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纠纷解决机制的一元与多元性

纠纷解决机制的一元与多元性

时间:2023-08-1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纠纷,即特定主体基于利益冲突而产生的一种双边对抗行为。无论是人类文明的发展史,还是司法制度的演进史,都可以看成是一部纠纷解决方式的演化史。无论我们是否承认,从朴素和现实的角度来看,人类社会的纠纷解决方式一直是多元的。[22]纠纷解决领域“一元性”与“多元性”之讨论,并非基于对历史和现实的不尊重,而是针对某种纠纷解决方式或手段在一定历史时期占据绝对强势地位而言的。

纠纷解决机制的一元与多元性

纠纷,即特定主体基于利益冲突而产生的一种双边对抗行为。纠纷的发生,意味着一定范围内的协调平衡状态或秩序被打破,它是现实中必然发生的社会现象,而纠纷的解决则是人类社会不可或缺的功能和机制,它不仅体现了社会的冲突状态,也反映了社会的协调程度。无论是人类文明的发展史,还是司法制度的演进史,都可以看成是一部纠纷解决方式的演化史。[19]人类社会自古就对纠纷的解决进行了许多探索,创制了一系列的纠纷解决方式。无论我们是否承认,从朴素和现实的角度来看,人类社会的纠纷解决方式一直是多元的。学者的研究也进一步验证了这一点。范愉教授旗帜鲜明地指出:“人类社会的纠纷解决机制自古以来就是多元化的,现代法治社会同样存在多元化的需要。目前,在继续提高司法权威及社会功能的同时,重视和积极发展各种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ADR)已成为一种世界性的时代潮流。”[20]苏力教授在谈到法律规避与法律多元时也提到:由于这种传统(民间规范组织社会生活,笔者加)已成为人们生活的一部分,因此,我们感觉不到它是外在的,而是被当作理所当然天然合理的。在没有其他生活方式对比之下,甚至它的存在也难以被察觉。只有在外来法律试图重新规范社会生活时,这种民间法律才通过民众对外来法律的种种不合作、规避法律、寻求“私了”显示出来,并显示出它的力量和功能。[21]徐昕教授则针对现实谈道:“私力救济的观念已被涤荡到边缘,但其实践依然盛行。任何关注现实和历史的人们,都不可能对私力救济在纠纷解决中的作用毫无察觉。”[22]

纠纷解决领域“一元性”与“多元性”之讨论,并非基于对历史和现实的不尊重,而是针对某种纠纷解决方式或手段在一定历史时期占据绝对强势地位而言的。(www.xing528.com)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