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纠纷解决机制的实践研究与理想构建

时间:2023-08-1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法院的被动性特征和职能的有限性决定了由其推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面临诸多制约。民众的这种“多元性无知”无疑是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推行之一大障碍。在此背景下,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通过建立诉前指导制度,化解当事人纠纷解决方式的选择性困惑。吉林市昌邑区法院在实践中,先后设立了退休法官调解室、

纠纷解决机制的实践研究与理想构建

《若干意见》在制度规范和建构层面的重要意义不容忽视,但也应当看到:我国改革和法治的路径始终是实践先行,制度规范相对滞后,以实践推动制度建设。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建构和发展同样遵循着这样一种规律。因此,作为纠纷解决第一线的法院,其鲜活的实践经验无疑应被高度重视。试点法院的具体做法有:

(一)依靠党委统一领导,积极争取相关部门支持

构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是对传统解决社会矛盾方式的变革。它既不是部门职能的简单叠加,也不是法院对各类纠纷的笼统纳入,而是各司其职、多方联动、形成合力系统工程。法院的被动性特征和职能的有限性决定了由其推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面临诸多制约。因此,依靠党委统一领导,寻求各部门支持尤为关键。例如,长春市宽城区为推进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建设,由区委、政法委牵头,成立了构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工作领导小组和办公室,并召开了由法院、司法局民政局交警大队等相关部门参加的座谈会,研究制定了《宽城区关于构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实施意见》(宽政法发〔2008〕6号)。同时,组织召开全区街乡镇党委书记研讨会,研究构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具体措施和办法,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建立提供组织保障,形成了党委领导下的协调配合工作格局,即坚持党委总揽全局、协调各方面的力量,及时研究并统筹解决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和人民调解委员会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独立负责、协调一致地开展工作,凝聚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合力。

(二)统一工作规范,建立健全运行工作机制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之推进,于中国而言,可谓刚刚起步。在《若干意见》正式发布以前,各级法院处于摸着石头过河的探索状态,并无现成的规范指引可供借鉴。但是,当代社会倡导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并非推崇自发自在的多元化状态,也不是对这种事实状态的简单认同或描述,而是主张从社会的客观需求和现实条件出发,以各种机制的协调互补为前提、以国家法治与社会自治为基础,进行理性建构。[10]针对此种现状,各级法院结合自身实际,统一工作规范,加强运行机制建设,保证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规范运行。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出台了《加强诉讼调解,探索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实施意见》,于2009年又出台《全面开展多元化纠纷调解工作的意见》和《加强法院基层基础建设工作的意见》,对诉讼调解、诉讼与非诉讼调解相衔接的一系列工作,进行统一规范、指导。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推进中,一方面,建立制度管理机制。确定多元化调解的工作原则、目标责任和运行规则,制定《人民调解工作室若干规定》、《诉前调解工作规程》等规章制度,并将多元化调解工作纳入质效评估体系和岗位责任制考核体系中进行科学管理;另一方面,建立业务指导机制。对多元化调解中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主动进行指导,并发放《人民调解员培训手册》。上海市浦东新区法院为推动诉前调解工作,专门制定了《诉前调解指南》。这种基于现实需求而进行的规范建构,易于满足当代社会纠纷解决和社会治理的需要,进而形成这样一种良性循环:纠纷化解需求→实践探索尝试→经验逐步积累→规范确认指导→扩大范围推广→规范不断完善→指导纠纷化解。

(三)建立诉前指导制度,引导案件合理分流

面对错综复杂的纠纷以及多种纠纷解决方式,当事人在决定采用何种纠纷解决方式时必将面临艰难抉择:首先,当事人需要在诉讼与ADR之间进行反复权衡和比较,考虑何种方式更有利于解决纠纷,更能实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其次,由于ADR是一个由除民事诉讼制度外的各种纠纷解决机制组成的集合体。二次选择仍非易事[11]。民众的这种“多元性无知”无疑是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推行之一大障碍。显然,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之构建不应成为少有人问津的“世外桃源”。唯有在无意中才能感受到“豁然开朗”,而应成为条条大路都能通往的“罗马城”。因此,我们不能作为一个浪漫主义者,期待不能掌控完全信息的纠纷当事人自动踏入纠纷解决的正确之门;而必须以务实的态度建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引导机制,指引当事人找寻到进入“某个恰当程序的大门”。在此背景下,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通过建立诉前指导制度,化解当事人纠纷解决方式的选择性困惑。对前来起诉的当事人,立案法官都必须进行诉前指导,根据纠纷的性质、案件审理的难易程度、胜诉的可能性大小及执行难度等相关情况,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当事人进行诉讼风险、诉讼成本告知。特别是诉讼标的小、纠纷不复杂、当事人之间有谅解可能的,建议其通过非诉方式解决纠纷。当事人选择非诉方式解决纠纷的,由法院附设的多元调解室,或者分流到辖区人民调解组织进行调解,并且保证来访当天与纠纷的当事人联系,三日内调解完毕。对于少数未通过非诉方式化解的纠纷,由速审组进行审理。实质上,最后通过普通程序进行审理的案件已经少之又少。此举对于实现国家权力资源、经济资源、人力资源的合理配置十分重要,同时亦有利于提升审判效率,提高审判质量。

