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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犯罪处理机制的引进及建构:刑事和解现状研究

时间:2023-08-1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立足于我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和非罪化、定罪轻型化和非监禁化的刑事处罚趋势,引进刑事和解制度不失为处理知识产权犯罪的有益探索。因此,将刑事和解作为处理知识产权犯罪的有效机制,运用刑罚的震慑力促使犯罪人真诚悔罪、对被害人积极赔偿并取得其谅解,不仅有助于最大限度地实现被害人的利益诉求,而且与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刑事处罚目的是高度一致的。刑事和解有利于维护知识产权刑事法制的权威。

知识产权犯罪处理机制的引进及建构:刑事和解现状研究

针对知识产权犯罪追诉程序存在的上述缺陷,很多学者从完善刑事程序的角度纷纷建言,这无疑是解决问题的有效途径之一。然而,完善刑事程序不仅涉及立法层面,而且会引起与其他程序的冲突,也无法解决实践中存在的某些客观问题,比如,关于知识产权犯罪的“罪与非罪”的界定、调查取证困难等。立足于我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和非罪化、定罪轻型化和非监禁化的刑事处罚趋势,引进刑事和解制度不失为处理知识产权犯罪的有益探索。

1.刑事和解制度的真实意蕴

“刑事和解是一种以协商合作形式恢复原有秩序的纠纷解决方式。它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加害人以认罪、赔偿、道歉等形式与被害人达成谅解后,国家专门机关不再追究加害人的刑事责任,或者对其从轻处罚的一种制度。”[16]刑事和解制度建立的最重要的理论基石是恢复性司法理论。该理论的主要观点包括:一是理念上摒弃了传统报应刑罚观而代之以恢复正义,将报应刑罚观中被害人、加害人以及国家、社会俱损的刑事处罚模式改变为对损害的最大限度补救,从而尽可能地对社会秩序的恢复注入“正能量”;二是深刻地认识到国家追诉主义对被害人主体性的严重忽视,主张在刑事案件的处理过程中应积极吸纳利害关系人参与司法,尤其是应当对被害人的利益诉求予以充分关注和切实保护;三是将犯罪人作为社会系统中的成员,认为犯罪的发生不仅是犯罪分子个人原因所致,而且与社区存在密不可分的关联,社区对犯罪负有一定责任。此外,罪犯也是犯罪的受害者,社会对犯罪行为应作出系统性反应,“它着重于治疗罪行给受害人、罪犯以及社会所带来的或引发的伤害。”[17]

除恢复性司法理论外,原始纠纷理论与公权力的有限代理理论也为刑事和解制度的建立提供了基础。从纠纷属性来看,刑事纠纷本质上属于加害人与被害人之间的原始纠纷,肇始于私权,具有私权属性,而刑事案件国家追诉主义并不能从根本上否认其固有的属性,而且犯罪行为先直接侵害的是被害人的利益,国家对犯罪行为提起公诉是基于其与被害人之间的有限代理,被害人有权利参与到追诉程序中,并独立地表达其意见。因此,刑事和解制度与辩诉交易、“花钱买刑”等是截然不同的。

2.刑事和解制度与知识产权犯罪处理的契合性(www.xing528.com)

与其他刑事犯罪相比,知识产权犯罪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具有更为独特的刑事追诉程序需求,而刑事和解制度能够很大程度上弥补刑事追诉程序的内在缺陷和克服刑事司法实践的现实困境,为处理知识产权犯罪提供一条可行的制度路径。

(1)刑事和解能最大限度地满足被害人的利益诉求。知识产权犯罪绝大多数属于财产型犯罪,极少侵害被害人的人身权益。因此,利益诉求是被害人最大的诉求,诸如“专利商业秘密类案件受害人的目的主要是使侵害人停止侵权,挽回自己的经济损失,他们担心提起刑事诉讼后,侵害人仅被判处自由刑,其经济损失难以弥补”[18],这种单纯而现实的追诉动机致使被害人在选择是否启动刑事程序时更多地侧重于对其经济利益的考量。此外,与侵犯人身权利犯罪不同的是,知识产权犯罪的被害人对犯罪人并无强烈的情感报复需求,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在被害人看来只是一种更强有力的保护手段,其目的仍然在于实现其经济利益。因此,将刑事和解作为处理知识产权犯罪的有效机制,运用刑罚的震慑力促使犯罪人真诚悔罪、对被害人积极赔偿并取得其谅解,不仅有助于最大限度地实现被害人的利益诉求,而且与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刑事处罚目的是高度一致的。

(2)刑事和解有利于实现社会内在的和谐稳定。知识产权产品不仅关涉到被害人的经济利益,而且与社会公众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知识产权犯罪的刑事和解,一方面,有助于尽快地终结案件,使涉嫌犯罪的产品从市场上消失,使正品产品更多地流入市场,从而满足消费者的日常需求;另一方面,对加害人而言,刑事和解能够克服自由刑的弊端,使其尽快地回归社会,从而实现刑罚的特殊预防目的。此外,从整个社会系统来看,刑事和解不仅符合诉讼经济原则,能够有效地降低侦查、起诉、审判和执行的成本,尽可能地节省司法资源(本质上属于纳税人的钱),而且有助于克服报应刑对社会带来的再次伤害,有效地治疗知识产权犯罪给社会系统带来的创伤,最大限度地恢复社会秩序。

(3)刑事和解有利于维护知识产权刑事法制权威。法制的权威来源于法律得到真正实施。知识产权犯罪总量逐年递增而刑事追诉率却低位徘徊折射出刑法不彰,这很大程度上影响到被害人对知识产权刑事法制的信心,甚至有些被害人热衷于民事调解,而对配合追诉加害人刑事责任不存较大热情。刑事和解制度在知识产权犯罪处理机制的运用,其前提在于犯罪人认罪并真诚悔罪,在得到被害人谅解之后,通过和解的方式终结刑事案件,本质上是刑事案件的一种处理方式,既能够顺利地实现对加害人犯罪行为的刑事定性,又有助于保障刑法的适用,使刑法在打击知识产权犯罪方面真正地发挥作用,从而维护其应有的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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