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犯罪与被害的相对角度看,犯罪预防是在对犯罪原因进行探索和分析的基础上,所采取的旨在抑制社会成员产生犯罪思想、使社会成员少犯罪和已犯罪者不再犯罪的各种措施,它代表了传统犯罪预防的所有内容。而被害预防是基于犯罪人与被害人相互作用这一基本认识,依据所揭示的被害规律所采取的各种主动消除或控制易被害条件和环境的措施,其目的在于通过减少高被害危险人群来减少犯罪的发生或减轻犯罪侵害的程度。在现实生活中,人们的某些行为特征具有易致害性,某些情境比其他情境更容易发生犯罪,如果能从易致害性的角度揭示和减少这些因素或特征,将对犯罪的控制和预防更有效。正因如此,通过全新的视角来诠释犯罪和被害问题,并在分析被害原因的基础上提出预防被害的对策具有重要的理论及实践意义。
作为一种社会恶害,犯罪行为不仅会给公众造成巨大的物质损害、人身乃至生命损害,而且还会造成难以磨灭的精神或心灵创伤。为此,现存社会基于共同的道德情感,出于维护社会共同体不致毁灭、社会秩序免受瓦解需要,必然要对犯罪予以防范和排除。[28]如何防范与控制犯罪一直是各国政府、有关国际组织和社会公众关注的重大问题。长期以来,无论是理论还是实践,预防犯罪的对策几乎都是围绕着犯罪人和潜在犯罪人制定的。即便有一些不系统的带有预防被害性质的举措也是从减少机遇性的偶发犯罪人或潜在犯罪人的可乘之机着眼的,而并非是从被害人或潜在被害人角度减少被害几率考虑的。但是犯罪的持续增长似乎宣告了传统以犯罪人和潜在犯罪人为中心的犯罪对策的失败。传统犯罪对策的无效促使各国寻求新的途径来减少犯罪。[29]正是在此背景下,被害预防的模式登上了历史舞台,并受到重视。无数的经验事实早已表明,任何犯罪总是致罪因素与受害因素错综交织的互动结果。[30]换句话说,在绝大多数场合,犯罪都是从犯罪者与被害者之间的对立和纠纷中产生。没有被害者就没有犯罪。在很多情况下,被害人在犯罪人的犯罪过程中并不是消极、被动的,被害人在犯罪过程中的地位日益凸显。现实生活中因冲突而产生的案件也并非一贯地是非分明,不能简单地按照善良与邪恶、无辜与有罪的二分法来对待。被害人无论是际遇悲惨,还是命运嘲弄或者运气不好,并不全部都是被狡诈的“恶狼”所吞噬的柔弱、无防卫能力、清白无辜的“羔羊”。[31]在一些实际案例中,面对错综复杂、盘根错节的案情,裁判者对于犯罪中的双方,究竟哪一方应该贴上被害人的标签,哪一方应该打上犯罪人的烙印,都不可能完全是黑白分明、简单划分的,许多案件都可能存在“灰色梯度”,即冲突的双方不同程度上都是被害人,或者都是犯罪人,或者同时既是被害人又是犯罪人。被害预防一改以犯罪预防为核心或中心的预防模式,着眼于犯罪的对象——被害人,通过减少和控制被害人的“被害性”来抑制犯罪,是对犯罪预防模式的有益补充。从犯罪的发生机制而言,“犯罪人——被害人”的犯罪发生机制占据了绝大多数,既然从犯罪人角度预防犯罪捉襟见肘,转换预防思路从被害人着手来预防犯罪则是必要且是必需的。因此,被害预防是对传统犯罪预防思路必要而有效的补充。(www.xing528.com)
总的来说,传统的以犯罪和犯罪预防为本位的研究范式所得出的结论,难免会有失于偏颇,更不足以为预防犯罪提供周详依据。在此背景下,对被害及被害人的研究成为一个重要课题,被纳入研究者的视野。如果我们能够有效地防止被害的发生,也就等于阻隔了犯罪的发生。被害预防理念提出后,产生的共识是,没有被害预防的犯罪预防体系是不完整的。如果将犯罪预防体系比做防范犯罪的大堤,被害预防的缺失就好像是大堤上的缺口,从被害人的角度预防犯罪,便堵上了这个缺口,犯罪预防体系也将更加完善。[32]实证派犯罪学的诞生,使得研究视角从抽象的人转变为具体的人,这为被害预防的研究提供了可能。被害预防研究的发展,使得被害预防的有效性逐渐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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