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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诉讼程序内容概述

时间:2023-08-1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①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时,应当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告知法定代理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应当履行的义务。到场的法定代理人认为办案人员在讯问中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可以提出意见。如果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人民检察院决定附条件不起诉有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起诉的决定。在考验期内,由人民检察院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监督考察。未成年人刑事审判庭和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合议庭统称“少年法庭”。

未成年人诉讼程序内容概述

(一)立案程序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立案程序有其自身的特点:①在进行立案审查时,除了需查明是否具备立案条件外,还应当查明犯罪嫌疑人确切的出生时间;②应查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是否被教唆犯罪,以及其生活环境、经历、心理特征等内容。

经过审查,对于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如果属于案件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可将案件材料移交其他有关部门,作出适当处理,或通知其监护人对其严加监护、教育;对于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制作立案报告,除写明立案材料来源、案发时间和地点、犯罪事实、证据材料、立案的法律依据和初步意见外,还应当着重写明犯罪嫌疑人的确切出生时间、生活环境、心理性格特征、犯罪的原因等有关情况。

(二)侦查程序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侦查过程中,除了应遵循侦查程序的一般规定外,还应当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当贯彻教育、感化、挽救方针,照顾其身心特点,尊重其人格尊严,保护其合法权益。同时,侦查人员除了查明案情、收集证据外,还应坚持全面审查的原则,即不仅要对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和情节进行调查,还要对案外事实进行详尽的调查,包括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生活学习环境、性格特点、成长经历、心理状态、社会交往等情况,以便于更好地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开展教育、挽救和改造工作。

(2)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采用强制措施时,要慎重对待,尽量不采用和少采用强制措施,对可捕可不捕的,不宜逮捕,以免给其带来不必要的心理负担。检察机关在审查批捕时,应当根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涉嫌犯罪的事实、主观恶性、有无监护与社会帮教条件等,综合衡量其社会危险性,以确定有无逮捕必要。

(3)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时,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①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时,应当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告知法定代理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应当履行的义务。到场的法定代理人认为办案人员在讯问中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可以提出意见。无法通知、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或者法定代理人是共犯的,也可以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其他成年亲属,以及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或者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到场,并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②对未成年人的讯问可以在公安机关进行,也可以到未成年人的住所或学校进行。③讯问未成年人时,应当耐心听取其陈述或辩解,认真审核、查证与案件有关的证据和线索,并针对其思想顾虑、抵触情绪进行疏导。④讯问女性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时,应当有女工作人员在场。⑤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一般不得使用戒具。对于确有人身危险性、必须使用戒具的,在现实危险消除后,应当立即停止使用。

(4)对于被羁押的未成年人应当与成年人分别关押、管理,并根据其生理和心理特点在生活和学习等方面给予照顾。

(三)审查起诉程序

(1)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案件时,应当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名誉,尊重其人格尊严,不得公开或者传播涉案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图像以及可能推断出其身份的资料。

(2)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时,应当听取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代理人、辩护人,未成年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意见。

(3)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案件,可以应犯罪嫌疑人家属、被害人及其家属的要求,告知其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的进展情况,并对有关情况予以说明和解释。

(4)对于犯罪情节轻微,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一般应作出不起诉决定:①被胁迫参与犯罪的;②犯罪预备、中止、未遂的;③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④系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的;⑤因防卫过当或者紧急避险过当构成犯罪的;⑥有自首或者立功表现的;⑦其他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情形。

(5)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犯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检察院在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公安机关、被害人的意见。如果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人民检察院决定附条件不起诉有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起诉的决定。

附条件不起诉有一定的考验期,其间一般为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从人民检察院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之日起计算。在考验期内,由人民检察院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监督考察。在考验期内,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①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②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③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④按照考察机关的要求接受教育和矫治。

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考验期内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撤销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提起公诉:①实施新的犯罪或者发现决定附条件不起诉之前还有其他犯罪需要追诉的;②违反治安管理规定或者考察机关有关附条件不起诉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www.xing528.com)

