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与实践已经确证:现有纠纷解决引导主体或基于政治需要,抑或受制于自己利益,很难反映当事人的真实需求。司法行政机关设置纠纷解决咨询中心,作为专门的纠纷解决指引者,其优势在于:
第一,纠纷解决咨询中心之设立,可以还原某些机构本身之职能。专门引导机构的设立,一方面,可使信访机构回归其“政治参与”、“民主管理”之本源,而非异化为纠纷的“最终解决者”、权利的“最终救济者”;同时,也可撤销附设于相关部门的所谓“信访机构”,从而为信访正本清源;另一方面,亦可使法院从“全能战士”的束缚下得以解脱,充分发挥其纠纷解决者角色。
第二,司法行政机关设置纠纷解决咨询中心,符合其角色定位。司法行政机关作为律师、监狱、人民调解组织等的管理者,其对各种纠纷及纠纷解决方式极为熟悉,此种职能上的天然优势无疑为司法行政机关作为纠纷解决方式的引导者提供了便利条件。同时,司法行政机关作为法制宣传者,将“纠纷发生后的理性选择”作为法制宣传的内容之一,既丰富了法制宣传之内涵,又能达到消解当事人面临纠纷时无所适从之窘境,从而防止纠纷解决方式的非理性选择。此可谓“一箭双雕”。此外,司法行政机关作为法律服务者,丰富的实践经验有助于其准确把握各种矛盾特质,据此为当事人提供合理指引。例如,司法部自1999年倡导设立的“148法律服务热线”,经过10年的发展,在各地广泛设立。在千锤百炼的环境中,显然,司法行政机构的工作人员已完全具备了纠纷引导能力。(www.xing528.com)
第三,司法行政机关设置纠纷解决咨询中心,有助于保持中立。纠纷解决方式之引导者,其超然地位应是当事人信任之基石。纠纷解决方式引导者之所以以第三方身份介入纠纷,其目的不应是为加入一方,对抗另一方,而应是充分利用其利益无涉的超然地位来引导和促成纠纷解决。受此目的制约,纠纷引导者的角色定位只能是在纠纷双方当事人之间恪守中立,唯此才能分辨与纠纷相关联的事实过程,并在此基础上提出相对合理的处置方式。诚如前文所言,法官、律师等解纷主体往往容易基于自己利益考虑而难保其中立,进而导致纠纷引导中的某种非理性倾向。而设置于司法行政机关的纠纷解决咨询中心,其作为国家机关身份,无类似于律师迫于生存而维护自己利益之考虑;同时,其并非纠纷的主要直接解决者,亦无类似于法官回避负担之担心。有上二者,司法行政机关设置纠纷解决咨询中心,可保其中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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