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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引导下潜藏的风险:现状与理想

时间:2023-08-1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法院对当事人纠纷解决方式之引导,不应被理解为仅仅为减轻案件负担,而应是为当事人提供更为合理的纠纷解决替代工具。此举无疑对ADR应当促进的公正和其他价值不利。“引导”一词已天然地决定了法院推荐其他纠纷解决方式的任意性,即法院引导当事人选择诉讼外的其他纠纷解决方式应基于当事人的合意或意思自治。显然,法院引导的功利色彩已与其设定初衷渐行渐远。

法院引导下潜藏的风险:现状与理想

法院在法治实现过程中有着独特而不可替代的作用,此种表述恐怕不会有人反对。然而,在构建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的大背景下,关于法院角色的重新定位可谓众说纷纭:有的学者主张在多元纠纷解决机制中,国家应于主导地位,而司法则处于非中心化地位;有的学者则主张,人民法院在多元纠纷解决机制中发挥着主导和核心作用;亦有研究者提出,在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的语境中,法院的角色既不可弱化,也不可片面地视为核心,而是发挥着主导作用。尽管众家之说略存差异,但明显均已摆脱“法律中心论”之束缚,而将矛盾化解从法学视点转向纠纷解决视点,不再将法院视为纯粹的审判者,法院事实上扮演着引导那些非理性的诉讼者恰当地选择纠纷解决方式的角色。一方面,法院利用自己的专业优势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另一方面,也在调动社会其他力量共同参与社会治理。法院的此种角色转变给传统的诉讼制度带来了新的生机与活力,但在获得理论与实务界高度认可的背景下仍潜藏着风险:

第一,法院角色矫枉过正。法院在改革的潮流中为顺应世界趋势寻求着合理的超越诉讼之路,但实际情况却是:一方面,法院作为“大政府”框架中的一环被纳入到了国家整体的权力体系之中,法院承载了太多的社会责任,甚至被置于一个它并不完全胜任的位置;另一方面,法院对于如何以司法权威塑造社会把握不准,法院的角色定位出现严重偏差。事实上,法院不是全能机关,而是带有专业化色彩的司法机关,法院过多地融入到常态的社会矛盾之中反而使得其角色更加不清,甚至丧失了自我。

第二,法院引导目的存疑。法院对当事人纠纷解决方式之引导,不应被理解为仅仅为减轻案件负担,而应是为当事人提供更为合理的纠纷解决替代工具。法院作为纠纷解决者,同时又担当纠纷解决方式的推荐者,这种“疑似”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的角色,其中立性很难不引起他人怀疑。由此可能导致一种危险:一些法官和管理人员可能会试图利用ADR程序作为处理那些他们认为不受欢迎、不重要、让人头痛或特别困难的案件的“基地”。此举无疑对ADR应当促进的公正和其他价值不利。(www.xing528.com)

第三,法院引导方式变质。“引导”一词已天然地决定了法院推荐其他纠纷解决方式的任意性,即法院引导当事人选择诉讼外的其他纠纷解决方式应基于当事人的合意或意思自治。不幸的境遇是:在政治目的强烈促动下,某些法院又重新给审判人员下达强制性调解指标,并将此作为实现“司法为民”的重要举措。ADR正变得强制有余,而选择不足。此种无视某些制度“沉浮”的鲜活时代背景之做法,不仅侵犯了当事人的程序选择权,而且会在基于功利追求迅速解决纠纷的同时,给当事人带来“廉价正义”。不可否认,一定程度的强制可能使得某些案件之处理出现意想不到的正效果,但更可能使得当事人“旧仇未报,又添新恨”。显然,法院引导的功利色彩已与其设定初衷渐行渐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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