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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特别程序-刑事诉讼法第二版

时间:2023-08-1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6月6日,邢某被抓获归案后,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案件继续进行审理,以故意杀人罪当庭宣告判处被告人邢某无期徒刑。6月15日将判决书送达了当事人和市人民检察院。在侦查阶段,杜某起初承认犯罪事实,但随后认为自己是正当防卫。4月15日,A县人民法院裁定该案适用缺席审判程序恢复审理。经鉴定,张某患有精神分裂症,作案时无刑事责任能力,依法不负刑事责任,但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

刑事特别程序-刑事诉讼法第二版

学习目标

通过本章的学习,你可以……

◆了解未成年人诉讼程序的概念、特征及法律依据

◆掌握未成年人诉讼程序的特有原则及程序

◆了解公诉案件和解程序的概念、意义

◆掌握我国公诉案件和解程序运作的主要内容

◆了解缺席审判的概念、性质、特征

◆掌握缺席审判程序的适用情形和具体程序

◆了解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概念、特点、功能

◆掌握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适用范围和适用条件

◆了解强制医疗程序的概念、特征及功能

◆掌握强制医疗程序的具体程序

(一)

被告人邢某,男,2005年3月2日生。2020年4月5日,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A县人民检察院起诉至A县基层人民法院。县人民法院认为该案不属本院管辖,遂决定将案件移送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在审查公诉时,认为检察院起诉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是退回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后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由审判员李某、刘某、陈某及人民陪审员孙某、赵某组成合议庭。由于本案作案手段残忍,合议庭中多数人认为应当公开审判,以便更好地进行法制宣传,根据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最终决定公开审判。4月27日,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邢某故意杀人一案进行公开审理。审判过程中,被告人邢某趁人不备脱逃,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审判长宣布延期审理。6月6日,邢某被抓获归案后,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案件继续进行审理,以故意杀人罪当庭宣告判处被告人邢某无期徒刑。6月15日将判决书送达了当事人和市人民检察院。

问题:本案第一审程序有无不当之处?请说明理由。

(二)(www.xing528.com)

2013年1月1日晚,杜某在某酒店与朋友吃饭时,与邻桌的吴某发生口角,吴某顺手打了杜某一巴掌,杜某气恼之下与吴某扭打在一起。扭打中,杜某将吴某从酒店二楼窗口处推下楼,导致吴某坠楼并且头部着地。两人扭打时,有人拨打了110报警,民警赶到后迅速将杜某控制起来。吴某被送至医院救治,经过抢救吴某虽脱离了生命危险,但始终处于昏迷状态,后经医院确诊吴某变成植物人。

在侦查阶段,杜某起初承认犯罪事实,但随后认为自己是正当防卫。经过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被移送至某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杜某聘请了律师何某作为辩护人。何某找到被害人吴某的妻子李某,提出被告方愿意给予赔偿,但要求李某接受和解。李某起初拒绝。何某告诉李某,如果拒绝的话,即便将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杜某也未必愿意赔偿,杜某很可能宁愿坐牢也不愿意支付赔偿金;同时,吴某治疗费用也很昂贵,如果没有足够的经费,恐怕会耽误吴某的治疗。李某无奈之下,答应了和解的要求。

后何某找到人民检察院的承办人,提出其当事人愿意赔偿被害人相关的费用,并愿意赔礼道歉,希望可以按照和解程序解决本案。承办人经过询问杜某和李某,双方都表示愿意和解。双方经过协商,由杜某一次性赔偿吴某46万元的赔偿金,并作出书面道歉。承办人认为,当事人双方过去并无仇怨,且双方都愿意和解,因此本着化解矛盾、促进和谐的理念,认可了双方的和解协议,在对杜某进行法制教育后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问题:检察机关在办理本案中是否存在不当之处?为什么?

(三)

2018年3月12日,被告人谢某与被害人顾某因超车发生争执,为发泄情绪逞强耍横,谢某邀集刘某、吴某、孙某(三人均已判刑)采取轻微暴力手段,强行向顾某索要9000元。

然而,2018年8月2日,被告人谢某在依法被取保候审期间,发生车祸致重度颅脑损伤、脑疝、意识昏迷。案件诉至人民法院后,因被告人谢某迟迟未恢复意识,无法出庭,A县人民法院对该案裁定延期审理。

2019年4月12日,该案承办法官来到被告人谢某家中走访,此时谢某不仅行动不便,就连话也说不出来。承办法官查看了谢某的病历并询问、了解了其身体情况。4月15日,A县人民法院裁定该案适用缺席审判程序恢复审理。

问:本案中人民法院的处理是否正确?

(四)

2004年10月至2013年2月,被告人李某(某省某厅副厅长)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多人谋取利益,先后收受贿赂共计人民币2030万元、港币780万元、美元68万元、日元120万元。案发后,李某携巨款逃至国外,至今未能归案。

问题:本案如果要适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话,需满足何种条件?应由哪一个机关作出裁决?

(五)

2018年11月25日,张某因涉嫌故意杀人被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4日被执行逮捕。然而,办案人员在侦查过程中发现张某精神意识与常人有别,遂对其进行精神病司法鉴定。经鉴定,张某患有精神分裂症,作案时无刑事责任能力,依法不负刑事责任,但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因此,公安机关遂作出撤销案件、送交强制医疗的决定,随后将张某送往县精神病医院接受治疗。

问题:本案中,公安机关的做法是否恰当?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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