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如上的类型化分析不难看出,群众利益诉求具有如下基本特点:
1.不同群体利益诉求表达能力和实现程度严重不均衡
随着社会阶层分化的加剧,由强势群体、弱势群体和中间群体组成的“割据式”社会结构具有显著的固定化和刚性特征,即“原来那些阻碍阶层流动的机制仍然在发生作用的同时,又不断出现一些新的阻碍机制。在一定程度上不仅降低了下层成员向上层成员流动的机会,而且出现不少人向下流动的趋势;不仅没有从快速的经济发展中获得好处,反而出现利益受损的现象。”[4]因此,由于受教育程度、经济实力、政治资源等方面的显著差异的影响,强势群体与弱势群体、中间群体的利益诉求表达能力和实现程度存在着巨大反差:一是从权利意识上看,强势群体具有较强的利益敏感性,能够根据其利益需求迅速地作出反应;而弱势群体和中间群体则相对比较懵懂。二是从对公共政策的影响力来看,强势群体能够充分地利用其自身优势积极地影响公共政策,拥有较强的话语权;而弱势群体和中间群体的“声音”在公共政策中则很难得到充分体现。三是从权利救济的组织化程度上看,强势群体在其权益受到威胁或现实侵害时,能够有意识地通过组织联合的方式采取集体行动,从而使其诉求得到足够重视并予以实现;而弱势群体和中间群体普遍存在着“维权难”的问题。当体制内的机制无法传递或满足其利益诉求时,他们可能会转向非理性的权利救济,比如闹访、缠访甚至酿成群体性事件等。总之,新型利益格局的出现,使得不同群体的利益诉求因话语权的不平等而表现出严重的不均衡性,即如有学者所警示的:“政策制定有沦为权力的婢女的危险。”[5]
2.私益性利益诉求依然占据主导地位,但政治权利以及发展权等集体性或抽象性权利越来越受到群众的关注
从上述分类来看,因私权利受到侵害而寻求救济的诉求占据主导地位,且主要以直接受到侵害的物质利益诉求为主、兼有精神利益和法律权利诉求,属于个人权利保障诉求,即“利益诉求大多是在政府的具体政策、具体的行政行为使其直接受到影响、面临侵犯或者已被侵犯的前提下才被迫提出来,大多针对的是具体的问题。公共意识和参与意识普遍比较缺乏,为了解决普遍性的利益或者说公共利益,而维护某些普遍性利益而要求政府调整某项政策的利益表达则十分少见。”[6]尽管如此,随着民众权利意识的提高,诸如社会公共政策等这些尚未直接侵害到个体私益的、纯属政治权利或集体发展权利的诉求在现实生活中出现了不断扩张的趋势。比如“新一代进城农民工的利益诉求已不再局限于讨薪、维权之类的浅显层面,而更多地追求与城市居民平等的生存权利”[7]等等。概言之,当前学术界和实务界的关注点均侧重于群众的维权诉求,并将之作为影响社会稳定的主要因素,旨在从恢复社会秩序的角度促成矛盾纠纷的及时、有效化解,而未能以更广的视角充分重视群众的政治权利、社会发展权利等公共性、抽象性诉求——这些恰恰是群众越来越关注的。事实上,群众的这些呼声如果不能得到应有重视并在制定公共政策时予以慎重考虑,则会由个案纠纷,最终形成群体性事件。(www.xing528.com)
3.利益诉求的主体和对象均呈现出扩大化趋势
一方面,利益诉求的主体不再仅仅局限于利益直接相关的当事人,而波及其他非利益直接相关者,尤其是在群体性事件中,往往因无利益关联的“泄愤者”的介入导致事态扩大化或局势失控;另一方面,从维权的角度来看,当事人在采取必要的救济手段后,如果仍然无法满足其利益诉求,则可能向法院、政府等机构无休止地上访,最终将矛头直接指向这些机关,导致国家机关成为与当事人交涉的直接对象,特别是在每年“两会”或其他重大节假日期间,“京访洪峰”不仅使上级部门“门庭若市”,而且下级部门也诚惶诚恐,需要消耗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进行布控截访等。
总之,从表面上看,群众的利益诉求主要集中于“维权”层面,由此造成的“维稳”压力成为建立健全群众利益诉求表达机制的直接动力;但更深层次上看,一方面,弱势群体的“低起点”与强势群体对公共政策话语权的垄断之间形成的强烈反差,使得解决弱势群体“维权难”问题依然是当前完善群众利益诉求表达法律机制的重中之重;另一方面,充分保障群众对公共政策的诉求表达权并建立健全相应的法律机制,是从根本上预防社会矛盾纠纷的关键之所在,也是群众通过真正行使其政治权利以谋求平等发展机会的重要途径。而现实中,前者错位与后者缺位的共同作用,造成群众利益诉求表达渠道不畅,并最终演化为显性的社会矛盾纠纷。因此,整合和完善现行群众利益诉求表达的法律机制,在利益博弈中实现制度公平及其与上述群众利益诉求的契合,是当前完善和创新管理、维护社会内部和谐稳定与保障社会经济协调发展的重要目标和基本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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