防的作用在于“发现”而非“处置”,重点在“防”而非“治”。只有厘清居民参与在治安联防中的作用和性质,才能真正调动居民的积极性,才能充分发挥“联防”的作用。
总之,现有治安力量的不足以及被害预防的必要性决定了需要开展由居民参与的治安联防。可以认为,治安联防是改变当前由于治安力量不足导致的治安状况堪忧的强有力措施。更为重要的是,居民参与治安联防是社区居民意识到自身潜在被害人角色的体现,这对于被害预防的实现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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