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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诉讼程序概述

时间:2023-08-1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由于犯罪人尚未成年,在心理、生理等方面与成年人相比有很大的不同,这使得处理未成年人犯罪的诉讼程序也应与成年人的诉讼程序有所区别。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时,应当设立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人办理。人民法院决定逮捕和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时,应当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从侦查、起诉、审判到执行,均采取适合未成年人特点的诉讼制度和程序。

未成年人诉讼程序概述

(一)未成年人犯罪与未成年人诉讼程序

未成年人犯罪,是指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实施了危害社会、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由于犯罪人尚未成年,在心理、生理等方面与成年人相比有很大的不同,这使得处理未成年人犯罪的诉讼程序也应与成年人的诉讼程序有所区别。例如,公安、司法机关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时,必须认真审核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年龄,做到准确、无误。人民法院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当查明被告人实施指控犯罪时的年龄,并在裁判文书中写明被告人的具体出生日期。

未成年人诉讼程序,是指公安、司法机关在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进行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和执行的过程中必须依法遵循的特殊方式和步骤。

未成年人诉讼程序具有如下特征。

(1)办案主体的专门性。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时,应当设立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人办理。相关的办案人员应当熟悉未成年人的特点、善于做未成年人的思想教育工作,同时还应具备心理学犯罪学教育学等方面的知识。另外,基层检察机关通常设立“未检科”(未成年人犯罪检查科)专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人民法院设立少年法庭专门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

(2)刑事强制措施适用的特殊性。由于未成年犯罪人的心理和生理都尚未成熟,一般很难承受强制措施所带来的巨大压力,所以应严格限制或尽量减少对其适用强制措施。人民法院决定逮捕和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时,应当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对被拘留、逮捕的未成年犯罪人与成年犯罪人,应当分别关押、分别管理。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诉讼权利的特殊性。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仅依法享有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的各项诉讼权利,而且享有法律赋予的特殊诉讼权利。例如,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又如,对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讯问和审判的时候,应当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

(4)程序运行的特殊性。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更加突出教育改造的方针,寓教育、感化、挽救于各个诉讼阶段之中。从侦查、起诉、审判到执行,均采取适合未成年人特点的诉讼制度和程序。(www.xing528.com)

(二)未成年人诉讼程序的法律依据

在我国,处理未成年人案件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以下简称《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以下简称《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其他依据还包括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相关司法解释以及公安部、司法部等部门的规章。

1991年1月26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少年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对审理少年刑事案件的审判组织、开庭前的准备工作、法庭审判、执行等问题都作了较为详尽的规定。

2001年4月12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规定了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遵循的特有原则、审判组织、少年法庭的受案范围、开庭前的准备工作等内容。

2006年1月11日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未成年人的量刑、缓刑、假释等都作了明确规定,统一了司法尺度,同时对盗窃和强奸等犯罪行为的认定更为细化,明确了罪与非罪的界限。

2006年12月2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通过了《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审查批捕、审查起诉与出庭支持公诉法律监督以及申诉检察工作的原则和程序作了详尽的规定。

此外,联合国通过的一系列法律文件,如《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北京规则》)、《联合国预防少年犯罪准则》(《利雅得准则》)、《儿童权利公约》等,确立的处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原则、标准和规范,在我国的法律中也通过相应的条款得以体现和贯彻,成为我国设置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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