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面临冲突或纠纷时,我们选择何种治理方式?尽管今天看来这是一个极为简单的问题,但我们的选择却历经坎坷。法治与人治作为两种价值取向迥异的治国方略,早在两千多年前古希腊哲学家亚里士多德即明确提出“法治应当优于一人之治”。但在中国,人治却在相当长的历史时期主导着社会治理。人治是历史遗留下来的顽症,在社会转型中进行的法律治理如何克服人治传统,是中国法治建设所面临的一种挑战。
有学者在总结中国的法制改革时指出:中国30年法制改革经历了3个阶段的转变。第一个阶段的转变是从1978年开始到1994年,这是从人治到“刀”制的法制的转变,也可以叫作非正式制度治理阶段。法学界一直在讨论,中国有两个“法治”,一个是“Rule of law”,即法治,一个是“Rule by law”,即法制,就是通过法律进行统治的“刀”制,把法制当作一个专政的刀把子,当作专政的工具。这是在1994年之前的法制的主要理念,体现为一直把法律看作执政统治的工具,“一手抓建设、一手抓法制”,讲的更重要的是“抓”这个概念,是把法制作为保境安民的工具性质。在这个阶段,我们很少看到法制对于社会生活、对于经济活动、对于国家制度文明,乃至对于整个人类文明进展的制度价值。在这个时期,很多立法在某种程度上就是围绕着“刀”制这样一个基点来进行与实施的。从1993、1994年开始进入了第二阶段的转变,一直到2003、2004年,这10年是第二阶段。第二阶段是政策之治的阶段。这实质上是一个非正式的制度治理的阶段,但是这里的政策有一定的程序性和权威性,有一定的公开性,又以一定的形式表现出来。比如,它有文件、规范、规章,都以合法的形式表现出来。所以这10年有一个非常突出的现象,就是用政策来治国,用文件来治国。非正式制度在这个阶段发挥了很大作用,对改革,特别对整个社会治理方式的转型发挥了很大的作用。这里面存在着一些问题,这些非正式制度开始都是以法律的方式出现,我认为立法依赖型的改革是从这时候开始的。所谓立法依赖性改革,就是依靠一部或几部重要的立法来带动社会观念的变化,从而带动社会整个制度的变化。但是这种立法仅仅是政策层面的,因为它不考虑可诉性,不考虑可操作性,更带有一种宣示性。所以,第二个阶段是以政策之治为主的一个阶段,这个政策之治就体现在它的短期性、它的立竿见影性,它具有追求短期效果以及缺乏法律理论的一些基本特点。法制要求规范,要求它的规则性和可预期性很强,要求有相应的司法机构来支持,要求计算执法和司法队伍运作的成本。这些在这个阶段是没有的。第三个阶段是从2003、2004年开始的,从政策之治向法治之治的转型。这一阶段的立法,针对的是涉及中国改革这么多年一直没有解决的最深层的矛盾、最重大的利益冲突,出台的是老百姓最关心的、和百姓关系最直接的、利益最密切的一些法律。[9]
中国在法制领域内取得的进步有目共睹。国务院新闻办公室2011年10月27日发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白皮书指出: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中国的立法工作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截至2011年8月底,中国已制定现行宪法和有效法律共240部、行政法规706部、地方性法规8600多部,涵盖社会关系各个方面的法律部门已经齐全,各个法律部门中基本的、主要的法律已经制定,相应的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比较完备。一个立足中国国情和实际、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集中体现中国共产党和中国人民意志,以宪法为统帅,以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等多个法律部门的法律为主干,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多个层次法律规范构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国家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的各个方面实现了有法可依。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明确地传递了一个信号:中国未来的发展将更好地沿着民主法制的轨道推进,国家的执政方式和治理方式正在发生根本性转变。如果说以往我们在法律体系不够健全、不够完备的情况下,更多地依靠了党和政府的组织力量、行政力量来治理国家、推动发展;那么,在今天我们的法律体系已经形成的大前提下,实施依法治国就有了更为现实的可能性和可操作性,法律将成为最主要也是最重要的治国理政手段。将一切发展纳入法制化轨道,以法治观念替代传统的人治观念,以法治手段替代传统的人治手段,全面建设法治国家的目标便不再是空谈。[10](www.xing528.com)
我们有理由感到振奋,在纠纷解决进程中,我们既有实体法的支撑,亦有程序法的保障,纠纷解决的规范化具有坚实的基础。当然,在欢欣鼓舞之余,我们应当理性而清醒地认识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之形成,只不过是中国法治之路在“万里长征”过程中迈出的第一步。在“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这十六字方针中,从很大程度上说,有法不依往往比无法可依对人们的心理冲击更大。这是因为法是一种带有强制性的社会行为规范,而不是一种摆设。如果有法不依或执法不严,违法不究,则不仅将会极大地损害法的权威,而且会严重地妨碍立法宗旨的实现。按照亚里士多德的说法:法治应包括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良好的法律。因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堪称中国民主政治进程中的一个重要里程碑。但法律体系形成后的路怎么走,同样决定着这块里程碑的分量。更何况,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本身是一个开放而非封闭的规范体系,其必然随着社会之发展而不断丰富完善。
无论如何,我们都应当承认,中国纠纷解决的规范化尽管前路仍然漫长,但已经迈上了一个新的起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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