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考验期内没有上述情形,考验期满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书应当向被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公开宣布,并阐明相对不起诉的理由和法律依据。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书应当送达被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并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和应当遵守的义务。

(6)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未成年人和成年人共同犯罪的案件时,通常应当将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和成年犯罪嫌疑人分案提起公诉。但具有下列情形时,可以不分案起诉:①未成年人系犯罪集团的组织者或者其他共同犯罪中的主犯的;②案件重大、疑难、复杂,分案起诉可能妨碍案件审理的;③涉及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分案起诉妨碍附带民事诉讼部分审理的;④具有其他不宜分案起诉情形的。

(四)审判程序

(1)我国审判未成年被告人的审判组织为少年法庭。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可以建立未成年人刑事审判庭,条件尚不具备的地方,应当在刑事审判庭内设立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合议庭或由专人负责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高级人民法院可以在刑事审判庭内设立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合议庭。未成年人刑事审判庭和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合议庭统称“少年法庭”。

少年法庭由审判员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少年法庭的审判长应当熟悉未成年人的特点、善于做未成年人的思想工作。少年法庭主要受理两类案件:①被告人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人民法院立案时不满二十周岁的案件;②被告人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人民法院立案时不满二十周岁,并被指控为首要分子或者主犯的共同犯罪案件。其他共同犯罪案件有未成年被告人的,或者其他涉及未成年人的刑事案件是否由少年法庭审理,由人民法院院长根据少年法庭工作的实际情况决定。

(2)少年法庭开庭审理前,合议庭的准备工作包括以下四个方面。①应重点查明是否附有未成年被告人年龄的有效证明材料,对于没有附送未成年被告人年龄有效证明材料的,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在三日内补送。②应当通知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出庭,法定代理人无法出庭或者确实不适宜出庭的,应当通知其他监护人或其他成年近亲属出庭,经通知不到庭的,人民法院应当记录在卷。③审判长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安排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成年近亲属、教师等人员与未成年被告人见面,以减轻其思想顾虑。④审判长一般应当主动与公诉人联系,了解未成年被告人的成长经历、性格心理状态、犯罪原因以及其在侦查、起诉阶段的表现。

(3)法庭审理中应注意的问题包括以下六个方面。①开庭审理时,被告人不满十八周岁的,一律不公开审理。未成年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②在法庭审理时,审判语言要结合未成年被告人的特点,适应其心理承受能力,要做到态度严肃而和蔼、用语准确、通俗易懂。③在法庭调查中,审判人员应当核实未成年被告人在实施犯罪时的年龄,同时还应查明其实施犯罪时的主观和客观原因。④未成年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其法定代理人可以进行补充陈述。然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⑤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宣告判决应当公开进行,但不得采取召开大会等形式。宣告判决时,应当明确告知被告人的上诉权利,并讲明上诉不加刑的法律规定。⑥少年法庭对于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时,应当通知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出庭。

(五)执行程序

(1)对于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应当收监服刑的未成年犯,少年法庭应当将结案登记表、未成年犯的调查材料、未成年犯在审理中的表现材料以及起诉书副本、执行通知书送达执行机关。

(2)人民法院可以与未成年犯管教所等服刑场所建立联系,了解未成年犯的改造情况,协助做好帮教、改造工作,并可以对正在服刑的未成年犯进行回访考察。

(3)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可以督促被收监服刑的未成年犯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及时探视。

(4)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裁定假释、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未成年犯,人民法院可以协助社区矫正机构制定帮教措施。

(5)人民法院可以适时走访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免除刑事处罚、裁定假释、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等的未成年犯及其家庭,了解未成年犯的管理和教育情况,引导未成年犯的家庭承担管教责任,为未成年犯改过自新创造良好环境。

(6)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免除刑事处罚、裁定假释、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等的未成年犯,具备就学、就业条件的,人民法院可以就其安置问题向有关部门提出司法建议,并附送必要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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