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的判决或裁定,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由高级人民法院交付原审人民法院执行。原审人民法院接到执行死刑命令后,应当在七日内执行。司法实践中,原审人民法院一般是指原第一审人民法院。
执行死刑时,由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负责指挥。执行前,应当对罪犯验明正身,要认真、细致地核对罪犯的有关情况,查明其确系该判决认定的应当执行死刑的罪犯,以确保执行无误。审判人员还应当询问罪犯有无遗言、信札,并制作笔录。对于罪犯的遗言、信札,人民法院应及时进行审查,不同情况分别予以不同处理。在执行前,如果发现可能有错误,应当暂停执行,依法定程序报请最高人民法院裁定。
关于执行死刑的方法,《刑事诉讼法》规定,死刑采用枪决或者注射等方法执行。执行的地点应当在刑场或者指定的羁押场所。刑场不得设在繁华地区、交通要道和旅游区附近。所谓“指定的羁押场所”,是指人民法院指定的监狱或者看守所。
执行死刑应当公布,但不得示众。处决罪犯的布告要选择在适当范围、适当地点张贴,以便人民群众了解情况。对于在刑场执行死刑的罪犯,禁止游街示众以及一切侮辱其人格、有伤风化的情况发生。(www.xing528.com)
执行死刑后,书记员应当写成笔录。笔录应当记明执行的具体情况,包括执行死刑的时间、地点、方法,指挥执行的审判人员、临场监督的人民检察院检察人员、负责执行人员的姓名,执行死刑具体情况等。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将执行死刑的情况以及所附执行死刑前后的照片,及时逐级上报最高人民法院。
执行死刑后,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罪犯家属,做好罪犯遗物、遗款的清点、移交工作。罪犯执行死刑后的尸体或火化后的骨灰,应通知其家属认领。罪犯家属不予认领的,由人民法院通知有关单位处理。对外国籍罪犯执行死刑后,应通知外国驻华使领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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