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若干意见》出台:纠纷解决机制的现状与建构

《若干意见》出台:纠纷解决机制的现状与建构

时间:2023-08-1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从试点法院的反映来看,《若干意见》的重要意义在于:第一,理念导向意义。《若干意见》之发布,其制度规范层面的意义在于:其一,明确了审判权在纠纷解决机制中的定位。《若干意见》首次规定了调解保密原则和司法确认程序,调解保密原则对于消除当事人的后顾之忧,促使其通过调解解决纠纷意义非凡。而《若干意见》以法院确认调解书效力的形式有效地解决了这个问题。

《若干意见》出台:纠纷解决机制的现状与建构

当前,虽不敢妄言中国已经进入“后诉讼时代”,但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作为一种客观存在,其合理性已被诸多学者反复论证并在实践中被广泛采用。在此背景下,对多种纠纷解决方式进行规范引导尤为必要。《若干意见》的发布标志着我国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建构与发展上迈出了实质性的一步。从试点法院的反映来看,《若干意见》的重要意义在于:

第一,理念导向意义。我国的纠纷化解历程表明:社会治理一直游走于两个极端,一端是对人的盲目迷信,一端则是对诉讼的过分推崇。当我们竭力摆脱人治的桎梏之时,并未体会到豁然开朗之感,相反却陷入了法律中心论的陷阱。对诉讼化解纠纷的热衷,使我们看到的是对法律规范制定的一派欣欣向荣的景象,但却很难体会到法律规范数量与纠纷数量之间此消彼长的关系,现实呈现的是司法难以应付大量矛盾纠纷的尴尬。事实证明,来自纠纷解决实践的经验与认知,能够成为反思与修正决策失误的实践理性。[7]法律并非解决纠纷的唯一路径,救济手段的多元化则是一种契合现实需求的世界趋势,以平和理性的方式解决社会纠纷已经越来越成为主流价值观。作为直接担当纠纷化解任务的人民法院,实质上更容易体会到司法自身解决纠纷的局限,并在具体工作中不断进行着探索。[8]但由于缺乏上级部门的确认,此种探索只能谨小慎微的进行,每前进一步都如履薄冰,很难适应现实需求并在大范围内推行。《若干意见》的主要目标指出:充分发挥人民法院、行政机关、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各方面的力量,促进各种纠纷解决方式相互配合、相互协调和全面发展,做好诉讼与非诉讼渠道的相互衔接,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多可供选择的纠纷解决方式,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若干意见》发出了这样一种强烈信号:纠纷解决并非法院一家之事,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均可成为矛盾化解之主体。由此既可肃清少数法官沉湎诉讼的错误思想,也为法院顺应社会需求,联合多种力量解决社会纠纷提供了广阔的空间。

第二,制度规范意义。毋庸置疑,《若干意见》发布之前,多种纠纷解决方式作为一种客观存在,其矛盾化解作用总在发生。但是,由于缺乏规范引导,各种纠纷解决方式只能分散的发挥作用,很难形成一个功能互补、相互协调的纠纷解决系统,由此导致纠纷解决的效果大打折扣,进而使得纠纷当事人陷入“利用并不表明喜欢,选择并不等于优越”之境地。《若干意见》之发布,其制度规范层面的意义在于:其一,明确了审判权在纠纷解决机制中的定位。《若干意见》的主要任务规定:充分发挥审判权的规范、引导和监督作用,完善诉讼与仲裁、行政调处、人民调解、商事调解、行业调解以及其他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之间的衔接机制。此种界定厘清了法院在纠纷解决机制中到底应扮演何种角色之困惑,同时否定了法院在纠纷解决机制中的主导作用,有利于发挥多种主体解决社会冲突的积极性;其二,确认了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重要作用。《若干意见》对商事仲裁、劳动仲裁、人事争议仲裁、土地承包仲裁、人民调解、行政调处、行业调解、公证等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在各自领域应该发挥的作用给予了充分肯定,同时强调人民法院应给予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以鼓励和支持;其三,完善了诉讼活动中多方参与的调解机制。《若干意见》细致规定了调解的阶段、调解的方式、调解的原则等问题,此种细致规定,对于“纠正那种认为调解‘违背现代法治原则’,是‘低水平司法’的错误认识,牢固树立调解是‘高质量审判’、‘高艺术司法’的观念”[9]至关重要。《若干意见》对诉调对接的规范,将会极大地促进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合理应用。(www.xing528.com)

第三,制度创新意义。《若干意见》首次规定了调解保密原则和司法确认程序,调解保密原则对于消除当事人的后顾之忧,促使其通过调解解决纠纷意义非凡。而司法确认程序更被试点法院认为是《若干意见》的重大亮点,由于在司法实践中,当事人在调解中一般会达成书面的调解协议。但是目前对于调解协议,我国法律一般认定为书面民事合同性质。由于调解协议本身不具有很强的法律强制力,因此在履行过程中缺乏对双方的约束效力。在司法实践中,双方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调解协议,以调解为拖延时间的手段和方式等现象屡见不鲜。而调解协议被违约方肆意违背后,守约方却只能重新调解或者再耗费人力、物力去进行民事诉讼。这不仅违背了诚实信用的社会基本原则,造成了社会资源的浪费,而且还极大地损害了守约方的利益和对民事调解制度的信心和信任。而《若干意见》以法院确认调解书效力的形式有效地解决了这个问题。

第四,未来指引意义。《若干意见》明确了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未来框架,其明确规定:在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过程中,必须紧紧依靠党委领导,积极争取政府支持,鼓励社会各界参与,充分发挥司法的推动作用;必须充分保障当事人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尽管法院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推进中作用重要,但角色定位之局限表明其不可能在纠纷化解中承担统领全局的作用,因此未来纠纷解决机制的统领者,应立足于我国实际,争取党委领导;同时,未来的纠纷解决机制构建不应以维护社会稳定的功利需求作为追求之终极目标,而应以保障当事人权益为重。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