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害人过错,是指被害人因自身原因,如疏忽、轻佻、引诱、挑衅、推动等行为或态度而促使被害的发生,被害人从而对被害的发生负有一定伦理或法律上的责任并应受到一定的谴责。[71]在这种模式中,被害人因自身的某些原因促使了被害的发生,因而具有可责性,需要承担一定伦理法律上的责任。2005年,总部在英国伦敦的大赦国际组织公布的一项民意调查显示,超过1/3的英国民众认为,如果一个举止轻佻的妇女被强奸,她本人应当负全部或部分责任。这项民意调查所指的这类妇女具有如下特征:穿着性感、喜欢酗酒、有多个性伙伴以及不明确拒绝男性的调戏等。妇女自己也必须意识到,一旦这样穿着打扮,她们就要比穿保守一点的人可能受到更多不必要的关注。[72]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案件的发生不能按照善良与邪恶、无辜与有罪的二分法来判断,也不是所有的犯罪被害人都是始终值得同情的。生活中很多因为婚姻家庭矛盾激发的女性暴力犯罪即是如此。在这类案件中,往往男方自身有好逸恶劳、酗酒、家庭暴力等恶习或者外遇,令女方无法接受;另一方面,女方在与亲友以及妇联、街道等社会组织的接触中没有得到有效帮助,从而导致悲剧的产生。云南民族大学法学院王俊教授在对云南某女子监狱有故意杀人和故意伤害的暴力型罪犯共223人的调查分析中看到,有173名罪犯的犯罪原因是家庭暴力引发的,占总数的77.6%。[73]近八成女性暴力犯罪缘自家庭暴力,这不得不引起全社会的关注。这些女性暴力案件发生的共同特征是:在家庭生活中,长期遭受丈夫的虐待、殴打、凌辱,求助相关部门无果,无法获得公权力的救济,最终只有采取私力救济方式以暴制暴,用极端的方式让自己摆脱家庭暴力的折磨。她们的犯罪动机有别于一般的故意伤害案件和故意杀人案件,纯粹是为了自救。而对她们进行定罪量刑时,也应该考虑导致她们犯罪的重要因素,即被害人自身的过错。
正因为如此,2015年3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发《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中就明确规定了:对于长期遭受家庭暴力后,在激愤、恐惧状态下为了防止再次遭受家庭暴力,或者为了摆脱家庭暴力而故意杀害、伤害施暴人,被告人的行为具有防卫因素,施暴人在案件起因上具有明显过错或者直接责任的,可以酌情从宽处罚。对于因遭受严重家庭暴力,身体、精神受到重大损害而故意杀害施暴人;或者因不堪忍受长期家庭暴力而故意杀害施暴人,犯罪情节不是特别恶劣,手段不是特别残忍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232条规定的故意杀人“情节较轻”。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根据其家庭情况,依法放宽减刑的幅度,缩短减刑的起始时间与间隔时间;符合假释条件的,应当假释。被杀害施暴人的近亲属表示谅解的,在量刑、减刑、假释时应当予以充分考虑。这充分考虑了案件中的防卫因素和过错责任。(www.xing528.com)
被害人过错导致犯罪嫌疑人责任减轻的结论,对被害预防具有重要意义。它带来了两点具有重要启示意义的结论:其一,在犯罪学意义上而言,被害人过错致使犯罪发生的结论可以对犯罪预防具有意义。既然被害人自身的过错是犯罪的重要诱因,那么,潜在的被害人减少自身的过错,显然能够有效地防止此类犯罪的产生。这是一种强调以被害人为中心和视角而非以犯罪人为中心和视角的犯罪预防,这对被害人过错类型的犯罪预防具有重要意义。其二,从刑法意义上而言,根据《意见》的规定,“被害人过错”是犯罪嫌疑人“酌情从宽处罚”的重要情节,那么避免“被害人过错”则会使犯罪嫌疑人得到应有的惩罚。
综上所述,可利用的被害人模式、冲突模式以及被害人过错模式尽管形式各样,但他们之间存在共同点——即被害人是犯罪行为发生的重要诱因。从这一点而言,以被害人为核心的犯罪预防,是避免犯罪发生的重要预防手段。现实生活中,一个饱受虐待的妻子可能对自己的恶丈夫发动报复性的突然袭击,而这种突然侵害的根源就在于丈夫平时行为的不妥。被害人与犯罪人是一对相互联系的矛盾关系,犯罪人通常不会无缘无故的随意对被害人实施犯罪行为,被害人损害结果的产生,自身原因不可忽视。把握住这一点,就把握住了犯罪预防的核心和要义。在此基础之上,针对各种情形被害状况展开的被害预防就能够做到有的放矢,行之有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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