图2.1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案件分流示意图

(四)吸纳多方力量,组建诉外多元调解机构

调解作为一种传统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在代替性纠纷解决机制中历史最为悠久。由于调解的广泛适应性,使其可以从不同角度满足不同的纠纷解决需求,使当事人有可能充分行使选择权,获得便利、经济和符合情理的纠纷解决服务。因此,调解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中作用极其重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按照“党委领导、政府支持、多方参与、司法推动”方针,与公安、民政、工商、卫生、教育、劳动、环保农业、土地、城建、信访等行政机关主动沟通,与社区、村民委员会、乡镇司法所等基层组织紧密联系,召开联席会共同分析纠纷特点,研究调处的方法措施。注重发挥行政机关的调解优势,对涉及企业改制、土地、劳动争议、拆迁补偿等群体性、突发性纠纷,借助行政机关的支持化解矛盾。注重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社会团体和有关单位的桥梁作用,邀请当事人熟悉和信任的人员参与调解,增强调解的说服力。注重发挥劳动、卫生、质检等部门人员的专业特长,增强调解的专业性和权威性。吉林市昌邑区法院在实践中,先后设立了退休法官调解室、人民调解室、法律志愿者调解室、行业专家调解室及法律援助律师调解室等多元调解室,由法院指导具体调解业务。多元调解机构的构建,为人民法院节约了大量司法资源,其化解纠纷的效果亦十分显著。

(五)落实调解优先,调解贯穿于诉讼全过程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诉讼调解贯穿整个诉讼过程,只要当事人自愿,在一审、二审和再审程序中,均可依法调解。按照“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原则,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和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在案件审判过程中,对能适用调解的案件,全力调解,力求案结事了,探索出了一条“全程调解、全员调解、全面调解”的纠纷解决之路。具体而言:

1.贯穿全程调解

根据案件不同类型,建立庭内、庭外、庭前、庭中和庭后调解制度,只要当事人有调解意愿,随时随地组织调解,缓解矛盾。在立案庭设专门调解人员负责立案前的咨询和接待工作,发放调解须知和诉讼风险提示,告知举证责任。立案时征求当事人意见,若有调解意愿,及时组织调解;不同意调解或调解没有达成协议的,及时移送审判庭审理,防止矛盾激化。开庭审理前,利用送达、保全时机进一步征求当事人意见,做调解思想工作;开庭审理时,采取多种形式调解;庭后至少再对案件组织调解一次,多做释法明理、调解疏导和息诉服判工作。全程调解尽量减少当事人的对立情绪,营造自由协商、互谅互让的宽松氛围,从源头上减少涉法上访和申诉案件的发生。

2.实行全员调解

要求经受案件的接待人员、立案人员、助审人员、合议庭成员、审判长、庭长、分管院长、院长都要参与到案件调解中来。普通案件先由助审人员调解,再由承办人主持调解,疑难案件由合议庭共同调解,矛盾尖锐和重大案件由庭、院领导亲自调解,同时调动人民陪审员的积极性,尤其是涉及一些技术性较高、专业性较强的案件,要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的专业特长和职业优势,共同做当事人的调解工作。做到调解人员和调解手段的全程覆盖,最大限度促进调解成功。

