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向被告人送达传票和起诉书副本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通过有关国际条约规定的或者外交途径提出的司法协助方式,或者被告人所在地法律允许的其他方式,将传票和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人。
人民法院送达传票和起诉书副本的方式有三种,即有关国际条约规定的司法协助方式、外交途径提出的司法协助方式、被告人所在地法律允许的其他方式。送达传票和起诉书副本是为了保障被告人的知情权,其法律效果是传票和起诉书副本送达后,被告人未按要求到案的,人民法院应当开庭审理(缺席审判),依法作出判决。
(二)委托辩护和指定辩护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缺席审判案件,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告人的近亲属可以代为委托辩护人。被告人及其近亲属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缺席审判案件的基本特点是被告人不在庭审现场,其辩护权应该给予特别的保护,辩护权由辩护人来行使;辩护人要么由被告人委托或者近亲属委托,要么由法院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担任。
(三)判决书的送达(www.xing528.com)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将判决书送达被告人及其近亲属、辩护人。对被告人送达判决书,可参照《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二条规定的三种方式。
(四)上诉和抗诉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四条规定,被告人或者其近亲属不服判决的,有权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辩护人经被告人或者其近亲属同意,可以提出上诉。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的判决确有错误的,应当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与普通审判程序相比,缺席判决程序增加了近亲属的上诉权。这里的近亲属,包括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
(五)被告人归案后的重新审理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五条规定了两种“重新审理”:①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自动投案或者被抓获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理,但案件应当按照普通程序审理;②罪犯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到案的,交付执行刑罚前,人民法院应当告知罪犯有权对判决、裁定提出异议;罪犯对判决、裁定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第一审普通刑事审判程序进行重新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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