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纠纷解决方法研究:现状与理想

时间:2023-08-1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方法是与人类有意识、有目的的活动密切联系的。这成为当代中国法学研究的薄弱环节。鉴于这种现状,苏力教授提出了“研究真实世界的法律”的命题,呼吁并置身于中国本土问题的研究。不仅各种传统的法律方法备受重视,而且贴近中国法律运作实际与时代要求的实证研究逐渐增多,这显示出我国法律方法论研究开始走向繁荣。在纠纷解决领域丰富的研究方法中,笔者认为,有两个问题值得关注。

纠纷解决方法研究:现状与理想

苏联著名生理学家巴甫洛夫曾经说过:“方法是首要的、基本的东西。研究上的重要关键都决定于方法和进行的方式。一切事情都在于好的方法。有好的方法时,才能不大的人,也能做出许多事情。而在没有好的方法时,即或是有天才的人来工作,也是徒劳无益的,得不到有价值的结果。”方法是与人类有意识、有目的的活动密切联系的。把某一领域分散的各种方法组织起来并给予理论上的说明,就是方法论。德国当代学者卡尔·拉伦茨(Karl Larenz)在其所著《法学方法论》一书中开篇即提出:每一种学问都必须运用一定的方法,或者遵循特定的方式来回答其提出的问题。每一种学科的方法论都是这个学科对本身进行的情况、思考方式、所利用的认识手段进行的反省。法学方法论也就是某一特定法学(成文法或判例法)的方法论,在一定程度上甚至是特定法体系的方法论。[114]

根据苏力教授的梳理,中国的法学研究自1970年代末恢复以来经历了三个阶段:一是“政法法学”阶段,那时更多的是从思辨出发,用宏大的政策话语为法律正名,赢得话语权。“政法话语推翻了极‘左’政治话语,从政治上构建了法律和法学话语的正当性。”二是“诠释法学”阶段,这是法条主义或概念法学的时期,中国法学开始了自己相对独立的发展。由于立法的增多和法律职业阶层的形成,中国法学在疏离流行政治话语的过程中不断创造和延伸它自身的专业技术性话语。三是“社科学派”阶段,“一部分法律人已经不满足于对法条、概念的解释,他们试图探讨支撑法条背后的社会历史根据,探讨制定法在中国社会中实际运作的状况以及构成这些状况的诸多社会条件。”这三个阶段的描述也让我们看到不同方法论指导下中国法学研究领域变化的缩影。经过前两个阶段的努力,在当代中国“法治”已经成为社会话语中的主流,也有了相当数量的实在法,形成了一定的法律制度体系,但是全面移植于西方的法律制度在中国的实际运作如何呢?这成为当代中国法学研究的薄弱环节。一些法学研究者们更多地仍停留在用道德话语和宏大法律理论表达美好愿望的状态,更多务实一点的学者关注于对西方法律制度的移植上,希望尽快在中国建立起健全的部门法体系、符合法治要求的司法制度等等,但是移植于西方的各种法律制度究竟在多大程度上能为中国本土接受,对于这方面需要更加实证的研究。鉴于这种现状,苏力教授提出了“研究真实世界的法律”的命题,呼吁并置身于中国本土问题的研究。他也在重审中国法学研究迷入的歧途,试图发现当代中国法治和法学研究的出路。这一出路就是理查德·A.波斯纳提出的:“法学对科学和社会科学研究成果的更多吸纳,更加具体现实地研究日常生活中的问题”。诚如苏力教授所言,研究中国当下的日常生活中的问题才是当代中国法学家的贡献。[115]

更有学者总结提出,转型期中国法治出现对法律方法论的需求,以迎合法治时代的到来。不仅各种传统的法律方法备受重视,而且贴近中国法律运作实际与时代要求的实证研究逐渐增多,这显示出我国法律方法论研究开始走向繁荣。其主要表现在中国学者已经围绕着法治建设,开始构建与论证适合中国法治需要的法律方法体系和法律方法论体系,同时以更加精致的理论回应司法实践。法治似乎要走过粗放而进入细腻阶段,法律方法在法治建设中要发挥更大的作用。法学走向法律方法论的时代。[116]毋庸置疑,法学研究需要方法,法学方法论将在我们的时代成为显学。(www.xing528.com)

关于纠纷解决领域研究方法,学者展开过直接的探讨。[117]而更多时候,纠纷解决领域的研究方法则间接展现在学者的具体研究之中,或通过高深的思辨,[118]或通过鲜活的实证,[119]展现纠纷解决研究的不同视角。在纠纷解决领域丰富的研究方法中,笔者认为,有两个问题值得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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