3.覆盖全面调解

对民商事案件一律先调解,穷尽调解手段,将调解作为结案的首选方式,衔接好立案、审理、执行等各环节之间的调解工作。支持当事人自行和解,当事人在和解过程中申请法院协助的,法院委派审判、助理人员或者邀请有关人员协助。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法官主动督促当事人履行义务,树立调解权威。对一些标的额较小、当事人有履行能力的调解案件尽量做到及时送达、及时履行;对当事人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及时移送执行部门处理。鼓励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中约定附条件、违约和有担保内容的条款,规定当事人不履行协议应承担的责任,加强调解协议的事后监督。同时,注意调解和判决在程序和实体上的区别,调解终结后,双方当事人在调解中的陈述、让步以及初步解决方案均不得作为判决依据,保证调解不影响审判,消除当事人在调解中处分权利的顾虑,在保障当事人自愿的前提下提高调解成功率。此外,在强化民事调解的同时,加大刑事附带民事、刑事自诉案件调解、行政诉讼案件协调和执行和解工作力度,扩展调解覆盖范围,更好发挥调解在化解纠纷中的独特优势。

(六)强化诉调对接,实现联调联动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是指一个社会中多样的纠纷解决方式以其特定的功能相互协调、共同存在,所构成的一种满足社会主体多种需求的程序体系和动态调整系统。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既包括非诉讼机制,也包含司法和诉讼机制,在理论上,强调一种综合性视角研究诉讼与非诉讼、法律机制与其他社会控制、国家司法权与社会自治、公力救济与社会以及私力救济之间的关系;在制度和实践层面,注重构建司法与非诉讼程序协调互动的解纷机制。[12]在推进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进程中,我国的现实情况是:一方面,法院面临着诉讼激增下的诉累压力,另一方面,其他的诉讼外纠纷解决机制又普遍行为乏力。在此情境下,探索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具体措施即成为人民法院在建构多元纠纷解决机制中的重中之重。试点法院的主要做法是:

1.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的“四三二一模式”

鉴于诉讼与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各自不同的特点,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在充分调研、实践的基础上,构建了“一元推三元、巡回接诉前、诉前强诉讼、调解放在先”的具有宽城特点的“四三二一模式”:“四”即四元调解主体——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行业调解、诉讼调解;“三”即三种对外衔接方式——巡回审判进社区、人民调解进法庭和专项调解进部门;“二”即两种内部衔接方式——巡回审判对诉前调解、诉前调解对诉讼环节;“一”即强化诉讼调解这一根本。具体而言:

(1)加强与人民调解相衔接。针对城区、农村的不同特点,采取不同的对接方式。一是巡回审判进社区。成立巡回法庭,配备便民诉讼车、电子印章、笔记本电脑等设备,深入全区9个街道办事处的47个社区,每周一至周五排期开展巡回审判,指导人民调解员对婚姻家庭、邻里关系等纠纷进行调解。纠纷发生后,先由人民调解员进行调解,调解有困难的,由法官参与共同调解,调解成功需要确认协议的,当场出具调解书;对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巡回法庭现场立案,及时开庭,当庭宣判。二是人民调解进法庭。针对农民习惯依靠基层组织解决纠纷的特点,利用城郊法庭贴近基层的优势,与司法所在法庭联合设立人民调解室。对在村屯里发生的纠纷,由司法所指导村屯调解员进行调解,需要法院确认调解协议的,由巡回法庭出具调解书。直接到法庭诉讼的,先由人民调解员进行调解,或双方共同调解。对进入诉讼程序的案件,经当事人同意,可以再委托司法所调解。三是衔接诉前调解。由于巡回审判短时间内不可能对纠纷进行反复调解,对达不成调解协议,且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直接审理的,引导当事人诉讼,并将所掌握的纠纷情况反馈到诉前调解组,为诉前调解做好铺垫。

(2)加强与行政调解相联动。针对近年来交通事故增多、诉讼压力加大的现状,主动延伸服务,采取共同调解、解答咨询、诉前保全等方式,配合交警部门把纠纷化解在诉前。在交警大队设立交通事故赔偿调解室,指导和配合交警调解,达成协议的,由法院出具调解书。另外,针对离婚案件后涉及子女、财产纠纷不断增多的现状,在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设立调解室,由法官定期到婚姻登记处指导调解,引导当事人完善离婚协议,提高行政人员的调解能力。

(3)加强与行业部门相配合。医疗事故纠纷案件审理难度大,审理时间长,而且患方往往情绪激烈。为有效化解这一领域的纠纷,宽城区法院在吉林省武警总队医院、公安边防总队医院等辖区内4所医院设立了医患纠纷调解室,指定法官定期到调解室开展调解工作,重点解决医患争议较大的医疗事故、医疗过错等纠纷,力争把矛盾化解在初始状态。同时,将服务领域向企业延伸,建立企业联系点18家,由班子成员、庭长定期走访,变事后审案为事前服务,帮助企业守法经营、依法维权。

