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观上,我国群众利益诉求表达机制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1.宪法制度型
主要包括:①政党制度;②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即公民通过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和罢免权选出人大代表,实行代议民主制;③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制度,由政协委员代行政治协商、参政议政、民主监督的权力;④基层民主自治制度,包括村民自治、居民自治和企事业单位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2.宪法权利型
除了上述制度外,宪法还规定了公民享有以下权利与自由:①批评、建议权;②申诉、控告、检举权;③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等等。
3.审查建议型
主要指的是《立法法》第90条第2款[8]。规定的群众对“同宪法或法律相抵触”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审查建议权。
4.权利救济型
主要包括:①调解,包括民间调解、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诉讼调解、行业调解、律师调解、团工妇等群众组织调解以及其他主体主持的调解;②仲裁,包括商事仲裁、劳动争议仲裁、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仲裁等;③行政复议,包括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专利商标权利复议等;④诉讼;⑤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诸如依法抗诉、检察监督,等等。
5.诉求上传型(www.xing528.com)
主要包括:①信访;②群众向党委、团委、工会、妇联、纪委等组织或机构反映问题。
6.官方下访型
主要包括:①官员下访或在接访口亲自接访等了解社情民意;②官员深入基层调研;③官方委托有关机构进行社会舆情调研分析,等等。
7.工作制度型
主要包括:①信息公开制度;②听证会制度;③民意调查制度,等等。
8.新兴媒介型
主要包括:①通过新兴的社会组织(又称为“第三部门”,诸如NGO、NPO等非政府、非营利性组织)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②运用网络、电视、报纸、通讯、广播等新兴传媒方式,设立诸如市长热线电话、广播电视节目、专栏论坛等,作为了解社情和沟通民意的便捷渠道。
根据前文对利益诉求的类型划分,在上述法律类机制中,前三类几乎不具备权利救济的功能,主要体现为“政治诉求”的表达机制;第四类则属于典型的权利救济机制;后四类既可能作为权利救济的渠道,又可能作为政治诉求表达的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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