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被害人责任就是被害人由于自己的过错,从而对犯罪事件,被害发生和结果负有责任。这是对早期静止的、片面的、以犯罪人为中心的责任论的改进。”[21]所谓建立被害人责任机制,就是将被害人责任规则化、明确化,并将其作为判定被害人责任的根据。如前文所述,被害人的行为可能是犯罪行为引起和危害结果产生的重要原因,这也为被害人责任机制的建立提供了根据。
事实上,现行法律之中对被害人责任已有规定。例如,要成立刑法第133条所规定的交通肇事罪,需要求“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或者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什么是“重大事故”?根据2000年11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1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二)死亡3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力赔偿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交通肇事致1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上述规定描述了构成交通肇事罪所要求的“重大事故”的不同情形,其共性是要求行为人“负全部责任、主要责任或者同等责任”。换言之,在交通事故之中,行为人所应承担的责任类型是不同的,有可能是全部责任,有可能是主要责任或者同等责任,也有可能是次要责任甚至是没有责任,只有行为人“负全部责任、主要责任或者同等责任”的情况下才能成立交通肇事罪。由行为人所负责任的类型可知,与行为人相对的被害人在交通肇事中所负的责任也是不尽相同的,并且和行为人的责任具有对应关系,可用图表表示如下:
因此,在交通肇事中,被害人责任对行为人是否成立交通肇事罪具有重要影响,这也是交通肇事罪中被害人责任机制的重要体现。被害人责任机制的构建,旨在明示被害人的行为对犯罪行为发生具有的影响,并明确被害人也应当为自己的被害结果承担相应责任。从更深层面来说,这实质上是通过让被害人承担一定责任的形式来规范被害人的行为。(www.xing528.com)
被害人责任机制的构建,本质上就是被害人行为规范的构建。具体到我国被害人责任机制的构建,结合我国现行立法状况,本书认为应当从两个方面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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