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情感恩怨、利益归属及价值取向等因素的存在,人类社会从其产生的那一天开始,便伴随着各种不同的纠纷和冲突[1]。冲突的价值取决于人们的主观评价,而主观评价的依据又不能不出自于一定的社会准则。因此,在特定社会中所发生的一切冲突,对于该社会结构的稳定来说,都带有消极性,从社会本位出发,都只能给予否定评价。尽管从历史的高度看,许多冲突事实对于人类文明的进程是具有积极意义的[2]。纠纷之存在不可避免,与之相适应,纠纷解决则是现代社会治理必须关注的基本问题。唯此才能消除各种纠纷带来的社会关系失衡状态,实现社会和谐稳定。
作为一种新型的刑事纠纷解决机制,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基于传统刑事司法所面临的诸多困惑以及在实践效果中的巨大失败,刑事和解在西方社会悄然兴起。与国家对刑事纠纷的单向规则治理不同,刑事和解强调犯罪人与受害方通过沟通、协商,达成互利性合意以解决纠纷。此种全新的刑事纠纷的回应模式,逐步成为主流的研究领域,并因其契合了社会的现实需求而获得了迅速复兴。近年来,当我们同样面临现行司法体制既不能满足被害人的现实需要,亦无法对犯罪人进行矫正之困境时,刑事和解一跃成为理论界和实务界的热点话题。“刑事和解作为一种解决刑事案件的程序性机制,在尊重受害人,促使被告人认罪悔罪、改过自新等方面显示了其优势”[3]。(www.xing528.com)
不容否认的是,刑事和解制度在备受推崇之时,同样面临着多方质疑。比如,刑事和解中国家公权力的再认识问题;刑事和解与罪刑法定原则的冲突问题;刑事和解中可能存在的花钱买刑问题等。就我国目前而言,尽管刑事和解制度的研究者众多,但我国的刑事和解制度仅仅停留在探索阶段,并未建构起具有普适意义的完整制度体系。在构建和谐社会的大背景下,立足本土,放眼世界,探讨刑事纠纷的有效化解机制——刑事和解,意义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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