(4)加强诉前调解工作。成立诉前调解组,配备七名经验丰富的审判人员和2名书记员。设立两个诉前调解室,将“和为贵”的传统美德、“梅兰竹菊”的君子风范和海纳百川的包容情怀纳入到调解理念,于方圆之间彰显和谐,让当事人与诉前在温馨的环境中化干戈为玉帛。

2.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的“非诉调解前置、调解协议效力司法直接确认模式”

自2006年开始,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率先开始探索以“非诉调解前置”和“调解协议效力司法直接确认”为特征的诉前调解机制——在当事人自愿的前提下,对部分民商事纠纷和刑事自诉案件,在立案审查阶段引导当事人选择法院聘请的诉前调解员或有关调解组织进行调解,将调解达成的协议经法官审查后直接出具民事调解书,调解不成再启动诉讼程序。经过3年多的实践和发展,浦东法院打造了一个框架比较完整、运行比较顺畅、成效比较显著的诉讼与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无缝对接的平台,形成了极具自身特色的诉前调解模式,为人民群众提供了一条低成本、高效率、和谐解决纠纷的司法救济之路。[13]

(1)法院主导。机制确立之初,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即将诉前调解定位为“法院主导下的非诉调解前置程序”,从而使法院成为纠纷的逐层次、多渠道化解总体框架中整合、衔接各类解纷机制的平台。为防止诉讼外纠纷解决机构或人员调解能力、素质上的欠缺而影响纠纷解决效果,浦东新区人民法院通过健全领导组织,制定工作规则,注重对调解人员的培训,加强对诉前调解工作的领导、指导和管理。同时,在立案庭设立专门的诉前调解组,由1名法官和3名书记员组成,作为诉前调解机制运行的调度枢纽,主要职责包括诉前调解的组织、协调、管理,对案件的筛选、对当事人调解意向的引导、对调解员及辅助人员的调配、安排调解、调解结束后与诉讼程序相衔接等。另设1名调解协议专职审查法官,负责调解协议的审查确认和民事调解书的出具。法院的主导性为诉前调解机制的长效运行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2)多方参与。以诉前调解机制为平台,广纳各种社会资源,司法与社会力量优势互补,形成合力。3年以来浦东新区人民法院通过不断拓展调解形式,诉前调解机制形成了包括专职调解员调解、人民调解、专家调解、行业调解、行政调处等在内的多方参与的调解“大阵营”。聘请退休法官、退休警官、律师、心理咨询师等为专职调解员,根据每位专职调解员的法律素养、经验技巧,确定调解对象和范围,以充分发挥他们各自特长。除专职调解员以外,借助浦东新区已建成的覆盖全区的区级、街镇和居(村)委三级人民调解网络,将一些复杂、矛盾尖锐的婚姻家庭、相邻纠纷、跨地域、跨单位的民间纠纷,引导当事人诉前选择人民调解员调处,将矛盾化解在基层,做到“小事不出居委,大事不出街镇”。对一些涉及医疗、建筑、装修等专业性较强的纠纷,诉前调解则尝试积极引进专家调解,为当事人提供专业上的参考意见,从而有效促成当事人和解。同时,利用专家意见对专业纠纷实时实行鉴定前置,为今后的审判环节节约时间。对于涉及社会稳定的拆迁、市政重大工程建设等引发的群体性纠纷,实行诉前调解与信访维稳相结合,紧密联合行政力量调处,尽可能诉前化解纠纷,防止矛盾升级。面对金融危机所带来的劳动争议增多的势头,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积极与浦东新区工会、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协作,与街镇劳动纠纷调解办公室建立委托调解和联合调解机制,就劳动争议进行诉前调解。

(3)调处灵活。诉前调解因其程序设置的相对独立性及较诉讼调解的非正式性使得纠纷解决更加灵活、快捷、高效。一方面,法院加强立案窗口建议功能。在当事人递交诉状时,立案人员根据纠纷类型和案件情况,向当事人发放《诉前调解建议书》,介绍诉前调解的特点、程序、优势及与诉讼程序的区别,引导当事人根据自身需要选择诉前调解程序解决纠纷;另一方面,充分尊重当事人的自主选择权,当事人自愿选择诉前调解程序的同时,也可以选择调解员,进行调解只有在当事人选择不一致时,由法院指定调解员。而调解员则可在法律基本原则框架内充分发挥调解艺术,灵活运用情、理、法等多种调解方式,既解开当事人的“法结”,又解开当事人的“心结”。同时,调解员主持调解最长不超过20天,一旦调解不成,当事人无需另行提出申请,迅速转入诉讼程序,有效防止了“以拖促调”、“以拖代调”,充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www.xing528.com)

