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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被害群体界定及预防:被害预防研究

时间:2023-08-1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关于“易被害群体”的界定,目前没有明确的概念。易被害群体比一般人更容易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由于被害性的存在,易被害群体面临着远高于一般群体的被害风险。中青年是被害人最为集中的年龄段。美国卫生与公共事务部1998年实施的一项调查显示,每年可能有高达500万起老年人被虐待、遗弃或剥削的案件发生。目前,暴力犯罪被害人虽然男性居多,但是女性遭受暴力侵害人数的增长速度快于男性。

易被害群体界定及预防:被害预防研究

关于“易被害群体”的界定,目前没有明确的概念。在当今社会,我们可以通过运用大数据的分析方法,挖掘出我们需要的信息。通过对相关数据的搜集和梳理,就能知道社会生活中哪些群体被侵害的可能性较大,被害人群体被害的时间和空间特点,被害群体的性别、年龄和身份特征,被害群体面对犯罪侵害所采取的态度和反应(反击、逃跑抑或束手就擒),被害群体因为被害所遭受的损失,被害群体是被陌生人还是熟人侵害等关键信息,将这些关键的数据和信息进行整理和分析,可以较为清晰的勾勒出被害群体的常见特征或典型形象。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国外已经有相当数量的犯罪学家、社会学家和机构致力于以“大数据”为基础绘制“大画面”的研究。到了90年代,相关机构已经开始测量和发布他们对大量不同种类的被害人评估。[1]我国也有学者开始重点关注一些特殊的被害群体,如未成年人、女性、老年人被害群体。之所以关注这些群体,与这类人群的被害风险高、被害几率大有着紧密的联系。

对易被害群体的界定关键在于易被害性的确定。易被害性是被害人容易遭受侵害的特性。易被害群体比一般人更容易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由于被害性的存在,易被害群体面临着远高于一般群体的被害风险。被害性因素内容复杂,包括“年龄、性别、职业、社会地位等一般的被害性,也有轻信、强欲、暴君、失意、轻浮等特殊的被害性”。[2]根据对被害群体的调查和统计,影响被害性并使之成为易被害性群体的主要因素有:

1.主观因素

影响被害性的主观因素,是指与被害个体自身密切相关的因素。主要包括年龄因素、性别因素和身体因素。

(1)年龄因素

年龄是衡量个体身体与心理是否成熟的重要标准,也是影响被害性的重要因素之一。由于不同年龄阶段呈现出不同的生理和心理特征,故遭受犯罪侵害的可能性以及被害类型也不一样。据统计,对于未成年人而言(18周岁以下),特别是对儿童而言(14周岁以下),性侵害、拐卖、猥亵、虐待是这个年龄段最容易遭受的侵害。中青年(18周岁以上45岁周岁以下)是被害人最为集中的年龄段。司法部预防犯罪研究所的调查表明,犯罪被害人中18~35周岁的占63.8%;36~45周岁的占14.8%。[3]我国台湾地区的研究成果也显示:被害人的年龄集中在21~40周岁之间的中青年年龄段。[4]抢劫、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等暴力犯罪是导致中青年人被害的主要犯罪类型。这与中青年人参与社会生活的机会多,与外界发生冲突的可能性大有密切关系。而对于老年人(60周岁以上)而言,被虐待或者被骗的几率偏大。据有关资料统计显示,在1992年,约有150万美国老年人(大约所有高龄公民的5%)遭受了身体、心理或者经济上的伤害和剥削,或者遭受了严重的生命威胁和忽视。美国卫生与公共事务部1998年实施的一项调查显示,每年可能有高达500万起老年人被虐待、遗弃或剥削的案件发生。[5]在我国,也有学者对老年人被虐待的问题进行研究。已有的个案研究表明,我国农村地区老年人受虐待情况比较严重。陈柏峰教授2009年在湖北京山的农村实证调查显示,当老年人长期重病需要子女照顾而对子女形成拖累时,经常会招致子女的虐待。[6]胡洋2011年在对湖北麻城农村地区2000多名老年人的调查显示,当地农村老年人被虐待的发生率高达36.2%。[7]除了被虐待,老年人被骗的几率也高于一般人。按理说,较之年轻人,老年人涉世经验丰富,被骗的几率应该会更小,但是为什么会出现相反的情况呢?这与老年人的生理、心理因素有着密切的联系。随着年龄的增长,身体的各种机能逐渐退化,导致他们的知识、信息结构明显跟不上时代的发展,对社会中很多复杂的现象反应迟钝,分析判断问题的能力随之减弱,从而成为犯罪分子“理想”的诈骗目标。由此可见,年龄是影响侵害类型以及侵害对象的重要因素。不过,年龄因素仍然是影响被害性的形式因素,因为年龄所反映的实质是被害人的生理以及身体特征。

(2)性别因素

性别因素对被害性的影响不可忽视。被害人同犯罪人一样也是男性居多。[8]美国2000年的调查显示,暴力犯罪中除强奸罪和性骚扰案件外,其他犯罪类型的男性被害比例均高于女性,平均而言,男性被害率比女性高42%。美国联邦调查局1999年的报告显示,男性被害人占所有凶杀案件的75%。[9]

