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古代文化里,被害人概念的产生与祭祀观念紧紧联系在一起。在那时,祭祀神灵的活动,都是需要献出礼品为代价的。人们对神灵的祭祀,可以是跪拜叩头,可以是焚香燃纸,但对神灵来说最虔诚的祭祀方式还是献上祭品。古代用于祭祀的肉食动物叫“牺牲”。色纯为“牺”,体全为“牲”。作为“牺牲”的基本要求是纯色全体牲畜,主要是指马、牛、羊、鸡、犬、豕等牲畜,后世称“六畜”。祭品的食物除了上述“牺牲”之外,还有“粢盛”,即古代盛在祭器内以供祭祀的粮食五谷。关于“粢盛”,《汉书·文帝纪》中就有记载:“夫农,天下之本也,其开藉田,朕亲率耕,以给宗庙粢盛。”除了动物和谷物,祭祀也有以人做祭品祭献神灵的,古书称“用人”,后世称“人祭”。我国古籍中就记载过秦灵公时曾经用公主妻河,战国时魏国邺地“河伯娶亲”等事件。被害人最初的含义就是指牺牲品,即为了供奉某种超自然力量或神而在祭祀仪式中处死的人或物。[1]被害人概念的出现,与当时对犯罪现象的唯心解释论有着密切的联系。唯心解释论认为很多事件都是另一世界力量的运行结果。所谓的饥荒、洪水、瘟疫这些灾难,都是对人们触犯上苍力量恶行的惩罚。他们面临这些灾难的反应是,进行宗教仪式和典礼来平息上苍的力量。[2]在这一时期,被害人的含义是单一而特定的,纯粹是宗教祭祀活动的牺牲品。随着时代的变迁和社会的发展,“被害人”这个术语慢慢有了一些别的含义,但主要是指因各种原因遭受伤害、损失或苦难的个人。“被害人”的正式崛起,始于20世纪70年代,它以被害人权利运动与恢复性司法的兴起为主要标志。[3]美国学者安德鲁·卡曼指出:“人们可能成为事故、疾病和自然灾害的受害人,也可能成为社会问题比如战争、种族歧视、政治迫害以及其他不正义的受害人。”[4]以色列学者门德尔松认为,被害者可不限于犯罪事件之被害者,交通事故之被害者以及产业事故如工厂灾害之被害者亦宜包括在内。[5]综上所述,不难看出,被害人的范围很广泛,其涉及的领域也很多。在现实生活中,每天都会有人成为某起事故、事件或苦难的承受者,成为被害人。因此,“被害人”作为一个内涵和外延极为广泛的概念,可以泛指一切被自然力量和人为因素侵害的各类个体,而不仅仅是遭受犯罪侵害的部分特殊群体——犯罪被害人。(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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