(4)效力确定。浦东法院诉前调解机制能实现诉讼与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有效对接和融合,其中最关键的一点就在于其能够使各类非诉解纷机制与司法效力以最简便的方式、最经济的成本实现对接。因此,“调解协议效力直接司法确认”成为浦东法院诉前调解机制最显著的特征。诉前调解司法直接确认制度,即调解协议由法官进行司法审核确认其合法性及形式有效性,确认无误后出具民事调解书。凭借民事调解书,当事人可以申请强制执行。此种制度设计增强了诉前调解的法律效力,弥补了诉讼外纠纷解决方式的效力缺陷,一步到位解决矛盾,节省了大量的人力物力。

3.吉林省九台市人民法院的“诉讼与非诉讼多元衔接模式”

吉林省九台市人民法院在构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过程中,侧重解决诉讼与非诉讼的相互衔接问题,在实际工作中,着重加强四个方面的衔接:

(1)组织网络衔接。建立法院与人民调解等诉讼外调解组织的联系,形成以人民法院为主干、司法所为纽带,村(居)调委会等非诉调处组织为基础的三级调解网络,覆盖全市各乡镇和各村(居)委会。在案源较多,具有调处职能的公安、劳动、民政、卫生及土地部门,以调解工作室为依托,建立调解衔接联络点。

(2)工作制度衔接。法院与人民调解等诉讼外调解组织之间,通过实行特邀调解员制度、矛盾纠纷信息通报制度、委托调解和协助调解制度等,以案件为载体,通过诉前调解、委托调解、协助调解等方式,方便群众诉求,及时快速反应,有效化解矛盾纠纷。

(3)程序衔接。其一,通过建立调解转介机制,实现案前调解与庭前调解的衔接。为配合法院调解工作,在法院设立人民调解室,当事人到立案庭立案,若立案庭工作人员发现无须进入诉讼程序,则将此案件分流到人民调解室处理。当事人如果在人民调解室工作人员的主持下达成协议,当事人无需进入诉讼程序。同时,设立调处指导中心,当纠纷当事人无法在人民调解室工作人员的主持下达成协议,则可在调处指导中心,通过庭前调解机制将社会矛盾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其二,通过建立巡回法庭和巡回调解室,实现院内机构与院外机构的对接。成立由3名法官组成的巡回法庭,负责与行业调解工作室联系,指导行业调解工作室的调解,并负责经行业调解工作室调解未果案件的审理。建立巡回调解室,与交警大队、劳动执法监察大队、卫生部门、土地局、农业局等建立工作联系点,开展联动调解,防止不必要的纠纷进入诉讼程序。

(4)效力衔接。当事人申请法院以民事调解书形式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法律效力的,对人民调解协议予以支持。对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人民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凭生效的调解协议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经法院庭前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由调解法官制作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的调解书与法院判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对于债务人不自觉履行,债权人依法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非诉讼法律文书的,法院除在司法审查上依法尊重与支持非诉讼机制处理纠纷的结果外,还应加大执法力度,依法保障申请人合法权益的最终实现,确保人民调解工作逐步得到认可。

(七)以人为本,建立健全为民工作机制

科学发展观,“核心是以人为本”。它昭示人们,科学发展观“要以实现人的全面发展为目标,从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出发谋发展、促发展,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经济、政治和文化权益,让发展成果惠及全体人民”。对法院和法官而言,践行科学发展观,司法为民是关键。司法为民是法官的政治使命,其本质在司法,核心在为民。它通过公正、高效、文明的司法活动来实现的,必须落实到依法保护人民、打击犯罪、制裁违法、定纷止争、化解矛盾的审判过程中去,落实到依法为当事人尽心竭力解难事,为群众诚心诚意办实事,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中去。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实践中,各试点法院全面落实“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指导方针,不断建立健全便民诉讼的各项工作机制,赢得了人民群众的赞誉。

1.推行人性化管理

吉林省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法院在实际工作中,对70岁以上的老人和行动不便的残疾人的案件上门办案。接待、立案大厅配备桌椅、开水、立案导引图等,从一句问候、一杯开水、一张板凳做起,用热心、诚心、细心、耐心、公心去对待当事人,营造一个和谐的环境。同时,始终坚持节假日立案、预约立案机制,公布预约立案电话,为偏远群众诉讼开辟了便捷的“绿色通道”。

