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体来看,群体性事件的成因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民生问题是引发群体性事件的根本原因
本次调研纳入数据分析的7类23起群体性事件中,涉及民生的重大问题有20起,占87%;而未纳入数据分析的“拖欠工资类”事件则毫无例外地涉及民众的直接利益。其中,在农村,集中体现为土地征收;在城市则出现多元化,诸如房屋拆迁、企业职工失业、地摊商贩经营等。概言之,“农村因地”、“城市因薪(钱)”是民生问题的中心议题。
2.体制内无法解决问题是导致群体性事件发生的重要推力
以“涉及土地类”、“企业职工维权类”、“拖欠工资类”的13起事件为例,这些事件从起因到发生均经历了较长的一段时间,经历了由“群体性意见”到“群体性事件”的“升温”过程。由于缺乏有效的利益诉求表达机制[3],造成群众的意见长久不能得到重视,问题迟迟不能解决,最终导致由群众温和地反映问题、真诚地协商谈判走向激烈的群体性冲突。其中,“涉及土地类”的8起群体性事件,民众在反映问题时是积极主动的,为了自己的利益四处奔波,而在群体性事件中却是处于被动的防御中,目的是阻止施工或拆迁。如果政府认真地对待民众的“群体性意见”或对于施工方侵犯民众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的行为及时予以制止,这些问题完全可以在体制内得到妥善解决而不至于演化为群体性事件。因此,一些基层党委政府对社会矛盾纠纷反应迟钝、判断失误和处理不当,造成矛盾聚集乃至引发群体性事件,集中暴露出执政意识不强和执政能力薄弱的软肋。
3.公权力失范是促成群体性事件的外在因素(www.xing528.com)
所谓“公权力失范”,主要包括以下形式:一是个别地方政府盲目追求眼前利益、任内利益,不能对公共建设作出科学规划,导致民众对这种“政绩工程”不支持或抱有抵触心理;二是有些地方出现权力与资本相结合,共同侵害民众利益的现象;三是为了解决财政困难,对于土地,存在着政府与民争利现象,其主要表现是政府卖给开发商的土地出让金与民众获得的补偿费存在明显的偏差,甚至个别地方以“公共建设”(比如修道路)的名义征地后卖给开发商,愚弄百姓;四是公权力被滥用,比如出警违法强迁等;五是少数公权力行使人员执法方式简单、粗暴,比如“城管执法类”群体性事件;六是个别领导不能正视群众利益诉求,反而采取恶劣的方式压制群众;七是个别公权力行使人员公权私用、以权谋私,等等。由于公权力失范,容易造成政府不仅不能处于中立的争端解决者地位,而且在事件中渗透着自己独特的利益,甚至出现与群众利益对立的情况,导致群众“告状无门”,体制内矛盾化解机制被堵塞或失效,群众不得不选择以生命为代价相抗争的方式。
4.公共安全感降低是群体性事件发生的心理基础
一方面,在暴力型群体性冲突中,由于正式机制无法有效地捍卫民众的权益,民众从政府那里获得安全的期望有所降低,发生事关民众重大利益的矛盾时,一旦公力救济途径无法真正解决问题,他们便不得不选择通过群体联合的方式进行自力救济,用自己直接的行动来维护财产安全。另一方面,在柔和型群体性事件中,民众对灾害造成的危机普遍感到恐惧,自发地采取哄抢物资的方式自保,甚至被迷信、谣言“牵着鼻子走”。由于民众的公共安全感普遍降低,造成他们有组织地或自发地采取集体行动。
5.法治意识淡薄是酿成群体性事件的文化因素
主要表现为:一是有些民众发生冲突时,不能理性地选择合法的方式解决,而是习惯于集结亲朋好友聚众械斗;二是少数极端分子为了个人私利,不惜实施群体性违法犯罪行为;三是几乎所有群体性事件中的侵权者,置法律于不顾,无视对方的权利,只图自己痛快或“将自己的快乐建立在他人的痛苦之上”,一意孤行,恣意妄为,甚至对受害者施加暴力,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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