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诉案件和解程序的适用范围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八条的规定,公诉案件和解程序的适用范围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1)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此类案件必须符合三个条件。第一,犯罪是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民间纠纷一般是指公民之间有关人身、财产权益和其他日常生活中发生的纠纷。第二,涉嫌的是《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中的罪名。《刑法》分则第四章规定的是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第五章规定的是侵犯公民财产权利的犯罪。第三,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上述三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
(2)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此类案件也必须同时符合三个条件。第一,过失犯罪。过失犯罪,是指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犯罪。第二,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第三,渎职犯罪除外。渎职犯罪,是指《刑法》分则第九章规定的犯罪,主要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或者行使职权的过程中,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妨害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致使公共财产、国家与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或者情节严重的行为。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刑事和解。也就是说,即使属于上述两种案件的范围,但如果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内曾经故意犯罪,不论其是否被判处刑罚,禁止适用本程序。此类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社会危害性、人身危险性以及主观恶性较大,因而此类案件不得适用本程序。
另外,自诉案件中自诉人与被告人之间的和解、附带民事诉讼中原告人与被告人之间的和解也不适用本程序。
(二)公诉案件和解的主体、条件与方式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和解的主体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被害人。在和解过程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有权进行审查与监督。在不同的诉讼阶段,当事人双方进行和解后,应由对应阶段的办案机关进行审查和确认,只有这样和解协议才可生效。
和解的条件包括: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真诚悔罪,也就是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如实交代犯罪事实,并对其罪行有悔悟之心;②被害人必须是自愿和解,如果仅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愿意和解,但被害人不同意和解的,则不得强迫和解。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诉案件和解的方式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以获得被害人的谅解。赔偿损失包括赔偿物质损失和精神损失。这与附带民事诉讼中的赔偿不同,附带民事诉讼只允许当事人提起物质损害赔偿。赔礼道歉则既可以通过书面的方式,也可以通过口头的方式进行。
(三)审查的程序、内容及结果
双方当事人进行和解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听取当事人和其他有关人员的意见,对和解的自愿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主持制作和解协议书。
这里的“当事人”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被害人。“其他有关人员”是指当事人之外的其他诉讼参与人及相关人员,包括双方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及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等。
公安、司法机关应重点审查双方和解的自愿性、合法性。“自愿性”强调双方均愿意以和解的方式解决纠纷,“合法性”则要求和解必须符合实体法和程序法的规定。之所以设置这一程序,是为了防止强势群体侵害弱势群体、花钱买刑、强迫和解等不公正情形的发生。(www.xing528.com)
例如,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四百九十七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应当对和解的自愿性、合法性进行审查,重点审查以下内容:①双方当事人是否自愿和解;②犯罪嫌疑人是否真诚悔罪,是否向被害人赔礼道歉,赔偿数额与其所造成的损害和赔偿能力是否相适应;③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是否明确表示对犯罪嫌疑人予以谅解;④是否符合法律规定;⑤是否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⑥是否符合社会公德。
审查时,应当听取双方当事人和其他有关人员对和解的意见,告知刑事案件可能从宽处理的法律后果和双方的权利义务,并制作笔录附卷。被害人死亡的,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与犯罪嫌疑人和解。被害人系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和解。
公安、司法机关经过认真审查后,认为和解符合自愿性与合法性的,应主持制作和解协议。和解协议书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拘束力。
和解协议书的主要内容包括:①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②案件的主要事实;③犯罪嫌疑人真诚悔罪,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赔偿损失的,应当写明赔偿的数额、履行的方式、期限等;④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对犯罪嫌疑人予以谅解,并要求或者同意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犯罪嫌疑人依法从宽处理。
(四)不同诉讼阶段达成和解协议后的处理
1.侦查阶段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侦查阶段,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的,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据此,公安机关对于此类案件不得作出撤销案件或其他处理,而只能向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并在起诉意见书中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
2.审查起诉阶段
在审查起诉阶段,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和解的案件主要有两种处理方式:一是,对一般的当事人和解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时可以在起诉书中载明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建议人民法院对被告人从宽处罚,并附卷移送当事人和解协议书;二是,对犯罪嫌疑人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和解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作出不起诉决定。
人民检察院拟对当事人达成和解的公诉案件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应当听取双方当事人对和解的意见,并且查明犯罪嫌疑人是否已经切实履行和解协议、不能及时履行的是否已经提供有效担保,将其作为是否决定不起诉的因素予以考虑。
当事人在不起诉决定作出之前反悔的,可以另行达成和解。不能另行达成和解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作出起诉或者不起诉决定。当事人在不起诉决定作出之后反悔的,人民检察院不撤销原决定,但有证据证明和解违反自愿性、合法性原则的除外。
3.审判阶段
在审判阶段,对于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理。“从宽”主要是指对于情节较轻、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犯罪,或者罪行虽然严重,但具有法定、酌定从宽处罚情节,以及主观恶性相对较小、人身危险性不大的被告人,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于具有一定社会危害性,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行为,不作犯罪处理;对于依法可不监禁的,尽量适用缓刑或判处管制、单处罚金等非监禁刑。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