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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与犯罪预防,被害预防研究

时间:2023-08-1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犯罪学领域,上述“国家—个体”理论与犯罪预防理论具有实质上的关联。由于犯罪预防根据预防对象的不同,可以分为犯罪人预防和被害人预防,前者主要是指针对犯罪人展开,而后者则是指针对被害人而展开。对于国家—犯罪人犯罪预防层面而言,为预防犯罪人再次实施犯罪行为,国家主要采取的是惩罚与教育两大措施。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国家对犯罪人实施惩罚的同时,也应对犯罪人提供保障。

国家与犯罪预防,被害预防研究

犯罪学领域,上述“国家—个体”理论与犯罪预防理论具有实质上的关联。根据犯罪预防的一般理论,可以将犯罪预防分为一般预防和特别预防。一般预防是指针对普通人的犯罪预防,而特别预防则是针对已经实施了犯罪行为的犯罪人的预防。申言之,一般预防可以说是预防一般人初次犯罪,而特别预防则是预防犯罪人再次犯罪。不论是一般预防还是特别预防,均是国家预防“人”(个体)实施犯罪行为,这是“国家—个体”关系在犯罪预防领域的展现。犯罪预防就是国家对个体(包括针对一般人和犯罪人)进行防控,以防止其实施犯罪,从而维护和促进绝大多数人的利益和发展。由于犯罪预防根据预防对象的不同,可以分为犯罪人预防和被害人预防,前者主要是指针对犯罪人展开,而后者则是指针对被害人而展开。因此,根据国家—个体关系理论,又可以将犯罪预防具体分为国家—犯罪人的预防层面与国家—被害人的预防层面。

对于国家—犯罪人犯罪预防层面而言,为预防犯罪人再次实施犯罪行为,国家主要采取的是惩罚与教育两大措施。一方面,犯罪人因为犯罪行为而必须接受惩罚,这既是对其犯罪行为的“报应”,也是对其将来可能实施犯罪的“预防”。刑罚的本质属性在于惩罚,但惩罚毕竟不是目的而只是手段。对犯罪人惩罚固然因其实施了犯罪行为,而促使其通过惩罚而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进而深刻反省并重新回归社会才是惩罚的根本目的。因此,刑罚的惩罚性既面向过去,是对过去(犯罪人已经实施的犯罪行为)的回应;也面向未来,促使犯罪人回归社会。另一方面,惩罚只是手段而不能作为目的,针对犯罪人的教育手段便应运而生了,惩罚手段与教育手段一起,共同实现对犯罪人的改造和回归社会的目的。实际上,对于犯罪人重新回归社会这一目的而言,教育手段比惩罚更为重要,因为教育手段不是回溯性而是前瞻性的,它主要面向未来以实现犯罪人重新回归社会之目的。

在司法实践之中,针对犯罪人的教育大致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思想教育,一类是技能教育。思想教育的功能主要在于,帮助犯罪人端正态度、认识错误,从而认真接受改造,从思想上实现从“犯罪人”到“正常人”的转变。技能教育的功能主要是教会犯罪人一些生存技能,以便其出狱之后具备一定的适应社会的能力,不至于与社会完全脱节而丧失基本的生存能力。当然,技能教育和思想教育是相辅相成的,只有思想教育得当,犯罪人才会很好的接受技能教育。与此同时,技能教育也能在一定程度上巩固思想教育的成果,因为新技能的掌握以及适当的劳动改造,能够使犯罪人情绪稳定、愉悦,从而带动思想上的真正转变。对犯罪人进行良好的改造并使其真正的回归社会,本质上就是特殊预防的实现,因为具有良好的社会技能并能很好地适应社会的人,在一般情况下是难以实施犯罪行为的。

当然,为实现犯罪人的真正回归,国家对犯罪人在狱中的教育和改造固然必不可少,但是对其狱后的帮助也同样至关重要。犯罪人在出狱之后,即会被贴上“犯罪人”的标签。标签理论原本是用来作为犯罪原因理论出现的,但却因“标签化”所产生的负面影响而为人们所熟知。被贴上不良标签之人,将在社会生活中处处受限。比如,“犯罪人”的标签会使得周围的人对其敬而远之,保持若即若离的距离,该种状况对犯罪人重新融入社会造成了较大的障碍。由此带来的更为严重的后果是,犯罪人重新谋求工作更为困难——因为几乎没有人愿意招聘“犯罪人”,这将直接导致“犯罪人”丧失生活来源,并进而致使其重新走上犯罪的道路。“适当的措施将削弱和避免贴标签这一活动给受标定者和社会带来的负面效应——这有赖于对具体的标签和贴标签方式进行调整和改进。”[28]因此,为了有效地消除标签理论带来的负面效应,国家对于改造完成、出狱之后的犯罪人应当提供必要援助。(www.xing528.com)

首先,国家应当大力宣传并在整个社会之中树立起经改造之后的“犯罪人”是正常人的观念,纠正将“犯罪人”另眼相看的错误倾向。良好、正常的社会氛围能避免将犯罪人标签化,使其能够和周围的人和睦、和平相处,不再对其“另眼相看”。其次,国家应当颁布相应的法律规范,保证已经改造完毕的人受到公平的对待。例如,我国针对残疾人就有保障其就业的专门规范,以实现残疾人群体享有一定的工作机会。倘若将来颁布《反就业歧视法》,就应当将曾经犯过罪的人纳入进去,禁止对其进行就业歧视。事实上,《刑法修正案(八)》所规定的针对未成年犯罪人的档案封存制度,可以视为禁止对犯罪人歧视的萌芽。最后,政府应当告知街道、社区工作人员保护好犯罪人的隐私,并为其生活、就业提供帮助。改造完毕的犯罪人作为正常的社会成员,应当享有基本的社会保障,其教育和医疗保障等基本权利不可剥夺。因为出狱后的“犯罪人”事实上处于社会底层和弱势地位,街道和社区更应为其提供个性化的服务,帮助解决其生活困难。

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国家对犯罪人实施惩罚的同时,也应对犯罪人提供保障。在“国家—犯罪人”这一对关系之中,国家始终居于主导和强势地位,国家理应对包括犯罪人在内的所有个体提供应有的保障,这是根据“国家—个体”关系理论得出的必然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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