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18世纪开始,宗教观念与神学思维让位于理性思考与科学解释,具有神学色彩的犯罪、被害解释论逐渐退出了历史舞台。科学技术的发展以及社会的进步使得人们开始重新审视犯罪发生的原因,这挑战了中世纪所持的上帝直接控制所有人类行为以及必须毫无疑义地尊重教廷权威的信念。“一些勇敢的人开始冲破基督教神学的束缚,从个人生活的社会以及个人本身中探讨犯罪的原因问题。”[3]启蒙运动的先驱们对宗教神学思想和封建专制统治进行了无情的揭露和批判。
18世纪的犯罪古典学派正是这场启蒙运动的产物,它的诞生标志着西方对人类犯罪行为进行自然主义探讨的开始。它不再用超自然的力量而是用人们本身的因素来解释人的行为。其代表人物主要有意大利学者贝卡利亚、英国学者边沁和德国学者费尔巴哈。[4]在解释犯罪原因方面,“自由意志论”是古典犯罪学派的一个主要论点。他们认为,“一个人只要达到一定年龄,除精神病人外,都有认识和区分是非善恶的能力,一个人实施犯罪行为完全是其自由意志选择的结果”。[5]人之所以会犯罪,是基于“自由意志”进行自我选择的结果,仅与犯罪人相关而不受其他任何因素的影响。
这种对犯罪原因的解释,建立在对犯罪人是“理性人”假设的前提和基础之上,即认为所有人皆为“理性”之人,能根据且仅根据自我意志“理性”地选择自己的行为。基于此,刑事古典学派认为,处罚犯罪行为的理论基础是报应刑论。报应刑论认为,既然犯罪人之所以会犯罪是基于其理性选择的结果,那么犯罪人自然应当对其理性选择的结果承担责任—造成什么样的后果,就承担什么样的责任。“理性人”的假设,特别是对犯罪人的“理性”假设,是刑事古典学派的理论根基所在。有学者认为,在刑法中,甚至没有比“理性人”更为重要的概念了,谋杀、胁迫、挑衅、自卫等规则均依赖于该概念。[6](www.xing528.com)
“理性人”假设也广泛应用于从犯罪论到刑罚论的各个领域。例如,在犯罪过失的判断中,行为人“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是犯罪过失判断重要基准,而刑法理论正是预设了一个“理性人”的标准来判断何为“应当预见”。行为人是否“应当预见”的评判标准,在于一个“理性人”是否应当预见。在具体的个罪认定当中,“理性人”标准仍然起着不可或缺的作用。以传播淫秽物品罪为例,何为“淫秽”物品?意大利刑法第529条第1款规定:“在刑事法律意义上,根据一般感情标准对性道德构成侵犯的行为和物品被视为淫秽的。”日本最高裁判所于1951年指出,淫秽物品是指无益地兴奋或刺激性欲,损害普通人对性的正常的羞耻心,违反良好的性道义观念的物品。[7]从上述关于“淫秽”的定义可以看出,损害“一般人”正常的、健康的性的羞耻心即可以称为“淫秽”。这里所说的“一般人”即是拟制存在的“理性人”。由此可见,“理性人”标准在具体犯罪的认定中成为客观衡量标准,是法官进行价值判断和法律认知、推知的基准。“实质上,理性人标准即是这样的技术方法,其通过具体化理性人的知识结构和能力水平,塑造出一个生动的人的形象,进而将该人格形象置身于重构的场景之中,来观察其所为与所思,并以此为参照解决个案争议问题。”[8]以此来论,作为拟制存在的人格化形象的“理性人”作为一个基本的参照物,是解决法律理论和实践问题的重要判断标准。“理性人”标准不但在报应层面上解释了人因何犯罪、为何惩罚的问题,也回答了司法实践中构成何罪、如何处罚的问题,是刑法乃至整个法学中举足轻重的重要概念。
对于预防犯罪,古典犯罪学派也有着深刻的研究和深入的阐述。贝卡利亚就指出:“预防犯罪比惩罚犯罪更高明,这乃是一切优秀立法的主要目的”[9];“刑罚的目的仅仅在于阻止犯罪再重新侵害公民,并告诫他人不要重蹈覆辙”。[10]以贝卡利亚为首的古典学派犯罪学家的理论对当时的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刑事古典学派基于“理性犯罪人”构建了理论体系,犯罪预防理论也主要针对“理性犯罪人”展开。在刑事古典学派看来,既然犯罪人基于自己的理性选择而实施犯罪行为,刑罚则是针对该理性选择进行的报应。刑事古典学派对犯罪行为采用报应刑,针对的是已经发生的犯罪行为,本质上是回溯性的惩罚,而非前瞻意义上的预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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