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纠纷解决机制的配套要素:执行曝光

时间:2023-08-1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鉴于此,对执行曝光措施展开探讨实为必要。关于“执行难”之原因,比较一致的看法是来自法院内部和法院外部两方面。至于法院内部因素,法院系统通过多年改革已非困扰“执行难”之主要因素,而在诸种法院外部因素中,债务人诚信问题无法有效规制为主因。新《民事诉讼法》将执行曝光措施作为执行威慑机制之一而予以明确规定,此举对于缓解当前民事领域中“执行难”问题无疑具有重要作用。

纠纷解决机制的配套要素:执行曝光

为弥补法院执行权力弱化之倾向,克服民事“执行难”之痼疾,2007年新《民事诉讼法》将执行曝光措施作为执行威慑机制之一而予以明确规定,此举对于缓解“执行难”问题无疑具有重要作用,但囿于新《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过于“节俭”,致使执行曝光措施在实践中遭遇到诸多障碍。鉴于此,对执行曝光措施展开探讨实为必要。

“执行乃法律终局及果实”。执行效果关乎法律权威,具有极其重要之意义。然而,自1991年春,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开展一次全国范围的“执行大会战”活动开始,全国法院的“执行难”问题由此浮出水面。进入新世纪以来,“执行难”问题依然没有从根本上得到缓解,其已成为困扰司法机关和债权人的突出问题,引起了全社会的广泛关注。在某种程度上影响了人们对整个法律制度的信心,这一问题已到了非解决不可的时候。

关于“执行难”之原因,比较一致的看法是来自法院内部和法院外部两方面。至于法院内部因素,法院系统通过多年改革已非困扰“执行难”之主要因素,而在诸种法院外部因素中,债务人诚信问题无法有效规制为主因。针对此,2007年10月28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民事诉讼法〉的决定》,《决定》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新《民事诉讼法》将执行曝光措施作为执行威慑机制之一而予以明确规定,此举对于缓解当前民事领域中“执行难”问题无疑具有重要作用。但诚如学者所言:“此次《民事诉讼法》之修订,属于‘仓促的修订,局部的完善’,立法机关既未充分吸收此前民诉法学界围绕《民诉法》之修订而进行的系统、深入且富有成效的讨论,也未全面斟酌诉讼实践中的相关具体情况,故而在相当程度上呈现出了‘闭门修法’的色彩。”[1]此种“补丁式”的“节俭”修改方式,使得新《民事诉讼法》关于执行曝光措施之规定仅具有立法肯定意义,并无实践操作价值,由此导致诸多问题涌现。(www.xing528.com)

执行曝光措施的依据何在?执行曝光措施的地位如何?执行曝光措施应如何具体运行?笔者拟针对上述问题展开浅显论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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