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犯罪被害人的最终目的在于被害预防。在学理上,研究被害预防概念的较少,经笔者有限的梳理,关于被害预防的概念存在如下几种:(1)被害人防范说。有学者认为,被害预防,“主要指潜在被害人及已然被害人从被害现象发生的危险性、倾向性趋势出发,为避免被害原因出现,防止和减少初次被害或继续被害而采取的各种措施及形成的有效保护机制的过程”。[23]被害预防主要是从被害人的视角进行被害预防,“防止自己成为犯罪行为的被害人的一种目标明确的预防活动”。[24](2)国家(社会)防范说。“宏观被害预防,是指全社会为减少被害而进行的努力。”[25]该说从宏观的角度认为,国家(社会)是进行被害预防的主要力量。(3)综合防范说。所谓被害预防,是指社会和个体为免遭犯罪侵害、防止被害现象产生而采取的一切阻遏、减少被害可能性的对策总和。包括个体、群体和社会与国家本身所采取的一切有助于预防被害现象产生的措施与对策。[26]该说指出了国家、社会和个人都是被害预防的实施主体。上述三类关于被害预防的不同定义,实质上是根据被害预防的主体(实施者)进行的划分。本书认为,被害预防是一项系统的社会工程,需要国家、社会以及个体的共同参与。更为重要的是,每一个类型的个体(包括国家、社会和个人)均可能成为被害对象,从这一点来说,国家、社会和个人所采取的预防犯罪的措施,均可以称为被害预防。因此,本书赞成“综合防范说”。
所谓被害预防,是指国家、社会和个体为预防犯罪、减少被害可能性而采取的各种预防措施。这一概念包括两个层面的含义:一方面,国家、社会和个体均是被害预防的主体和实施者;另一方面,国家、社会和个体均可能成为潜在的被害人。(www.xing528.com)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