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之情况

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之情况

时间:2023-08-1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也就是说,由于司法工作人员刑讯逼供、威胁等行为迫不得已承认自己有罪或者提供所谓“证据”而被羁押或者被处刑罚的,不能认定为故意作虚假供述或者伪造有罪证据,国家对该公民受到的损害仍应承担赔偿责任。此种情况下,公民的损害是由其自身的故意行为造成的,国家专门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没有过错,国家当然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之情况

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在刑事诉讼中,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1)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虚假供述,或者伪造其他有罪证据被羁押或者被判处刑罚的。需要指出的是,这种不予赔偿的情形限于错误羁押或者被错判刑罚,但不包括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情形。也就是说,由于司法工作人员刑讯逼供、威胁等行为迫不得已承认自己有罪或者提供所谓“证据”而被羁押或者被处刑罚的,不能认定为故意作虚假供述或者伪造有罪证据,国家对该公民受到的损害仍应承担赔偿责任。

(2)依照《刑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这是指实施了《刑法》所禁止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因其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或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而不负刑事责任,但公安、司法机关在未弄清行为人的年龄和实际责任能力前对其羁押的,行为人不能请求赔偿。

(3)依照《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八十四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这是指对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犯罪已过追诉时效的;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人曾被羁押的,国家不予赔偿。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处理的,国家不予赔偿。(www.xing528.com)

(4)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机关的工作人员实施的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国家只对国家专门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职权行为承担责任,对于非职权行为则不承担责任。

(5)因公民自伤、自残等故意行为导致损害发生的。此种情况下,公民的损害是由其自身的故意行为造成的,国家专门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没有过错,国家当然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6)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包括不可抗力意外事件、第三人的过错行为、正当防卫行为、超过赔偿请求时效,等等。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