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9]群体性事件本质上属于社会矛盾的一种表现形式,现阶段需要进一步提高防治群体性事件的策略,并予以及时化解。首先,出现群体性事件苗头时,领导干部尽量亲临现场,倾听群众的诉求,真情实意地与群众对话,耐心做好解释工作和依法果断地作出处理,以便赢得群众的理解和支持。
“自构建和谐社会成为执政党和各级政府施政的主要目标之后,以理性化的方式化解和消弭各种不稳定因素、实现治理的有序化就成为构建基层纠纷解决机制的出发点。”[9]群体性事件本质上属于社会矛盾的一种表现形式,现阶段需要进一步提高防治群体性事件的策略,并予以及时化解。
首先,出现群体性事件苗头时,领导干部尽量亲临现场,倾听群众的诉求,真情实意地与群众对话,耐心做好解释工作和依法果断地作出处理,以便赢得群众的理解和支持。比如,2012年X县险酿“6·1”群体性集会事件中,有关领导亲自作出收回违法办理的土地使用权证和房产证的承诺,促使事态平息即为正面典型;相反,有些领导避而不见、有关部门互相推诿或装聋卖傻“不知情”、“不了解情况”,最终酿成大祸。
其次,进一步推进群体性事件预警机制和应急预案建设,将防治关口前移,比如,2012年G市交通事故当事人群体对峙事件中,公安部门利用报警平台科学调度、现场民警控制事态和耐心调解,经过系统性的不懈努力终于化险为夷。(www.xing528.com)
最后,就事论事,抓住矛盾的核心,避免对事件作过度解读,背离群众的常识理解。比如,2010年J县警方在处理工人将欠薪方“滞留”的事件时,并没有简单地作为治安事件或非法拘禁案件处理,而是紧紧抓住“欠薪”这一事因,结合欠薪方“主动留在工地”这一情节,从根源上解决了问题,而在“涉及土地类”事件中,发生了多起刑事拘留、劳动教养等后续处理事件,但由于有关部门只看到了群众手段不合法的一面,而忽视了群众诉求的合理性以及事出有因等综合因素,尽管事件暂时得以平息,但又造成群众上访等后续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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