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是指在一个社会中,多种多样的纠纷解决方式以其特定的功能和特点,相互协调地共同存在,所结成的互补的、满足社会主体的多样需求的程序体系和动态调整系统。[30]
(一)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现实必要性
第一,矛盾冲突的多样化。近年来,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我国经济发展进入了繁荣时期,同时,我国也进入了一个社会大转型的时期。在这样一个多元化的时代,社会结构的巨大调整,利益关系与分配关系的重组变化,使得各种矛盾多发且情况复杂,纠纷呈现出多元化的发展态势。这种情况下,只有发展多样的纠纷解决方式,发挥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作用,才能应对新形势、新变化,保障社会协调的均衡状态。
第二,利益主体价值观的多元化。社会利益主体是多元的,其需求也是多元的。当今社会,平等自由、公平公正、正义高效都已逐渐进入人们的价值观取向中,不同的人对其内容和评价标准也有很大的差异。虽然诉讼纠纷解决方式能够满足当事人和利益主体对“正义”的需求,但是要满足更多的价值需求,就需要引入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通过公开、平等、合情合理的一系列专门化的规范操作,达到当事人和利益主体价值观上的平衡。
第三,道德传统和社会关系的复杂化。我国自古就是注重伦理道德和人际关系的国家,几千年的文化传统,决定了人与人之间、家庭与家庭之间复杂而微妙的关系,“万事和为贵”的思想根深蒂固。诉讼纠纷解决机制主张权利对等,虽然公平,但是容易造成纠纷当事人的关系恶化,往往导致亲人仇化、朋友敌化,破坏稳定的社会秩序。对此,引入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可以让纠纷当事人自行选择纠纷解决的方式和途径,有利于纠纷当事人关系的缓和,有利于保障社会的和谐稳定。
(二)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价值体现
第一,可塑性价值。我国自古就有多元化纠纷解决方式的基础,早在西汉就有“和息”、“和对”的纠纷调处方式。受到儒家思想的影响,历代王朝都比较注重“非诉”方式的应用,并逐步形成了一套趋于完善的调解制度,家族调解和官府调解相互补充,形成了相对严密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也使我国在现今社会发展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建立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具备了极强的可塑性。(www.xing528.com)
第二,能力性价值。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具有很强的灵活性和可变性,其纠纷解决手段也十分丰富。其特点就是针对不同的纠纷形式,给予特定的纠纷解决办法,它没有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那些过于死板的条条框框,可针对新形势新变化衍生出新程序、新方法,游刃有余地发挥解决纠纷的作用。
第三,高效率价值。“迟来的正义为非正义”,根据效率机制比较学说,从时间上看,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不需要经过“起诉受理→审前程序→审理程序→二审(再审)→执行”的复杂过程,不存在诉讼延迟、积案等问题,具有快捷性和简便性,符合快速有效解决纠纷的社会需求。从成本上看,当事人可以权衡利弊,量力而为,可以节省诉讼可能耗费的公共成本和私人成本,符合大众对利益的追求。从这两方面来看,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对于提高司法工作的效率,有着极强的作用。
第四,高满意度价值。首先,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下,纠纷当事人双方都是平等的,减少了其对抗性,当事人自觉自愿地通过协商的方式解决问题,在双方让步的基础上达成协议,维持一定范围内的社会关系。其次,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让纠纷当事人自主选择纠纷解决的方式、方法、规范、程序以及参与纠纷解决的第三方,这样更符合纠纷当事人各自的动机和标准。最后,纠纷当事人自主参与下达成协议,纠纷当事人更能自愿自觉地履行,提高了纠纷解决的履行力,也提高了当事人对纠纷解决的满意度。
第五,社会自治与安全和谐价值。其一,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提倡当事人自治,加大了纠纷解决的可能性,推进了民主自治社会的建立。其二,多元化纠纷解决方式以较为平和的手段和方式解决纠纷,防止矛盾的激化和扩大,同时也有助于保护纠纷当事人的隐私和秘密,有利于社会秩序的安全稳定。其三,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中,当事人在友好协商的情况下达成一致,解决纠纷,缓解了纠纷当事人之间的仇视情绪,维护了人与人之间的和谐稳定关系,也就促进了社会的最基本的和谐。
要实现以上五点价值,就要求我们摈弃以往过分注重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观念,在发挥诉讼纠纷解决机制作用的基础上,将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积极应用到纠纷解决过程中,扩大和发展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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