从被害人学上来讲,相对于男性,女性属于更容易被害的群体。目前,暴力犯罪被害人虽然男性居多,但是女性遭受暴力侵害人数的增长速度快于男性。2015年11月27日,中国网在《关注性别平等:性别对于很多拉美女性是致命的危险》的文章中指出:在拉丁美洲,针对女性的暴力是一个令人悲伤的现实。根据拉丁美洲及加勒比海经济委员会给出的数据,2014年有超过1670名女性仅因性别而惨遭杀害。而全球范围内,在一个女性的一生中,每3个成年女性中便有1人遭受过身体暴力或是性暴力。除2012年全球所有被杀女性外,将近一半的遇害女性死于伴侣或近亲之手,而因相同原因遇害的男性仅有6%。[10]在我国,关于女性被害的新闻报道也是屡见不鲜。据不完全统计,2014年8至9月,仅一个多月里,我国至少有19名年轻女子失联继而被害。她们中,有的是女大学生返家途中被抢劫遇害,有的是坐黑车与司机发生争执遇害,还有的是夜跑失联。相对于男性来说,女性常常成为抢劫、绑架、强奸、故意伤害等暴力犯罪的常见侵害对象。男性与女性相比,一般身体较为强壮,力气也较大,遇到侵害时反抗性强,这也决定犯罪人在选择犯罪对象时多选择身材矮小、反抗性较差的女性。

需要指出的是,某些犯罪原本仅针对女性实施而极少针对男性实施,但这种界分已经越来越模糊。以猥亵犯罪为例,我国刑法专门规定了强制猥亵妇女罪,原本仅将强制猥亵妇女的行为认定为犯罪。但是,近年针对男性的猥亵行为并不鲜见。例如,2015年8月3日,在江西省九江市庐山区就发生一男子夜闯果园性侵守园大爷的案件。[11]尽管性侵男性根据我国刑法并不构成强奸罪,但这种行为的危害性显然易见。我国新颁布的《刑法修正案(九)》对猥亵罪的对象予以扩张,将成年男性纳入保护范围。因此,上述性侵果园大爷的男子尽管不成立强奸罪,但具有成立猥亵罪的余地。立法的修改使得猥亵成年男性也构成猥亵罪,女性和儿童不再是猥亵罪的专属保护对象了。立法的变化实质上是对现实生活的反应和回应。这也说明,尽管女性仍然是多种犯罪的主要被害人,但在许多原本女性被害人占主导地位的犯罪中,男性被害人正在逐渐增多,性别之间的差异对比正在逐步改变。

(3)身体因素

身体因素与年龄、性别因素相关,但并非完全受年龄、性别因素决定,身体因素同样对被害性具有显著影响。身体因素是被侵害对象直接的外在客观因素。对于犯罪人而言,身体因素能够影响行为的实施以及犯罪对象的选择;对于被害人而言,身体因素则影响着被害可能性。过于瘦弱的身体本无缚鸡之力,一旦遇到危险,自卫能力相对较弱,只能沦落为待宰的羔羊。例如,身形强壮的犯罪人一般选择身形弱小的被害人实施抢劫行为,甚至小偷也一般习惯针对身体较弱的女性和老人下手。在暴力犯罪中,身体因素的影响则更为明显,例如绑架、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等。值得一提的是,身体因素在具体犯罪中体现相对性特征。也就是说,犯罪人的身体因素状况是与被害人进行比较而言的——犯罪人总是倾向于选择与自己相比体型较弱小的人实施犯罪。例如,福建南平特大凶杀案的犯罪人郑民生,在男性群体中身体并不算强壮,但之所以将罪恶之手伸向了毫无防护能力的小学生,是他觉得小学生力气小无法反抗,更容易实现其犯罪目的。

2.客观因素(www.xing528.com)

影响被害性的客观因素,主要是指被害个体自身因素以外的客观性因素,主要有社会环境因素、职业因素和收入因素。

(1)社会环境

犯罪人以及被害人所生活、工作的社会环境对于犯罪行为的发生具有重要影响。“破窗理论”就很好地解释了微小的无序状况如何引发较大的混乱后果,从而形成恶性循环。破窗理论的核心观点是:“无序将使一个社区以螺旋形的方式慢慢失去控制,其中的居民也会渐渐躲避、退出或者逃跑;这种结果又反过来进一步加剧了社区中非正式控制机关的消失,并导致更为严重的犯罪进而导致恐惧的增加,等等。随着社区的衰败,无序、恐惧以及犯罪会螺旋式上升。”[12]

社会治安以及人们生活的具体经验表明:好的社区治安状况越来越好,犯罪极少;而管理无序的社区则治安越来越差,犯罪多发。由于个体总是生活在一个具体的环境中,而环境对人的影响是潜移默化并且显著的。不管承认与否,个体在一个有序的环境中会变得谨慎、遵守规则和节制,但在一个无序的环境中则变得鲁莽、冲动和易违反规则。因此,在混乱和犯罪多发的环境中,个体遭受被害可能性将显著升高,而在管理较好、秩序井然的环境中,个体遭受被害的可能性则会显著降低。总之,外在的客观环境对行为的影响巨大,也同样影响犯罪行为的实施和被害可能性的高低。

