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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引导懒惰行为:个人利益驱使揭示

时间:2023-08-1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法律是当事人解决纠纷的基点,亦是其谈判的底线和参考系数,当事人在纠纷解决中对律师的依赖不言而喻。而目前律师利用ADR解决纠纷没有明确的收费依据,计时收费的制度又得不到当事人的认同,律师在推行ADR时面临着生存的考验。因此,当事人咨询如何解决纠纷时,律师往往告知当事人走向法院。律师此种所谓理性“引导”,不如说是非理性的强制认同。

律师引导懒惰行为:个人利益驱使揭示

“每一个社会都有其广泛的选择,以应付由个人纠纷引发的冲突,诉讼只是从回避到暴力等诸种可能的解决方式之一。”当事人迫切需求这样一种通道,在这个通道里能获得相当的正义律师凭借对法律的精通及诉讼中的经验所得,通过对纠纷进行法的判断与衡量,尽可能为当事者提供接近正义的解决方案,可以力求纠纷解决的彻底性而避免再生纷争,这符合了人们的需求。这种看似“你情我愿”的“供需平衡”,却很难在现实中达成“双赢”结果。

第一,律师缺乏通过理性分析引导当事人寻求恰当纠纷解决方式的动力。法律是当事人解决纠纷的基点,亦是其谈判的底线和参考系数,当事人在纠纷解决中对律师的依赖不言而喻。律师的一种担心在于:当其知无不言,言无不尽地为“无知”的当事人选择正确的纠纷解决途径后,自己却“形如弃履”。基于此种心理,律师对当事人之咨询,往往呈“欲言又止”状,或者闪烁其词,又或“顾左右而言他”。(www.xing528.com)

第二,律师可能基于自己利益考虑为当事人提供单向性指引(即诉讼)。就目前而言,虽不排除法律服务有其公益性的方面,也不排除公职律师、国资所律师的非营利性质,但大部分法律服务为有偿服务是不容置疑的事实。法律服务具有商品性特征,是等待“出售”给当事人或提供给当事人选择的商品,实质上是一种商品行为。而目前律师利用ADR解决纠纷没有明确的收费依据,计时收费的制度又得不到当事人的认同,律师在推行ADR时面临着生存的考验。因此,当事人咨询如何解决纠纷时,律师往往告知当事人走向法院。律师此种所谓理性“引导”,不如说是非理性的强制认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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