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判管辖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由犯罪地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居住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这一规定明确了本程序中的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一方面,此类案件应由犯罪地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居住地的法院管辖,这与一般刑事案件中的地域管辖基本一致。另一方面,此类案件应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二)启动与受理
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启动权由人民检察院掌握,并且在决定是否启动本程序时,检察机关可以根据起诉便宜主义原则作出决定。同时,人民检察院在提出违法所得没收申请时应该承担举证的义务,即应当提供与犯罪事实、违法所得相关的证据材料,并列明财产的种类、数量、所在地及查封、扣押、冻结的情况。
没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申请,应当向犯罪地、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居住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在收到检察机关提供的相关材料后要进行审查,以确定检察机关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备,从而决定是否受理。材料不齐的,人民法院应当要求检察机关补充;材料齐备的,人民法院应在合理的期间内作出受理的决定,同时进行必要的公告和庭审准备。
决定受理之后,中级人民法院应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三)公告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后,应当发出公告。公告期间为六个月。”公告应当写明以下内容:①案由;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通缉在逃或者死亡等基本情况;③申请没收财产的种类、数量、所在地;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申请参加诉讼的期限、方式;⑤应当公告的其他情况。
在此期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和其他利害关系人有权申请参加诉讼,也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这种做法使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和其他利害关系人有足够的时间了解案情,对没收程序提出异议,从而使人民法院有机会更加全面、客观地审查与犯罪事实、违法所得相关的证据材料,财产的种类、数量、所在地,以及决定是否应当查封、扣押、冻结这些财产。
(四)审理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九条第三款规定:“人民法院在公告期满后对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进行审理。利害关系人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开庭审理。”
人民法院审理此类案件时应当组成合议庭,对申请进行审理。在利害关系人对检察机关没收财产的申请提出异议并要求参加没收程序时,人民法院必须开庭审理案件。
根据《最高法院解释》第五百一十五条的规定,开庭审理申请没收违法所得的案件,按照下列程序进行:①审判长宣布法庭调查开始后,先由检察员宣读申请书,后由利害关系人、诉讼代理人发表意见;②法庭应当依次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实施了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重大犯罪并已经通缉一年不能到案,或者是否已经死亡,以及申请没收的财产是否依法应当追缴进行调查;调查时,先由检察员出示有关证据,后由利害关系人发表意见、出示有关证据,并进行质证;③法庭辩论阶段,先由检察员发言,后由利害关系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并进行辩论。(www.xing528.com)
利害关系人接到通知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转为不开庭审理,但还有其他利害关系人参加诉讼的除外。
(五)审理结果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三百条的规定,人民法院经审理,对经查证属于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除依法返还被害人的以外,应当裁定予以没收;对不属于应当追缴的财产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请,解除查封、扣押、冻结措施。
据此,对于经查证属于违法所得的财产,有三种处理方式:①对于被害人的财产,应当依法返还被害人;②如果不能认定是违法所得的,应当裁定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将财产返还原所有人或者其他人;③如果有充分的证据证明涉案财产属于违法所得,而且不属于其他人合法所有,法院应当裁定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六)上诉与抗诉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于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提起上诉;人民检察院可以提出抗诉。根据《最高法院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对没收违法所得或者驳回申请的裁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和其他利害关系人或者人民检察院可以在五日内提出上诉、抗诉。
可见,违法所得没收的裁定与定罪量刑的判决一样,具有可救济性,即可以通过近亲属、利害关系人上诉,人民检察院抗诉等形式,寻求对裁定的准确性和公正性再次审查。具体来说:①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其财产继承人为了保护其合法财产权益,有权上诉;②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为了保护其合法权利,其近亲属也有权上诉;③如果违法所得没收程序中有被害人,而且被害人认为涉案财产属于其合法所有,但是人民法院裁决予以没收,由于与案件有直接的利害关系,也应当有上诉权;④如果在公告期间,有其他利害关系人参加诉讼并主张涉案财产为其合法所有,而人民法院裁决没收该财产,此利害关系人也应有权上诉;⑤如果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裁决确有错误的,有权提起抗诉。
(七)终止审理与国家赔偿
《刑事诉讼法》第三百零一条规定:“在审理过程中,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动投案或者被抓获的,人民法院应当终止审理。没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财产确有错误的,应当予以返还、赔偿。”
据此,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进行过程中,如果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动投案或者被抓获,则本程序应当终止,而与之相关的刑事普通程序得以恢复。如果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潜逃,在其被抓获后,侦查程序继续进行,相关财物的处理也随着对嫌疑人的处理一并进行。如果犯罪嫌疑人在审查起诉阶段潜逃,在其被抓获后,检察机关应恢复审查起诉程序,相关财物也应一并处理。如果在审判阶段被告人潜逃,在其被抓获后,人民法庭应当恢复审理,对被告人和相关财物一并作出相应的裁决。
同时,如果人民法院发现没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财产确有错误的,在财物能够返还的情形下,应当裁定返还财产;如果由于财物已经处理,或者因为没收程序的错误对相关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则国家应当予以赔偿。没收案件的具体赔偿程序应当参照《国家赔偿法》的相关规定进行。
我国《国家赔偿法》第十八条规定,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①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的;②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罚金、没收财产已经执行的。第三十六条规定,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权造成损害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①处罚款、罚金、追缴、没收财产或者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返还财产;②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解除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造成财产损坏或者灭失的,依照本条第三项、第四项的规定赔偿;③应当返还的财产损坏的,能够恢复原状的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的,按照损害程度给付相应的赔偿金;④应当返还的财产灭失的,给付相应的赔偿金;⑤财产已经拍卖或者变卖的,给付拍卖或者变卖所得的价款;变卖的价款明显低于财产价值的,应当支付相应的赔偿金;⑥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的,赔偿停产停业期间必要的经常性费用开支;⑦返还执行的罚款或者罚金、追缴或者没收的金钱,解除冻结的存款或者汇款的,应当支付银行同期存款利息;⑧对财产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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