(2)职业因素

职业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个人的社会阶层和地位。对于犯罪人而言,无职业或者从事较低收入职业是该群体的显著特征,而对于被害人而言,特定的职业或者行业往往是导致其被害的诱因。美国学者的相关研究显示,零售业者、特别是便利店酒水专卖店的员工还有出租车司机最易遭到抢劫;大学教授被抢劫的风险最低。[13]在我国,关于出租车司机被害特别是黑车司机被害的案件也是多发不止。究其原因,与的士司机职业特征有密切的联系。的士司机经常是一个人工作,只要有人坐车,一般是来者不拒,其可近性很高。与此同时,的士费用都是采取现金结算,司机们身上都携带有大量现金,致使他们成为犯罪人眼中理想的“猎物”。

近年来,频发的医患纠纷将医生这个职业群体推向了风口浪尖,成为了容易被侵害的群体。2012年发生在哈尔滨的杀医案就引发了全社会的广泛关注。患者因为久病未治愈将水果刀刺向四名医生,致一死三伤。从言语暴力,到肢体冲突再到恶性伤人,该事件只是近年来不断升级的医患冲突中的一件。据不完全统计,中国每年被殴打受伤的医务人员已超过1万人,2000—2010年间,共有11名医务人员被患者杀害。[14]当前,老百姓就医困难、普通民众不理解医疗过程中的不确定性、医患之间缺乏必要的沟通和信任等原因导致医生成为“替罪羊”。

除了的士司机和医生外,社会上还存在一些被害高发群体。如,新闻工作者和警察。新闻工作者在曝光社会丑恶面的同时触怒了某些人的利益,成为不法分子有针对性的袭击目标。暗杀、非法拘禁、殴打记者以及袭击办公地点和住所等行为,目的多为阻止曝光某些事件。警察一直都是高危职业。“天天有牺牲,时时在流血”,这是警察群体的真实写照。正是这份特殊的职业,导致警察面对更多的挑战和风险。犯罪分子的暴力反抗、拒捕、报复、袭击是导致警察被害的重要因素。一些特殊的警种,如缉毒警、缉私警、刑警等其职业危险性更大。总之,个体所从事的职业对犯罪以及被害具有不可忽视的影响,特定职业的人群遭受侵害的可能性更高。

(3)收入因素

关于收入因素对被害的影响,有一组数据具有一定的说服力。据统计,2004年美国每100个女性的年度被强奸率因家庭收入的差异而存在差异,其中低收入家庭女性的被强奸率是2%;中等收入家庭的女性的被强奸率是0.9%;高收入家庭的女性的被强奸率是0.6%。[15]而对于侵财案件而言,收入因素的影响则更为明显。以绑架罪为例,犯罪人选择的侵害对象主要是高收入人群。我国的绑架案多发于东南沿海地带,这恰好也是中国富豪集中的地带。在广东、福建、浙江等东南沿海省市的媒体上,绑架案早已成为法制报道的重头新闻,而绑架案赎金也越来越高,往往高达几十万、数百万甚至上千万元。我国发生的绑架案件,绝大多数是经济绑架,主要目的是图财。既然如此,富人就成为绑票的“最佳人选”。为此,聘请私人保镖、送子女出国读书移民或者选择过普通人的生活已成为一些富豪保障人身安全的优先选择。由此可见,收入差异对于被害的发生具有重要影响,需要注意的是,对于不同类型的犯罪,收入影响是不同的。对于财产案件而言,收入越高遭受被害可能性越大;对于暴力犯罪而言,收入越低则遭受侵害的可能性越大。

(4)生活方式

生活方式,是不同的个人、群体或全体社会成员在一定的社会条件制约和价值观念制导下所形成的满足自身生活需要的全部活动形式与行为特征体系。[16]被害人的生活方式与被害之间的关系,一直都是西方学者研究的重要内容,如著名的生活方式暴露理论和日常活动理论。研究发现,个人暴露于公共场合的频率与被害风险成正比。如今,轻松、丰富的夜生活已经成为都市人们休闲、放松的主要方式。但这种时尚生活方式并不能体现出“越夜越美丽”,很多犯罪与被害的发生也应运而生。个人经常出入歌舞厅、KTV、酒吧、夜店等场所,其被害的可能性就越大。英国的调查发现,16~30岁的暴力犯罪被害人,其被害与夜间外出、有酗酒习惯密切相关。[17]加拿大1982年的研究也表明,每月经常在晚上外出活动与抢劫、伤害及盗窃被害明显相关。[18]我国台湾学者的研究发现,在暴力犯罪中经常以家庭活动为中心者(包括生活作息时间规律、下班后立即回家、与家人在家吃晚饭、夜晚十一点以前就寝、周末及节假日与家人共同度过)被害比率最低;普通者次之;较少以家庭生活为中心的人被害风险最高。[19]这是因为,以家庭生活为中心的群体,承担着更多家庭责任和义务,没有时间和机会参与娱乐活动,这样就可以避免进入高危场所,接触到危险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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