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预防理念来看,被害预防着重于事前预防,即“防患于未然”;犯罪(人)预防则侧重于事后预防,即“亡羊补牢”。不同的预防理念,产生不同的预防策略和效果。被害预防本质上是避免潜在被害人遭受犯罪人的侵害。在犯罪人实施侵害之前,对被害人采取较为得当的保护措施,使其免受不必要的损害,这是被害预防的优势。而以犯罪人为核心的犯罪预防,则是在犯罪行为产生之后,针对犯罪人所实施的特殊预防,其预防的重点在于避免其再次实施犯罪。这种在犯罪行为实施之后展开的预防缺陷在于,已经由犯罪行为所造成的损害难以弥补或者补救。美国司法部颁布的全国犯罪受害调查(National Crime Victimization Survey,NCVS)统计显示:在2005年,抢劫、强奸、攻击、盗窃等犯罪行为对受害者造成的直接损失为170亿美元。如果加上醉酒驾车和儿童虐待这些被NCVS忽略的犯罪,那么年度总的受害损失将超过1000亿美元。[41]上述统计仅仅针对的是被害的直接成本。像丧失劳动能力、医疗护理、警务开销以及国家对被害人提供的服务等间接成本还没计算进来。事实是,很多犯罪对国家、被害人及其家人造成的打击和创伤是毁灭性的,其造成的损失根本无法通过金钱来衡量和计算。
或许有人认为,对犯罪人判处刑罚以及相关的民事赔偿,可以弥补由犯罪行为所带来的损害。例如,被害人可以通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获得一定的补偿。笔者并不否认事后补偿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弥补损害,但补偿效果的好坏却存在疑问。其一,被害人许多损害是难以弥补的。特别是人身损害,金钱的补偿只是不得已而为之的一种办法,金钱的赔偿很多时候难以弥补永久的人身、心理损害。金钱不是万能的。特别是在很多性犯罪案件中,犯罪人给被害人带来了无尽的肉体伤害和精神摧残,导致被害人在生理、心理和社会生活方面长时间陷入不良状态,产生被害后遗症。如恐惧、注意力不集中、多疑、暴躁、容易紧张、做噩梦、失眠、抑郁、药品滥用、精神分裂、试图自杀等症状。国外的学者在对二战中纳粹种族灭绝行为的幸存者进行研究发现,他们中的一些人终生都处于压抑、孤僻和恐惧中,并且这些情绪会传染给后代,影响后代的心理和行为。[42]其二,在司法实践中,犯罪人给被害人所给予的补偿通常与所造成的损害并不相等,更不用说许多犯罪人根本无法给予被害人任何赔偿或者补偿。自2001年起,全国每年刑事案件立案数高达400余万起,目前的破案率在40%~50%,但其中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实际获得赔偿的不足20%,有的地方甚至不足10%。而每年还至少有200万起案件不能进入刑事诉讼程序,这些群体庞大的被害人更无一丝可能从加害方获得任何赔偿。[43]2007年央视《新闻调查》播出的《等待修复的创伤》节目中,就指出,每年我国至少有两万个被害人家庭因为得不到加害人的赔偿而身陷绝境。在我国农村,许多刑事被害人是家庭的主要劳动力,一旦他们被害身亡,家庭就失去了主要的经济来源,生活难以保障。[44](www.xing528.com)
因此,以被害人为核心的事前预防(即被害预防)可以避免被害人不必要的损害,也可以解决事后犯罪人难以弥补被害人损失的难题,将更具经济效益。犯罪预防的最佳境界是通过预防手段避免犯罪发生,可以说,犯罪的不发生才是犯罪预防的终极追求。从这一点来说,着眼于避免犯罪发生的被害预防无疑是一种理想并且经济的犯罪预防手段。需要说明的是,以犯罪人为核心的事后预防必不可少,因为犯罪不可能完全禁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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