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英美法系的刑事和解制度
1.美国
一般认为,美国的刑事和解制度起源于1978年在印第安纳州的厄克哈特建立的加害者和解计划。“基于被害人与加害人之间的会谈会对被害人造成二次伤害的考虑,美国律师协会(ABA)直到1994年才对刑事和解予以认可。在1995年被害人援助国际组织批准了恢复性社区司法模式后,美国的刑事和解在正式的法律背景下才终于合法化”[8]。
最初,美国的刑事和解仅适用于少年犯罪和轻微刑事案件,随着被害人和加害人的刑事和解受到越来越多的人理解和认可。现在,美国的刑事和解的适用对象已经扩大到成年犯,刑事和解的范围也从破坏艺术品、轻微人身伤害、偷盗等轻微刑事案件扩展到强奸、杀人、放火等严重的暴力性案件。
美国的刑事和解制度在适用程序上大体分为三个步骤:第一步,刑事和解案件的受理,即通过案件筛选程序,确定哪些案件适合通过和解方式处理;第二步,刑事和解案件的处理,即在调停人的协助下,加害方与被害方充分协商、沟通,达成最终的解决方案;第三步,刑事和解案件的执行,当刑事和解达成协议后,调停人会将协议提交给执行者进行审查,检察官也会据此决定是否终止诉讼。同时,调停人还可以就刑事和解达成的协议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2.英国
英国的刑事和解制度起源于英格兰和威尔士的牛津郡警察局。当警察发现青少年犯罪后,不是直接送交法庭,而是将加害人带至犯罪现场与被害人进行交谈,从而寻求被害人的谅解。20世纪90年代末,英国通过了《犯罪与妨害治安法》和《青少年司法与刑事证据法》,使得刑事和解制度最终在法律上得到确认。
英国的刑事和解制度最初的目标是针对青少年犯罪、初犯和轻犯,目前已经扩展到成年犯罪和严重犯罪。在具体适用阶段上,英国的刑事和解不仅适用于常见的起诉阶段,还适用于执行阶段。针对某些犯罪,如果加害方与被害方通过协商达成一致,加害方的行为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此种做法,使得英国的犯罪率相对于刑事和解制度适用之前大大降低,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www.xing528.com)
(二)大陆法系的刑事和解制度
1.法国
20世纪90年代,为简化刑事诉讼程序、提高诉讼效率,法国出现了“和解普遍化”运动。1993年法国立法者通过法律将刑事和解程序正式纳入《法国刑事诉讼法典》,将其作为一种重要的公诉替代程序。
法国的刑事和解相对而言较为多样,既包括典型的被害人与加害人的刑事和解,还包括国家和加害人的刑事和解(类似于美国的辩诉交易)。适用范围虽然没有明确规定,但从司法实践看,主要针对比较轻微的刑事案件。法国的刑事和解一般要经历4个阶段,即:会见、交流、达成协议、协议执行。如果和解成功,双方当事人最终达成和解协议,则诉讼程序会归于终结。
2.德国
德国的刑事和解制度建构经历了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截至目前,德国的刑事和解制度已经形成了非常完整的设计。德国主要通过3部法律对刑事和解制度加以规定,即《德国刑法典》、《德国刑事诉讼法典》和《德国少年法院法》。
德国的刑事和解制度适用的对象主要是少年加害人,但《德国刑事诉讼法典》已经将适用对象扩展到成年犯罪人;适用范围是自诉案件和公诉案件中的轻微案件。如果双方当事人达成刑事和解协议,则可对加害人减轻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等。德国刑事和解的一个较为显著的特征是:针对轻微的自诉案件,调解是诉讼的前置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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