2.创新调解模式

吉林省白山市八道江区人民法院在继续发挥各种传统调解方式优势的基础上,于2006年率先创建了非接触式调解模式,打破了双方当事人必须全部到庭才能调解的传统惯例,法官充分发挥现代通信工具的作用,对不能、不宜、不想见面的当事人,法官通过电话、网络等方式将调解意见传达给对方,通过沟通使双方达成一致,最大限度地减轻当事人的负担。

3.提升审判效率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在审判中积极推行“双简”改革,即普通程序简便审、简易程序再简易(速审),并不断总结完善,尽可能简化诉讼程序、提高司法效率、降低诉讼成本。案件审理周期大大缩短,受到当事人的普遍欢迎。

4.拓展工作渠道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在实践中,主动把化解纠纷的触角延伸到辖区各个角落,通过建立网站,答疑解惑,为群众及时解决纠纷提供方便。为把各种纠纷解决在萌芽状态,定期走访容易产生诉讼纠纷的有关部门,及时沟通情况,宣传法律常识,有针对性地做好矛盾纠纷预防工作。此外,根据辖区特点,积极开展送法下乡活动,借巡回立案之机,会同基层调解组织收集研究乡规民约,结合国家现有法律,顺应百姓需求,及时化解民间纠纷。

虽然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在实务部门中的探索前进时间不长,并且《若干意见》作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规范性指导亦刚刚发布,但由于通过多种方式化解决纠纷契合了转型时期中国的现实需求,因而在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等方面成效显著:

首先,调动了各种力量参与纠纷解决工作,形成解决纠纷、化解矛盾的合力。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推行之前,虽然能够解决纠纷的力量很多,但更多的时候体现为“各自为政”,由此导致解决纠纷中的推诿和重复解决纠纷现象十分突出。而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是一个有机协调的体系,其可广泛吸纳各职能部门和社会力量参与纠纷解决,多方协作形成合力。

图2.2 纠纷解决力量示意图

其次,促进了冲突解决从“纠纷解决”向“矛盾化解”转变,从根源上彻底消弭了冲突。社会冲突解决不仅体现为化解和消除冲突、实现合法权益和保证法定义务的履行、法律或统治秩序的尊严与权威得以恢复,在更高层次上,社会冲突的解决还意味着冲突主体放弃和改变藐视以致对抗社会统治秩序和法律制度的心理与态度,增强与社会的共融性,避免或减少冲突的重复出现。[14]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之推行,是顺应矛盾化解的更高层次需求,从真正意义上解决社会冲突,避免单纯依靠诉讼解决纠纷所产生的“纠纷已解、矛盾未结”的弊端。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调解结案的相关数据便是例证:由于调解方式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因此大多数案件都能自动履行,进入执行程序的案件极少,调解结案的案件进入再审程序的更是微乎其微。

表2.1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相关调解数据

续表

再次,大量纠纷化解在诉前,节约了大量人财物资源。大量纠纷于诉前化解,切实减轻了当事人的诉累,也节省了大量的司法资源。法官可以从应付大量诉讼案件中解脱出来,将更多精力放到对纠纷化解的指导和监督上来。在诉调对接机制中,法官的工作延伸到矛盾纠纷成诉之前,将矛盾化解在诉前、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在解决纠纷的同时重在使矛盾有效化解,体现案结事了,维护社会稳定。

表2.2 2008年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推行多元调解资源节约情况

复次,彰显了法院在新时期参与和谐社会构建的积极态势。法院从被动的“坐堂问案”转化为提前介入矛盾纠纷,使矛盾纠纷自发生之时即在法院监控之中。通过诉调对接机制,纠纷发生后,其产生的原因、矛盾焦点、双方当事人的情况,法院通过民调组织可以立即得到掌控,使矛盾解决更为及时、更有针对性,方便法院提前介入矛盾解决,这样就形成了一个矛盾纠纷的预警和解决网络,既加强了法院对辖区矛盾的预判力,又加大了对诉前调解的力度,充分发挥了法院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职能作用。

最后,促进了普法宣传,群众合理用法、守法意识进一步增强。诉调对接机制是一种开放的模式,诸多纠纷的解决可以在田间地头或者当事人家中进行,群众能够最大限度地参与到纠纷解决中。纠纷解决过程就是一种生动的普法宣传,一件案件的调解过程就是一堂生动的法制课,能够起到调解一案、教育一片的显著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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