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与政治的关系是法学领域的经典论题,同时亦是长期困扰学者的难题。将问题集中在法律的属性上,即“法律是否具有政治性,是否可以脱离政治”。一般而言,人们对法律所持看法不同,他们对法律与政治之间的关系的把握也会不同。主张“法律只是权力关系的表述”的人,大多认为“法律是政治的”;主张“理性是法律的生命”的人,则大多认为法律凌驾于政治之上。[6]如,西方传统的自由法学,特别是分析实证主义法学学者认为,法律是法律,政治是政治;而西方的现实主义法学、批判法学学者则认为,法律与政治不可分离,法律就是政治。尽管法律与政治的关系命题仍然困扰着少数学者,但大多数人都承认:政治是法律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前提,法治的推进始终离不开政治制度。同时,法律是限制政治权力、维护人民利益和公民权利的重要工具。
对于中国而言,在工业化推进过程中经济获得了快速发展;与此相适应,工业化需要与其相匹配的社会环境作为其发生条件,并进而带动社会全面现代化。法律作为社会关系调整的规范系统,其现代化无疑是工业现代化所必需的,同时也是法律自身生存发展之要求。从法律的现代化的动力来源来看,法律的现代化过程大体上可以分为内发型法律的现代化和外源型法律的现代化。内发型法律的现代化是由特定社会自身力量产生的法的内部创新。这种现代化是一个自发的、自下而上的、缓慢的渐进变革过程;外源型法律的现代化则是在外部环境影响下,社会受外力冲击,引起思想、政治、经济领域的变革,最终导致法律文化领域的革新。显然,从动因上看,中国法律的现代化属于外源型法律的现代化,即在外部压力下产生的法律的快速现代化。但是,恰如快速的城市化和快速的工业化都离不开国家权力的推动一样,快速的法制化也是产生于举国体制之下的一场运动,它使中国用尽可能短的时间获得了和西方国家在表面上一样完整的法律体系。然而,由于西方法治社会中的法律制度大多是在与社会生活中的人的需求长期磨合的过程中缓慢地发展完善的,因此法律本身与社会理性高度吻合,人们对于法律的依赖实际上已经超过了对任何一个政治派别或宗教信仰的依赖。站在法律的立场上,人们会发现,政党或宗教的主张往往意味着脱离社会实际的某种未加证实的理念,而对这些理念的相信则多少需要人们动用一些非理性的力量,因而是不可靠的。[7]
20世纪70年代初,一位法国经济学家曾进行估计:“今天我们每三年发生的变化,相当于本世纪初30年的变化,相当于牛顿时代以前300年的变化,相当于旧石器时代3000年的变化。”[8]处于社会转型期的中国,在日新月异的社会变革中加快法律现代化进程的需要尤其迫切。近代以来,虽然中国法律的现代化在国家正式制度层面上推进较快,但先进的思想理念被社会所接受尚需要一个较长的过程。肇始于此种背景,精英意识与大众意识之间的鸿沟是难以避免的。在普通民众甚至诸多干部心中,现代法律意识的形成仍然相当艰难。群众仍然愿意用传统古老的方式解决彼此之间的纠纷,期待清官为自己做主;某些官员则官僚作风不减,将法律看成是对付群众的工具。这种历史上缺乏法治传统,迫于现实需要而推进的立法主导型的法律现代化,带有浓厚的功利性和工具性色彩。法律变革最重要的目的是服务于政治、经济变革,而很少考虑与普通民众的磨合。(www.xing528.com)
在纠纷解决层面,社会转型期出现的有法律却无秩序的局面表明,“躁动”的法律变革并不能在社会治理中扮演其本来应有的角色;相反,政治的作用似乎更为明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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