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功利主义在被害预防研究中的作用

功利主义在被害预防研究中的作用

时间:2023-08-1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换句话说,犯罪人之所以会选择实施犯罪行为是因为追寻快乐,并且,在犯罪人看来,实施犯罪行为带来的快乐远比可能遭受的惩罚更具吸引力,这就是所谓的“功利主义”。因此,功利主义原理告诉我们,从犯罪(人)预防的角度而言,应当采取有罪必罚与有罪重罚手段来抑制犯罪的发生。不过,功利主义对犯罪人为何会实施犯罪具有强大的解释力,并对如何预防犯罪指明了方向。功利主义原则同样适用于被害预防。

功利主义在被害预防研究中的作用

与意志自由理论相关联的是“求乐避苦”理论或曰“功利主义”。求乐避苦是生物的本能,当然,也是人性的本能,这种本能是与生俱来的,也是包括人在内的所有生物不断进化的重要推动力。边沁吸收前人关于功利主义的思想成果,认为人类的一切行为都受两种基本驱动力的驱使,即追求快乐和避免痛苦,任何人都难以逃脱求乐避苦的法则。这是一切道德行为的原因和动力,也是一切不道德行为包括犯罪行为的原因和动力。换句话说,犯罪人之所以会选择实施犯罪行为是因为追寻快乐,并且,在犯罪人看来,实施犯罪行为带来的快乐远比可能遭受的惩罚更具吸引力,这就是所谓的“功利主义”。用公式表述“功利主义”更加简单明了:快乐>痛苦≥行为。即行为人实施某种行为的根本原因在于实施该行为得到的快乐大于痛苦,实施犯罪行为亦是如此。边沁对功利主义进一步解释道:该原则是指,对某行为的肯定或否定,取决于该行为是否具有增进涉及切身利益的当事人的幸福,或者说是以能否促进幸福来评价行为。所谓行为,不仅指个人的各种行为,而且包括政府所采取的各种措施。在边沁看来,功利就是“快乐”,当一种外物给当事者求福避祸的那种特性,由于这种特性,该外物就趋向于产生福泽、利益、快乐、善或幸福,或防止当事者的福祸、痛苦、恶或不幸。[6]趋利避害是人之本性,这一原则对于包括犯罪人在内的所有人均适用。

刑事古典学派认为,“凡是人在达到一定年龄时除精神上有异状者(疯癫、白痴、聋哑者)与精神未充分发达者外,任何人都有为善避恶的自由意思;犯罪是恶,而有自由意思的人,尽管能够避之而竟敢实施之,所以犯罪也是出于自由意思”。[7]通过进一步分析可知,“趋利避害”理论与“功利主义”实质上是表里关系,前者是后者的征表。并且,不论是“趋利避害”或者是“功利主义”,其理论原点皆为意志自由理论。也就是说,功利主义是意志自由理论的进一步延伸和拓展,它具体论证了人在具有自由意志的情形之下,为什么会选择实施该种行为而不去实施另一种行为——同时也回答了犯罪人为何选择实施犯罪行为而不实施合法行为。

对于犯罪人而言,之所以实施犯罪行为是因为其通过实施犯罪行为获得快乐,且快乐大于不实施该行为遭受的痛苦,或者大于因该行为导致法律惩罚的痛苦。因此,功利主义原理告诉我们,从犯罪(人)预防的角度而言,应当采取有罪必罚与有罪重罚手段来抑制犯罪的发生。其中,有罪必罚意味着消灭了行为的侥幸心理,使其认识到只要实施犯罪行为必定会受到惩罚;有罪重罚意味着行为人只要实施犯罪,即会遭受较为严厉的惩罚,这使其试图通过实施犯罪行为获得快乐的目的难以实现——因为其实施犯罪行为所遭受的痛苦将大于获取的快乐。当然,有罪必罚只是一种理论上的假设,实际上难以做到;而有罪重罚有违“罪刑相适应”的基本原则,并不妥当。不过,功利主义对犯罪人为何会实施犯罪具有强大的解释力,并对如何预防犯罪指明了方向。这对从犯罪人视角展开的犯罪预防同样具有启示意义。(www.xing528.com)

功利主义原则同样适用于被害预防。既然人实施某种行为皆出于趋利避害的本能,那么作为被害高危人群而言,应当更为审慎的实施自己的行为,以避免被害的发生。也就是说,潜在的被害人应当基于功利衡量而尽量实施趋利(保护自己)避害(避免被害)的行为。比如,基于拐卖儿童案件的高发,儿童的监护人应当提高自己的警觉和注意力,尽量不带领儿童去人员密集区域以防止走失;在人员密集场所时,则应当始终将儿童置于自己的视野范围之内,以防止儿童被拐被骗。潜在的高危被害人应当对自己的可能被害地位有着较为清醒的认识,进而应当提高警惕,注意不实施或者少实施可能招致被侵害的行为,这便是基于“功利主义”原理作出的理性选择。总之,既然“趋利避害”是人的本能,“被害人”基于此种本能应对自己的行为作出理性选择——选择避免招致侵害的行为以实现保护自己的目的。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